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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公法权利体系
编号:52966
书名:主观公法权利体系
作者:(德)耶利内克著
出版社:政法大学
出版时间:2012-9-1
入库时间:2012-10-14
定价:29元
[图书内容简介]
《主观公法权利体系》,是德国著名法学家格奥格•耶利内克的一部力著,同时由我国年轻法学学者曾韬、赵天书进行翻译。本书是关于个人(人格人)的主观公法权利体系的著作。
本书首次系统的研究了公法权利,为解决主观公法权利体系问题提供了根本性的出路。作者认为对公民个人主观公法权利可根据不同地位加以分类:①消极地位,即对国家的一般服从。②否定地位,即防备国家的权利。③积极地位,即由国家授予采取积极行动的权利。④主动地位,保证参加政治、特别是选举的权利。同时,本书对主观权利的含义进行了更新,并将基于统治行为产生的针对国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归入了公法权利。本书还清晰地表述了授权性义务的学说,并进一步发展、补充了个人权利的消灭学说。除此之外,本书还极富启发意义的探讨了美国关于劳动者保护的立法活动的司法判决。
本书的立场,对于探索整个法学中极富研究价值的主观公法权利体系问题,极具有启发性,以此立场出发研究广泛的具体问题很具有诱惑力。



[图书目录]

