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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民法典
编号:55826
书名:西班牙民法典
作者:西班牙议会著
出版社:政法大学
出版时间:2013-5-1
入库时间:2013-6-25
定价:49元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是《西班牙民法典》翻译。
1.《西班牙民法典》是大陆法系中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2.《西班牙民法典》对西班牙语系国家的法典影响很大。这些国家主要集中在拉丁美洲,比如阿根廷、秘鲁等国,这些国家目前发展很快与中国交往密切,受到各界瞩目。
3.2013年是中西建交40周年,中国和西班牙之间有密切交流的活动,趁此契机出版此书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4.目前,中国前往西班牙留学工作的人员很多,法典翻译对这些人的帮助很大,具有较好的市场。
[图书目录]
序集 法律规范及其适用和效力

第一章 法的渊源(第1条~第2条)
第二章 法的适用(第3条~第5条)
第三章 法的一般效力(第6条~第7条)
第四章 国际私法规则(第8条~第12条)
第五章 领土内共存的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第13条~第16条)

第一卷 人

第一集 西班牙人与外国人(第17条~第28条)

第二集 出生和民事权利的丧失(第29条~第39条)
第一章 自然人(第29条~第34条)
第二章 法人(第35条~第39条)

第三集 住所(第40条~第41条)

第四集 婚姻(第42条~第107条)
第一章 婚约(第42条~第43条)
第二章 婚姻的要件(第44条~第48条)
第三章 婚姻的形式(第49条~第60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49条~第50条)
第二节 获得法官、政府行政首长或其他官员认可的婚姻(第51条~第58条)
第三节 宗教婚姻(第59条~第60条)
第四章 婚姻的民事登记(第61条~第65条)
第五章 婚姻缔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66条~第72条)
第六章 无效婚姻(第73条~第80条)
第七章 分居(第81条~第84条)
第八章 婚姻的解除(第85条~第89条)
第九章 婚姻无效、分居和离婚的共同效力(第90条~第101条)
第十章 申请婚姻无效、分居与离婚的预防性措施(第102条~第106条)
第十一章 婚姻无效、分居与离婚的适用法(第107条)

第五集 亲子关系与子女身份(第108条~第141条)
第一章 亲子关系及其效力(第108条~第111条)
第二章 亲子关系的确定和证明(第112条~第126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112条~第114条)
第二节 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定(第115条~第119条)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确定(第120条~第126条)
第三章 亲子关系之诉(第127条~第141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127条~第130条)
第二节 准正(第131条~第135条)
第三节 否认(第136条~第141条)

第六集 亲属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第142条~第153条)

第七集 亲权(第154条~第180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54条~第161条)
第二章 对子女的法定代理(第162条~第163条)
第三章 子女的财产及其管理(第164条~第168条)
第四章 亲权的解除(第169条~第171条)
第五章 领养与对未成年人的其他保护(第172条~第180条)
第一节 对未成年人的照管和寄养(第172条~第174条)
第二节 收养(第175条~第180条)

第八集 失踪(第181条~第198条)
第一章 宣告失踪及其效力(第181条~第192条)
第二章 宣告死亡(第193条~第197条)
第三章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登记(第198条)

第九集 无民事行为能力(第199条~第214条)

第十集 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保育与照管(第215条~第313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215条~第221条)
第二章 监护(第222条~第285条)
第一节 监护的一般规定(第222条~第233条)
第二节 监护关系无效和监护人的指定(第234条~第258条)
第三节 监护权的行使(第259条~第275条)
第四节 监护的终止和最终收益的计算(第276条~第285条)
第三章 保育(第286条~第298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286条~第293条)
第二节 禁治产人的保育(第294条~第298条)
第四章 司法保护人(第299条~第302条)
第五章 事实照管(第303条~第313条)

第十一集 成人与解除亲权(第314条~第324条)

第十二集 民事状态登记(第325条~第332条)

第二卷 财产、所有权及其变化

第一集 财产的分类(第333条~第347条)
一般规定 第333条
第一章 不动产(第334条~第337条)
第二章 动产(第335条~第337条)
第三章 根据其占有人的不同区分的所有权(第338条~第347条)

