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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体、主体、公民:刑罚的合法性研究/当代世界学术名著
编号:50004
书名:人格体、主体、公民:刑罚的合法性研究/当代世界学术名著
作者:(德)帕夫利克著
出版社:中国人大
出版时间:2011-12-1
入库时间:2011-12-26
定价:25元
[图书内容简介]
《人格体 主体公民:刑罚的合法性研究》提出的问题是:国家怎样对个人施加刑罚才是合法的?帕夫利克否定了长久以来作为通说的预防论。而公民所信赖的公正与安全的恢复这一提法也不令他感到满意。取而代之的是,透过黑格尔他注意到了自由与国家秩序的辩证法:个人的自由只有在超越个人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展开。这就意味着:“谁要是侵害了他人的生活利益或法益,只要是不法地侵害的,同时也就妨碍并侵害了除了自由秩序之外的、国家所保护的法秩序,而这种法秩序是他作为公民基于本人的法忠诚而负有责任的。”刑罚服务于法的保护及由此对自由的保护,犯罪人也会同时因他“作为公民被承认,且如黑格尔所说,被尊重”而获得刑罚。
  
作者简介
  米夏埃尔·帕夫利克(Michael Pawlik),德国累根斯堡大学(Universitat Regensburg)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哲学教席教授,现任法学院院长。1965年出生于杜塞尔多夫,先后在波恩大学及英国剑桥大学学习法律,并在剑桥大学取得硕士学位。1992年他以法哲学方向的论文取得博士学位,1998年以“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为题完成教授资格论文,2001年在罗斯托克大学获得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与法哲学教席。帕夫利克教授也是德国著名刑法学者京特·雅科布斯(Gunther Jakobs)教授的弟子。

[图书目录]
第一章 导论
 一、刑罚理论的任务
 二、刑罚概念在日常用语中的含义
 三、刑罚的预防论与报应论
第二章 刑罚是预防工具吗?
 一、预防论的特征
 二、消极的一般预防
 三、特别预防
 四、积极的一般预防
第三章 通过刑罚来报应?
 一、报应论的复兴?
 二、报应是我们文化同一性不可忽视的构成部分吗?
 三、法通过刑罚而恢复?
第四章 刑罚是法作为法的恢复
 一、承认概念的多义性
 二、人格体的不法、主体的不法与公民的不法
 三、刑罚是对公民不法的回应
译名对照表
文献目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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