翻译说明
第二版序言
第一版序言
总 论
第一章 导 论
主观公法权利理论史纲:自然法学说——法国大
革命前的实证主义国家法学——《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对法国行政法的影响——《人权宣言》
对1850年之前德意志学术的影响——冯·盖尔博关于
公法权利的专著——理论现状——本书的任务
第二章 公法权利的问题
公法权利问题的难点——公法权利问题的解决
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意义
第三章 国家的法律属性
关于国家概念的争论——法学认识和理论性认识的
区别——非法学方法在法教义学上的不可适用性——法
教义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国家法学与国
家科学之间的关系——国家的法律属性:(1)作为以
领土为基础的人的统一体的国家,(2)作为人格人的
国家;人格系纯粹的法学概念——统治者和统治状态
理论——国家有机体说——有机体词源考——有机体
说的价值——有机体说的错误
第四章 个人的主观公法权利
法律关系——作为公法权利的实质要素的益或者
利益、作为公法权利的形式要素的意志——主观公法
权利的形式标准:能为、可为和涉法行为——主观公
法权利的实质标准:源自个人的成员地位的利益
第五章 公法主观权利与私法主观权利
权利的功能——请求权——公法请求权和私法请
求权——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的交界:家庭法上之地
位关系——公法财产权利与私法财产权利——作为国
家全部财产关系主体的国库——形式上的公法请求权
与实质上的公法请求权——针对公法团体的请求权
——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的交织关系
第六章 反射权利与主观权利
问题的提出——作为个人权利标准的个人请求
权——实质上的主观权利和形式上的主观权利——实
质上的反射权利和形式上的反射权利——关于具体情
形的研讨:关于立法者、告发权和贫困救济等的规范,
参与公开论辩的权利、使用公共物品和设施的权利和
强制缔约权——站不住脚的公法物权观念——个人化
请求权的相对人
第七章 个人的公法权利体系
人格的属性——作为公法请求权基础的公法地位
关系——被动地位(服从地位)——消极地位(自由
地位)——积极地位(市民地位)——主动地位(主
动市民地位)——非国家团体的地位关系:(1)家庭
中的地位关系,(2)拥有人格的团体中的地位关系——
直接公法请求权与间接公法请求权
分 论
第一编 个人的权利
第八章 消极地位(自由地位)、个人的自由领域
自由权及其起源——自由权的目的——自由权对
立法的意义——法律平等原则仅针对立法者——实践
中的例子:瑞士联邦法院关于法律平等原则的判
决——奥地利的民族平等及与此相关的司法和行政实
践——自由权和美国的司法活动——自由权不能穷尽
消极地位——消极地位原则——消极地位的保护:个
人化的要求承认和不妨害消极地位的请求权——被优
待的自由领域——关于具体情形的研究:消极地位的
优待和减损的界限——国家成员相对于外国人享受的
优待——通过创设权利的行政行为创设的个人优
待——个人自由领域的减损——基于治安上的原因的
个人自由领域的减损——基于刑罚的个人自由领域的
减损——基于特殊的服从关系的个人自由领域的减
损——消极地位整体及其刑法保护
第九章 积极地位(市民地位)、国家成员资格
积极地位的属性——积极地位与反射权利的差
异——国家成员资格——作为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地位
性质——实质上的请求权和形式上的请求权——要求
国际法上保护的请求权仅仅是实质上的请求权——源
自积极地位的请求权对于个人以及国家的意义——承
认请求权——法律保护请求权——利益满足请求
权——利益关照请求权——积极地位的个别性提升和
减损——现在法层面上的法律平等原则
第十章 主动地位(主动市民地位)、国家机关的承担者资格
第一节 概 述
主动地位的属性——主动地位与反射权利的差
异——个人利益与主动地位——被动资格与主动资
格——机关地位请求权——贝尔纳茨克的理论——盖
博的学说——盖尔博学说的发展——对新近重构领
主国家企图的驳斥
第二节 各种主动资格(政治权利)
一、君主权利
君主权利的要素——君主权利与其他公法请求权
在法律上的同质性——君主的免责性、荣誉权和经济
性请求权
二、摄政王的权利
代表的属性——作为君主代表的摄政王
三、共和国家的国家元首和法官的权利
共和国家的国家元首的代表性——共和国家的
元首和君主
四、选举权
选举权的属性——承认请求权——选举审查——
选举能力与选举权——选举权的保护——非议会的
选举
五、当选者的权利
当选者权利的属性——选举审查——承认请求
权——议员的成员权利——议员的优待——议员对议
会纪律权力的服从
六、非选举的议会成员的权利
非选举议员权利的属性——终生以及世袭非选举
议员资格的放弃
七、直接民主制度中的表决权和选举权
八、基于国家公职的请求权
(一)国家公务员的请求权
(二)国家名誉官员的请求权
(三)公职义务人的请求权
(四)私法劳务关系中人的请求权
九、公法团体的代表人和官员的请求权
第三节 主动地位在法律上对第三人的作用
统治家族的成员——外交人员的家庭成员和随从
人员——官员的抚恤请求权
第四节 主动地位的不完全形态
贵族家族——虚衔贵族——官衔——授勋行为——
不完全地位关系的创设
第五节 主动地位与国籍
第二编 国家与团体的权利
第十一章 国家的公法权利
国家与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其臣民之
间的关系——后者才是法律上的关系——国家的自
我负担义务——权利和义务相互关系——服从请求
权——承认请求权——立法权——国家权利行使的
方式——自由裁量的属性——国家职能与个人权利
领域的关系