第二集 所有权(第348条~第391条)
第一章 所有权的一般规定(第348条~第352条)
第二章 添附权(第353条~第383条)
一般规定 第353条
第一节 关于物之产生物的添附权(第354条~第357条)
第二节 不动产权的添附权(第358条~第374条)
第三节 动产权的取得(第375条~第383条)
第三章 范围与界限(第384条~第387条)
第四章 封闭农田的权利(第388条)
第五章 建筑物与树木有倒塌危险的(第389条~第391条)

第三集 财产的共有(第392条~第406条)

第四集 特殊物的所有权(第407条~第429条)
第一章 水(第407条~第425条)
第一节 水的所有权(第407条~第408条)
第二节 公有水的利用(第409条~第411条)
第三节 私有水的利用(第412条~第416条)
第四节 关于地下水的利用(第417条~第419条)
第五节 一般规定(第420条~第425条)
第二章 矿产(第426条~第427条)
第三章 知识产权(第428条~第429条)

第五集 占有(第430条~第466条)
第一章 占有及其分类(第430条~第437条)
第二章 占有的取得(第438条~第445条)
第三章 占有的效力(第446条~第466条)

第六集 用益物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第467条~第529条)
第一章 用益物(第467条~第522条)
第一节 用益权的一般规定(第467条~第470条)
第二节 用益物人的权利(第471条~第490条)
第三节 用益物人的义务(第491条~第512条)
第四节 用益物的消灭(第513条~第522条)
第二章 使用权与居住权(第523条~第529条)

第七集 地役权(第530条~第604条)
第一章 关于地役权的一般规定(第530条~第548条)
第一节 可在田产上设立的役权类别(第530条~第536条)
第二节 地役权的取得方式(第537条~第542条)
第三节 需地役人和供地役人的权利和义务(第543条~第545条)
第四节 地役权的消灭方式(第546条~第548条)

第二章 法定役权(第549条~第593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549条~第551条)
第二节 与水相关的地役权(第552条~第563条)
第三节 通行役权(第564条~第570条)
第四节 相邻权(第571条~第579条)
第五节 采光和眺望(第580条~第585条)
第六节 建筑物的排水(第586条~第588条)
第七节 某些工程或栽培所需的距离和中间工作物(第589条~第593条)
第三章 意定役权(第594条~第604条)

第八集 关于产权的登记(第605条~第608条)

独立章(第605条~第608条)

第三卷 财产取得的不同方式
卷前规定(第609条)

第一集 占用(第610条~第617条)

第二集 赠与(第618条~第656条)
第一章 赠与的性质(第618条~第623条)
第二章 赠与人与受赠人(第624条~第633条)
第三章 赠与的效力与限制(第634条~第643条)
第四章 赠与的撤销与减少(第644条~第656条)

第三集 继承(第657条~第1087条)
一般规定(第657条~第661条)
第一章 遗嘱(第662条~第743条)
第一节 订立遗嘱的能力(第662条~第666条)
第二节 遗嘱的一般规定(第667条~第675条)
第三节 遗嘱的形式(第676条~第687条)
第四节 自书遗嘱(第688条~第693条)
第五节 公开遗嘱(第694条~第705条)
第六节 密封遗嘱(第706条~第715条)
第七节 军人制订的遗嘱(第716条~第721条)
第八节 在船舶上制订的遗嘱(第722条~第731条)
第九节 在国外制订的遗嘱(第732条~第736条)
第十节 遗嘱的撤销和无效(第737条~第743条)
第二章 继承(第744条~第911条)
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能力(第744条~第762条)
第二节 继承人制度(第763条~第773条)
第三节 更改继承人(第774条~第789条)
第四节 附条件的和附期限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第790条~第805条)
第五节 法定继承(第806条~第822条)
第六节 额外遗产(第823条~第833条)
第七节 鳏寡的权利(第834条~第840条)
第八节 特殊情形下继承份额的支付(第841条~第847条)
第九节 剥夺遗产继承权(第848条~第857条)
第十节 遗赠(第858条~第891条)
第十一节 遗嘱执行人(第892条~第911条)
第三章 无遗嘱继承(第912条~第929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912条~第914条)
第二节 亲缘关系(第915条~第923条)
第三节 代位继承(第924条~第929条)
第四章 继承的各种顺序(第930条~第958条)
第一节 直系卑亲属的继承(第930条~第934条)
第二节 直系尊亲属的继承(第935条~第942条)
第三节 配偶继承和旁系继承(第943条~第955条)
第四节 国家继承(第956条~第958条)
第五章 遗嘱继承和非遗嘱继承的共同规定(第959条~第1034条)
第一节 遗孀怀孕期间应该采取的预防措施(第959条~第967条)
第二节 保留的财产(第968条~第980条)
第三节 增添权(第981条~第987条)
第四节 继承的接受与放弃(第988条~第1009条)
第五节 限定继承及酌量权(第1010条~第1034条)
第六章 合算与分割(第1035条~第1087条)
第一节 合算(第1035条~第1050条)
第二节 分割(第1051条~第1067条)
第三节 分割的效力(第1068条~第1072条)
第四节 分割的撤销(第1073条~第1081条)
第五节 继承债务的偿付(第1082条~第1087条)

