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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解读/高端释法
编号:54409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解读/高端释法
作者:何永坚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13-2-1
入库时间:2013-3-15
定价:40元
[图书内容简介]
《高端释法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解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巡视员何永坚任主编。参加《高端释法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解读》编写的有何永坚、陈扬越、刘泽巍、常波、姜敏、邓齐荣、马正平、韩伟等。
  《高端释法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解读》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阐释法条的内容和立法背景。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四条 【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原则】
 第五条 【基金债务的承担】
 第六条 【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抵销】
 第七条 【基金财产的强制执行】
 第八条 【基金财产投资的税收】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从业人员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 【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责】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的适格主体】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的选任、改任】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申报制度】
 第十九条 【任职限制及证券交易限制】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制裁措施】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义务】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托管、接管等】
 第二十八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制裁】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第三十条 【新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离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三条 【适格主体】
 第三十四条 【任职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有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适用】
 第三十六条 【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相互出资或持股】
 第三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违法投资指令】
 第三十九 【有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适用】
 第四十条 【对基金托管人的制裁措施】
 第四十一条 【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第四十三条 【新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
 第四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的离任审计】
 ……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 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 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 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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