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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论/姚瑞光作品系列
编号:46740
书名:民法总则论/姚瑞光作品系列
作者:姚瑞光著
出版社:政法大学
出版时间:2011-1-1
入库时间:2011-3-22
定价:55元
[图书内容简介]
《民法总则论》著者自任职于“最高法院”(一九五五)后,有缘在司法官训练所、台大、政大、东吴、辅仁、中国文化等大学讲授民事诉讼法(一九五六迄今),以“最高法院”民庭代表资格,参与民法总则之修正(一九七四。一九七九),受司法官训练所聘为民法物权讲座(一九六四——一九七九)。对此三门法学,长期历久钻研,兼顾理论与实务,将思考及经验,撰著成书,深入浅出,易读易懂。惟两岸法制不同,文字表达方式,亦有出入。读者如能备有台湾版之六法全书(各种法律条文)及法学辞典,则更易了解。著者生平事迹,曾经同班同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教授谢怀拭先生于一九九九年以寿辰贺辞方式简介(附后),请读者参阅,不赘。


[图书目录]
序言
凡例
绪论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人
第一节 自然人
一、权利能力
二、外国人之权利能力
三、行为能力
四、人格权
五、住所
第二节 法人
一、意义
二、法人之本质
三、不应称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四、种类
五、有“非法人之团体”,无“非法人之财团”
六、非法人之团体,应否准用民法有关社团或合伙之规定
第一款通则
一、法人之成立
二、法人设立之立法主义
三、法入之权利能力
四、法人之行为能力
五、法人之机关
六、法人之住所
七、法人之登记
八、法人之监督
第二款社团
一、社团之设立
二、社团设立之登记
三、缴验财产移转证明
四、社团之社员
五、社员之权利
六、社员总会
第三款财团
一、财团之设立
二、财团组织之变更(法院依声请)
三、变更财团目的及其组织(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斟酌为之)
四、宣告董事行为无效
第四款外国法人
一、外国法人之意义
二、外国法人之认许
三、外国法人之权利能力
四、外国法人所设之事务所,法院得撤销之
五、未经认许其成立之外国法人为法律行为,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 物
一、物之意义
二、物之分类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通则
一、法律行为之意义
二、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三、私权之取得、变更和丧失
四、法律行为之分类
五、法律行为之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六、法律行为之标的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
第六章 消灭时效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
姚瑞光先生八秩寿辰贺辞

媒体评论
姚先生积其长期审判及讲学之心得,著《民法物权论》与《民事诉讼法》二
书。刊行以来,为学界欢迎。凡习此二科者,莫不以之为钻研之必读书。其书一
直畅销不衰。
——谢怀拭
对此三门法学(民事诉讼法\民法总则\民法物权),长期历久钻研,兼顾
理论与实务,将思考及经验,撰著成书,深入浅出,易读易懂。
——姚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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