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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
编号:55866
书名: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
作者:陈兴良等主编
出版社:北大
出版时间:2013-1-1
入库时间:2013-6-26
定价:298元
特价:253.3元,85折,省44.7元!
[图书内容简介]
此书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连续出版物《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的加工作品。约请著名学者陈兴良教授,整理以上案件的裁判规则。 编写顺序以现行刑法分则罪名顺序排列,具体规则按刑法总则至分则条款顺序排列。本书案例的选择,取材于《刑事审判参考》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载的刑事案例。
[图书目录]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规则1 1 通过互联网攻击我国政治制度,宣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组织、策划成立反动党派的,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论处。(黄金秋颠覆国家政权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2辑刑事[第1号])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规则2 1 意图放火烧毁特定财物,但客观上危及公共安全且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的,以放火罪论处。(王新生等放火案《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 \[第150号\])
规则2 2 放火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以及自己的人身损害的,不属于放火罪加重构成要件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王新生等放火案《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 \[第150号\])爆炸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规则2 3 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现实依据时,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自信其行为不会造成危害后果。(于光平爆炸案《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24号\])
规则2 4 受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于光平爆炸案《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24号\])
规则2 5 设置引爆装置,公开扬言制造爆炸,尚未实施引爆行为的,应以爆炸罪(预备)论处。(胡国东爆炸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1辑刑事案例第1号)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规则2 6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没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多人以上重伤后果的,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古计明等投放危险物质案《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358号\])
规则2 7 投毒致人死亡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方金青惠投毒案《刑事审判参考》 \[第101号\])
规则2 8 对外国人,不能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方金青惠投毒案《刑事审判参考》 \[第101号\])
规则2 9 介入因素并非异常,而且对结果的作用力较小的,介入因素不能断绝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276号\])
规则2 10 以杀害特定人为目的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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