第十二章 创设权利的国家行为
法学基本范畴的普适性:处分、协议和合
同——协议的属性及其在国家法、国际法和私法上
的意义——公法合同——服从合同——官员的录
用——纪律权力——统治和权力——权力关系——
单方面国家行为与合同的界线——单方面行政行为
对合同的排斥——客观合同法
第十三章 国家机关的权利
国家机关、部门和国家性机构——国家和国家
机关——机关的非人格性——贝尔纳茨克的理
论——职权——职权对国家的分割——职权多样性
中的国家统一性——英国国家法上的国王——此处
发展出来的理论结果——关于国家意志形成的规范:
法律规范与行政行为——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和共
同利益代理人的国家——二者之间的关系——共同
利益的机关——议会的属性——针对个人的关于国
家组织的规范——法律规范和行政规范的区分——
越权行为与违反职权的不作为——国家与国家机关
违反职权的行为之间的关系——源自国家和公职人
员违法行为的个人请求权
第十四章 国家高权的私人行使
有义务的行使:职业权利——其他反射权利:
正当防卫和临时拘捕——家庭法中具体到个人身上
的权利——手续费请求权、听课费请求权——公证
人的请求权——律师的请求权——强制执行——自
诉——辅助起诉——征收——基于社会政策立法的
国家职能的移转——上述情形的法律属性
第十五章 私法团体的公法权利
相对性法制——团体的属性——个人人格和集
体人格的区别——法人的被动地位和消极地位——
社团的违法行为能力——社团的违法行为仅限于不
服从——废除团体的违法行为能力是法制发展的目
标——法人的积极地位——法人的主动地位——团
体行为的边界
第十六章 公法团体的公法权利
公法团体的属性——罗辛的理论——作为统治
权利主体的公法团体——公法团体的被动和主动地
位——个人的间接公法请求权——私法请求权和间
接公法请求权的区别——相互协作的公法团体之间
的公法请求权——作为公法团体的教会——教会和
国家之间关系的可能模式——教会权利的属性——
国家对团体的统治
第十七章 市镇的公法权利
作为区域性社团市镇——市镇的统治权利——
市镇统治权利的起源——市镇的己有事务范围——
市镇己有事务范围的法国起源——斯坦市镇法——
德意志自由主义——罗特克关于市镇的学说——比
利时宪法——1848~1849年的立法——己有事务范
围的法律属性:基尔克的学说——统治意味着什
么?——市镇统治权利的根源——现代国家和市
镇——市镇的被动地位——市镇的消极地位和积极
地位——市镇的主动地位——自治的法律属性——
高级地方团体——市镇事务范围的三个方面
第十八章 国家联合体成员的公法权利
第一节 联邦
联邦的属性——成员国的地位——成员国的被
动地位——成员国被动地位的两个方面——成员国
的消极地位——成员国的积极地位——成员国的积
极地位与反射权利的区分——成员国的主动地位:
联邦国家中的机关地位请求权——联邦国家成员资
格——源于成员国消极地位的成员国之国际法属
性——成员国的特别权利
第二节 邦联
邦联的属性——邦联向成员国赋予的资格
第三节 政合国
政合国的概念——联合国家相互间的请求
权——针对成员国违反联合法的行为对国家联合体
的保障

第十九章 国际联合体中的国家权利
关于国家主观权利的国际法理论的不明晰
性——国际法的属性:共同体和联合体——作为国
际法基础的承认——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属性——
主观国际法权利的公法属性——国际联合体为国家
赋予的资格——承认请求权——国家的基本权
利——国家的基本权利的法律内核——权利平等原
则——承认对于承认国的后果——国际联合体的成
员消极和积极请求权——客观国际法和国际法上的
法律行为——作为国际法上的统治权力的替代物之
国家自卫——国际事务组织——国际法与个人的法
律地位——国际法上的国家机关的优待——臣民的
权利——臣民的义务——二者均不具有国际法属性
尾 论
第二十章 公法权利的创设、消灭和变更
第一节 公法权利的创设
一、国家和公法团体的公法权利的创设
二、个人的公法权利的创设

第二节 公法权利的消灭
一、国家和公法团体的公法权利的消灭
放弃作为统治性公法团体的公法权利消灭原因
的特性
二、个人的公法权利的消灭
取得权利对于公法的意义——公法权利的可放
弃性——其他消灭的原因——公法权利的继承

第三节 公法权利的变更
国家对公法权利的处分——机关对职权的处
分——机关职能的行使的可代理性——法律行为对
公法权利的补充——个人公法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处
分性和不可代理性——例外情形——可处分的民事
诉讼权利——行政合同
第二十一章 公法权利的法律保护
强制与法律保护——完全保护的权利和不完全
保护的权利——国际法上的权利保护——国家权利
的保护:(1)针对服从者;(2)针对国家机关承担
者——各种控制手段——部门的组织形式——针对
公法团体的国家权利的法律保护——作为公法权利
保障的职权冲突——个人请求权的保障——个人请
求权的司法保障——针对行政机关个人请求权的保
障——不完全保护的请求权——机关地位请求
权——公法团体的机关地位请求权的保障——联邦
成员国之机关地位请求权的保障
索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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