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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释解与应用(起诉受理卷)
编号:53174
书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释解与应用(起诉受理卷)
作者:梁凤云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12-11-1
入库时间:2012-11-12
定价:78元
[图书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释解与应用》不是纯理论性的专著,而是针对具体实务问题的著述。这与司法批复的性质是相关的。司法批复是最高司法机关针对行政审判实务中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答复意见。行政诉讼法的内容比较原则。按照法律规定,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既对该具体案件有约束力,也对同类案件有参考价值。因此,司法批复具有类似法律规范的普遍适用性。这些司法批复属于广义的司法解释的范畴。本书是对司法批复的解释,实务意味浓厚。但本书又不仅仅是实务书籍,在阐述相关实务问题时,也闪耀着理论的光芒,相信对于行政法学研究也会有所助益。

[图书目录]
起诉受理部分
一、起诉期限
法律规定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短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
应当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起诉期限计算
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不同
行政机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道内容的
起诉期限的计算
后来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的计算
对《若干解释》第42条“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
20年”的理解
二、复议前置
当事人不服相当于县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所
作的申诉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第10条的规定可以视为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的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行政行为应当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
的情形
三、行政诉讼法的溯及力
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生效之前的,行政诉讼法没有溯及力
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生效之前,且原《贯彻意见》尚未生效,行
政诉讼法和原《贯彻意见》不具有溯及力
当事人起诉的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以前,起诉时行政诉讼
法已施行且未超过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法没有溯及力
四、不具有强制力行为的受理
自愿基础上的集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行政机关的提议行为不具有强制力
受案范围部分
一、刑事司法行为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监视居住行为不可诉
刑事搜查、扣押等专门调查行为不可诉
公安机关依照行政法律和行政规范作出的行为应当界定为行政行为
名为刑事侦查实为插手经济纠纷的扣押财产行为的可诉性
受理和审理阶段对刑事侦查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
刑事司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
二、侵犯经营自主权行为的可诉性
行政机关因对其下属部门的指令形成的关系属于内部行政关系
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划拨行为属于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提起诉
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对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行为属于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三、行政机关基于司法机关行为作出的行为的可诉性
行政机关基于会议纪要和人民法院通知作出的行为的可诉性
行政机关协助执行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税务机关根据监察机关免予起诉决定及相应来函作出的税收缴款书是
可诉的行政行为
四、人事争议裁决的可诉性
直接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人事争议裁决具有可诉性
五、免职行为和开除处分的可诉性
党委作出的免职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人事局对事业单位人员作出开除处分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监察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六、其他行为的可诉性
火灾事故认定的可诉性
教育行政部门出具介绍信行为的可诉性
行政允诺行为的可诉性
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
卖公告等行为具有可诉性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竟得人签署成交
确认书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地质矿产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之可诉性
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之可诉性
行政调解行为的不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批复答复适用一览表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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