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加重犯的理论与实践/凯原法学论丛.十周年院庆系列
编号:52033
书名:抢劫加重犯的理论与实践/凯原法学论丛.十周年院庆系列
作者:金泽刚著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2-6-1
入库时间:2012-7-3
定价:34元
[图书内容简介]
书是对抢劫加重犯的前面深入性研究,是将刑法规定的八类抢劫加重犯分为七章加以系统研究。其中主要内容和特色观点:1、对入户抢劫的“户”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强调入户抢劫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双层分析;2、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涉及多种类型的交通工具的刑法意义,结合典型案例使论题全面深入;3、对抢劫金融机构的问题,立足金融机构的特别含义,阐述自己不同以前论者的新观点;4、关于多次抢劫以及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则是本书研究的着力点,特别是基于抢劫罪而延伸研究了我国刑法中的多次型犯罪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①“抢劫罪是一种传统的犯罪,是侵犯财产罪中最危险也是危害最大的一种犯罪”。②故刑法将抢劫罪的起刑点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后半段抢劫罪的加重情节部分,则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样的起刑点相对其他侵财性犯罪而言是比较高的。为什么要定得高呢?刑法学的理论认为,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犯罪行为予以惩处的根本原因是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理论上称之为“罪刑相适应原则”,即要求对行为人处以刑罚时的轻重程度应当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相一致。马克思主义的刑罚科学认为,“如果犯罪的概念要有惩罚,那么实际的罪行就要有一定的惩罚尺度”,①犯罪分子“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的行为的界限。”②我国刑法以此为根据而确立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坚持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来确定刑事责任,要求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③通过对刑法学的理论认识,再回过头来看抢劫罪的八项加重处罚情节,不难看出该八项加重处罚情节较之基本情节犯更为严重的原因。
[图书目录]
第一章入户抢劫
一、人户抢劫的“户”
二、“入户抢劫”的客观方面要素的认定
(一)入户的行为方式
(二)抢劫的被害对象是否必须是户主或者
其家人 (三)暴力胁迫行为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否
必须发生在户内
三、入户抢劫的主观方面要素分析
第二章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一、公共交通工具的刑法意义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客观方面表现
形式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主观心理态度
四、“公共交通工具”是否包括小型出租车和非法营运
载客车辆等
五、各种单位内部接送职工用的班车,以及小区、超市
班车等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六、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对独立区域实施抢劫的问题
第兰章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常见形态
二、对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再认识
三、从盗窃自动取款机的案件看“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章 多次抢劫
——兼论我国刑法中的多次型犯罪
一、“次”与刑法中的“多次犯罪”
二、多次抢劫与连续犯的关系
三、多次抢劫与重复侵害行为的关系
四、多次抢劫中的单个犯罪构成及其停止形态的评价问题:
第五章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兼论刑法中“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一、我国刑法中的“致人死亡”
二、抢劫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
(一)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理论
(二)“致人死亡”与被害人自杀和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
三、抢劫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
——兼论抢劫杀人案件中故意杀人罪的独立性问题
四、抢劫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
第六章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一、由案例讨论引发出来的问题
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基本含义
(一)对“冒充”的理解
(二)“此种军警人员冒充彼种军警人员抢劫”的问题
三、关于军警人员显露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问题
四、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五、余论:刑法对冒充身份者加重处罚问题的思考
第七章 其他抢劫加重犯
一、持枪抢劫
(一)关于枪支的界定
(二)规定持枪抢劫加重犯的理由
(三)持枪抢劫的最大争议在于持假枪抢劫的性质问题
二、抢劫数额巨大
(一)犯罪数额的概念
(二)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与刑罚适用
三、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