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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丛书
编号:52809
书名: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新民事诉讼法理解适用丛书
作者:江必新主编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2-9-1
入库时间:2012-9-18
定价:168元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按照2012年8月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条文顺序展开,每个条文原则上按“背景介绍”、“条文释义”、“实务指南”、“疑难问题”、“典型案例”五个层次进行阐释,基本包含了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的全部内容。本书不仅注重对法律条文的涵义进行准确解说,而且注重介绍立法的背景情况;不仅介绍修改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和建议,而且适当介绍相关的法学理论观点;不仅关注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而且关注在审判实务中的具体运用;不仅注重对实务操作进行指导,而且注重对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不仅注重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系统介绍,而且注重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生动阐释

[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任务
第三条 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
第四条 民事诉讼法空间效力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 审判独立原则
第七条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调解原则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原则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的诉讼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七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的诉
讼管辖
第二十八条 侵权行为的诉讼管辖
第二十九条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管辖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的诉讼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第三十五条 共同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转移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 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第二审民事案件、重审和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的工作纪律和违法责任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四条 适用情形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回避申请的提出及其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权人
第四十七条 回避申请决定程序及其复议程序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五十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以及反诉
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
第五十三条 人数众多且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四条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
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第三人
第: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法定代理人
第五十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范围
第六十条 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限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材料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出庭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和证据审查核实
第六十五条 举证时效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出具证据收据的义务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六十八条 法庭质证
第六十九条 公证文书的效力
第七十条 书证和物证
第七十一条 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第七十二条 证人条 件及出庭作证的义务
第七十=三条 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例外
第七十四条 证人费用负担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六条 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第七十九条 专家参与诉讼
第八十条 勘验程序及勘验笔录
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八十二条 期间种类与计算
第八十三条 期间迟误与顺延
第二节 送迭
第八十四条 送达程序
第八十五条 直接送达
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
第八十七条 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第八十八条 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第八十九条 对现役军人的送达
第九十条 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送达
第九十一条 转交送达
第九十二条 公告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十三条 诉讼调解原则
第九十四条 诉讼调解程序
第九十五条 协助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第九十七条 民事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
第九十八条 无须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第九十九条 调解不成的情形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 诉讼保全的条件、措施及保全裁定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保全申请的条件、受理法院及采取保全后当事
人起诉期限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解除财产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错误补救
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范围
第一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 复议程序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拘传的适用
第一百一十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合谋虚假诉讼行为方式及法律后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虚假诉讼行为方式及法律后果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适用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和拘留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强制措施适用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强制措施决定权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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