第四卷 债与合同

第一集 债(第1088条~第1253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088条~第1093条)
第二章 债的性质与效力(第1094条~第1112条)
第三章 不同类别的债(第1113条~第1155条)
第一节 单纯债与附条件债(第1113条~第1124条)
第二节 附期限之债(第1125条~第1130条)
第三节 可选择之债(第1131条~第1136条)
第四节 共同之债和连带之债(第1137条~第1148条)
第五节 可分债与不可分债(第1149条~第1151条)
第六节 附罚则之债(第1152条~第1155条)
第四章 债的消灭(第1156条~第1213条)
一般规定(第1156条)
第一节 支付(第1157条~第1181条)
第一分节 关于支付的分配(第1172条~第1174条)
第二分节 通过转让进行的支付(第1175条)
第三分节 关于支付的实施和寄托(第1176条~第1181条)
第二节 交付物的灭失(第1182条~第1186条)
第三节 债务的豁免(第1187条~第1191条)
第四节 债务的混同(第1192条~第1194条)
第五节 债务的扣抵(第1195条~第1202条)
第六节 债务的更改(第1203条~第1213条)
第五章 债的证据(第1214条~第1253条)
一般规定(第1214条~第1215条)
第一节 书证(第1216条~第1230条)
第一分节 公共文书(第1216条~第1224条)
第二分节 私证书(第1225条~1230条)
第二节 承认(第1231条~第1239条)
第三节 法官的亲自审查(第1240条~第1241条)
第四节 专家证明(第1242条~第1243条)
第五节 证人证明(第1244条~第1248条)
第六节 推定(第1249条~第1253条)

第二集 合同(第1254条~第1314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254条~第1260条)
第二章 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第1261条~第1277条)
一般规定 第1261条
第一节 合意(第1262条~第1270条)
第二节 标的物(第1271条~第1273条)
第三节 合同的原因(第1274条~第1277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1278条~第1280条)
第四章 合同的解释(第1281条~第1289条)
第五章 合同的撤销(第1290条~第1299条)
第六章 合同的无效(第1300条~第1314条)

第三集 婚姻经济制度(第1315条~第1444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315条~第1324条)
第二章 婚约(第1325条~第1335条)
第三章 因婚姻产生的赠与(第1336条~第1343条)
第四章 配偶共同财产制(第1344条~第1410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1344条~第1345条)
第二节 独有财产和共同财产(第1346条~第1361条)
第三节 针对共同财产的职责与义务(第1362条~第1374条)
第四节 共同财产的管理(第1375条~第1391条)
第五节 共同财产的解散与结算(第1392条~第1410条)
第五章 配偶的分红财产制(第1411条~第1434条)
第六章 配偶的分别财产制(第1435条~第1444条)

第四集 买卖合同(第1445条~第1537条)
第一章 合同的性质与形式(第1445条~第1456条)
第二章 买卖双方的能力(第1457条~第1459条)
第三章 标的物丢失的买卖合同的效力(第1460条)
第四章 出卖人的义务(第1461条~第1499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1461条)
第二节 出卖物的交付(第1462条~第1473条)
第三节 质量担保(第1474条~第1499条)
第一分节 对追夺提供的质量担保(第1475条~第1483条)
第二分节 因买卖物含有隐蔽的瑕疵的担保(第1484条~第1499条)
第五章 买受人的义务(第1500条~第1505条)
第六章 买卖的解除(第1506条~第1525条)
第1506条
第一节 约定买回权(第1507条~第1520条)
第二节 法定买回权(第1521条~第1525条)
第七章 债权和其他无形权利的转移(第1526条~第1536条)
第八章 一般规定(第1537条)

第五集 互易合同(第1538条~第1541条)

