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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用规范词研究:以当下中国立法经验为参照
编号:48268
书名:立法用规范词研究:以当下中国立法经验为参照
作者:周赟著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1-5-1
入库时间:2011-7-25
定价:28元
[图书内容简介]
“立法用虚词”是我创造出来的短语,它不是由“立法”、“用”、“虚词”简单相加的结果,而是一个具有内在系统逻辑的概念。这也就是说,作为该短语有机构成部分的“立法”、“用”、“虚词”等词之语义可能与它们各自独立时的语义有所不同。仅此而言,“立法用虚词”就很可能成为一个引起误会及争议的“重灾区”,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说明、界定。
当然,就词义分析的方便性而言,我们还是可以先将这个短语进行拆解并对各个部分进行解说,进而对整个短语进行界定。从构词法的角度看,“立法用虚词”是一个偏正结构的名词短语,其重心在于“虚词”,而“立法用”不过是对“虚词”的限制或修饰而已。因此,欲明了这一短语的内涵及外延,首要的是要显明“虚词”这一术语。在现代汉语语文学或词类学中,“虚词”是与“实词”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学术界往往对之做这样的说明,“词按照语法功能的区别,可以分为实词和虚词两大类。语法功能是指词在语言结构中的活动能力,它包括词在句中充当句子成分的能力和词同词组合的能力”,相对而言,“多数虚词不能单独充当句子成分”;[1]或“汉语的词可以分为实词和虚词两大类。从功能上看,实词能够充任主语、宾语或谓语,虚词不能充任这些成分。从意义上看,实词表示事物、动作、行为、变化、性质、状态、处所、时间等,虚词有的只起语法作用,本身没有什么具体的意义,如‘的、把、被、所、呢、吗’,有的表示某种逻辑概念,如‘因为、而且、和、或’等”;[1]简言之,“实词可以做句子成分,虚词不能做句子成分,只表示成分与成分之间的关系”。(2)一句话,虚词是一种(基本)不能在语句中单独充当成分的词——就个人的检索、阅读范围来看,这可以说是汉语语言学界的共识。


作者简介
周赞 汉族,1978年生,江西宜丰人,2000年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随即到机关担任公务员,后辞职考入山东大学法学院。2006年12月提前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并于2007年取得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职位。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9年破格晋升)、法理学教研室主任、牛津大学访问学者(2011年)。曾在《读书》、《文史哲》、《求是学刊》、《环球法律评论》、《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律科学》、《语言文字运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主编出版们去理学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出版专著《“应当”一词的法哲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西方法哲学主题思想史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图书目录]
导论:从“立法用虚词”的概念谈起
第一章 应当关注“应当”
第二章 “可以”可以用得更妥
第三章 应当以“应当”取代“必须”
第四章 “得”重视“不得”
第五章 此“是”非彼“是”
第六章 立法用规范词的历时考察—以近代中国宪法文本为例
结语:关于立法用规范词运用的整体性建议
附录一:各立法用规范词当下分布详情表
附录二:各立法用规范词历时分布详情表
附录三:本书涉及之法案目录及其概况
附录四:立法语言的特点:从描述到分析及证立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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