第六集 租赁合同(第1542条~第1603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542条~第1545条)
第二章 城乡不动产的租赁(第1546条~第1582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1546条~第1553条)
第二节 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1554条~第1574条)
第三节 关于耕地租赁的特别规则(第1575条~第1579条)
第四节 关于城市土地租赁的特别规则(第1580条~第1582条)
第三章 工作与服务的租赁(第1583条~第1603条)
第一节 仆人及工人的服务(第1583条~第1587条)
第二节 包工和承揽(第1588条~第1600条)
第三节 水陆运送的租赁(第1601条~第1603条)

第七集 佃的合同(第1604条~第1664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604条~第1627条)
第二章 永佃权(第1628条~第1656条)
第一节 永佃相关的一般规定(第1628条~第1654条)
第二节 永租土地合同和其他与永佃类似的合同(第1655条~第1656条)
第三章 授权性出佃(第1657条~第1660条)
第四章 保留性出佃(第1661条~第1664条)

第八集 合伙(第1665条~第1708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665条~第1678条)
第二章 合伙人的义务(第1679条~第1699条)
第一节 合伙人间的义务(第1679条~第1696条)
第二节 合伙人对第三人的义务(第1697条~第1699条)
第三章 合伙解散的形式(第1700条~第1708条)

第九集 委托合同(第1709条~第1739条)
第一章 委托的性质、形式与类型(第1709条~第1717条)
第二章 受托人的义务(第1718条~第1726条)
第三章 委托人的义务(第1727条~第1731条)
第四章 委托消灭的原因(第1732条~第1739条)

第十集 借贷合同(第1740条~第1757条)
一般规定及其分类(第1740条)
第一章 使用借贷(第1741条~第1752条)
第一节 使用借贷的性质(第1741条~第1742条)
第二节 借用人的义务(第1743条~第1748条)
第三节 使用贷与人的义务(第1749条~第1752条)
第二章 单纯借贷(第1753条~第1757条)

第十一集 寄托合同(第1758条~第1789条)
第一章 一般寄托及其分类(第1758条~第1759条)
第二章 特殊寄托(第1760条~第1784条)
第一节 特殊寄托的性质和实质(第1761条~第1762条)
第二节 任意寄托(第1763条~第1765条)
第三节 受寄人的义务(第1766条~第1778条)
第四节 寄托人的义务(第1779条~第1780条)
第五节 必要寄托(第1781条~第1784条)
第三章 讼争物寄托(第1785条~第1789条)

第十二集 射幸合同(第1790条~第1808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790条)
第二章 赡养合同(第1791条~第1797条)
第三章 博戏与赌博(第1798条~第1801条)
第四章 终身年金(第1802条~第1808条)

第十三集 和解和调解(第1809条~第1821条)
第一章 和解(第1809条~第1819条)
第二章 调解(第1820条~第1821条)

第十四集 保证(第1822条~第1856条)
第一章 保证的性质及范围(第1822条~第1829条)
第二章 保证的效果(第1830条~第1846条)
第一节 债权人及保证人之间的效力(第1830条~第1837条)
第二节 债务人及保证人之间的效力(第1838条~第1843条)
第三节 共同保证人之间的保证效力(第1844条~第1846条)
第三章 保证的消灭(第1847条~第1853条)
第四章 法定保证人及判决上的保证人(第1854条~第1856条)

第十五集 质押、抵押和不动产典权(第1857条~第1886条)
第一章 质押和抵押的共同规定(第1857条~第1862条)
第二章 质押(第1863条~第1873条)
第三章 抵押(第1874条~第1880条)
第四章 不动产典权(第1881条~第1886条)

第十六集 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第1887条~第1910条)
第一章 准契约(第1887条~第1901条)
第1887条
第一节 无因管理(第1888条~第1894条)
第二节 不当得利(第1895条~第1901条)
第二章 不法行为(第1902条~第1910条)

第十七集 受偿和其优先权(第1911条~第1929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911条~第1920条)
第二章 受偿的分类(第1921条~第1925条)
第三章 优先权(第1926条~第1929条)

第十八集 时效(第1930条~第1976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1930条~第1939条)
第二章 占有和其他物权的时效(第1940条~第1960条)
第三章 诉讼的时效(第1961条~第1975条)

最后条款(第1976条)
第一附加规定
第二附加规定
第三附加规定
第四附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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