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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婚姻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14
编号:58898
书名:案例导读:婚姻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14
作者:法律专业版编委会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4-3-1
入库时间:2014-3-27
定价:39元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突出案例与实践问题的结合,结合最新的立法精神,全面收集相关规定,为读者解决日常经济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切实的指导和帮助。

[图书目录]
案例导读:婚姻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地位]


第二条[婚姻制度与原则]

第三条[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案例导读】恶意申请致配偶被宣告死亡而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

【案例导读】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案例导读】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婚前赠与的区别与认定

【案例导读】以婚后使用为目的装修房屋,婚约解除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返还装修出资款

【案例导读】未办理婚姻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可请求返还

【案例导读】基于恋爱关系帮助干农活,恋爱关系终止后能否要求返还财产?
第四条[家庭关系]

【案例导读】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效力

【案例导读】丈夫受骗抚养妻子与他人通奸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可主张抚育费的返还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

第六条[法定婚龄]

第七条[禁止结婚]

第八条[结婚登记]

【案例导读】未办结婚登记,而是按民间习俗举行仪式“结婚”,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案例导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其婚姻为法律所保护

【案例导读】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案例导读】非婚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

【案例导读】非婚同居,一方去世,另一方因对被继承人的扶养可适当分得其遗产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

【案例导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该婚姻无效

【案例导读】夫妻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其婚姻无效

【案例导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案例导读】结婚时不足法定婚龄,但起诉时已够婚龄的,其婚姻不再按无效婚姻处理

【案例导读】婚姻登记中有瑕疵,是提起离婚民事诉讼,还是提起针对登记机关的行政诉讼?

【案例导读】婚后一方变性的,不属于无效婚姻,法院可判决离婚

【案例导读】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

【案例导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案例导读】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分割
第三章家 庭 关 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的自由]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案例导读】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进行的流产行为是否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导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的商标和在申请的商标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导读】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案例导读】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动产,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

【案例导读】婚前按揭房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不享有产权的一方应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案例导读】婚前财产协议显失公平的,可请求法院撤销

【案例导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的“空床费”,在离婚诉讼中是否予以支持

【案例导读】夫妻一方或双方应就“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案例导读】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案例导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需基于血缘上的亲缘关系或拟制的血亲关系

【案例导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案例导读】对于初中毕业之后直接就读于职业院校但尚未毕业的子女,父母应承担抚养义务

【案例导读】父母双方虽未离婚但分居的,未成年子女可否主张抚育费及费用如何确定?

【案例导读】父母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须具备“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等条件

【案例导读】成年子女探望父母是行使赡养权和履行赡养义务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以强迫的方式要求父母接受探望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氏]

【案例导读】离婚后,父母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氏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案例导读】父母不能履行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法院可撤销其监护资格
第二十四条[遗产继承]

【案例导读】事实婚姻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案例导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案例导读】一方提供必要证据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具有亲子关系

【案例导读】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案例导读】收养行为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案例导读】事实收养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受法律承认

【案例导读】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案例导读】继子女对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具有赡养义务

【案例导读】未成年继子女在成年后对抚养其的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案例导读】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第二十八条[(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二十九条[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案例导读】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且无其他扶养义务人的成年弟、妹可以作为兄、姐的被扶养人主张权利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案例导读】子女应当尊重父母再婚,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的程序]

【案例导读】一方持伪造的离婚协议在未到场的情况下,民政局给予离婚登记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案例导读】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导读】协议离婚后,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期限为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次日起1年
第三十二条[诉讼离婚的程序、准予离婚的情形]

【案例导读】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案例导读】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案例导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案例导读】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三十五条[复婚]

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

【案例导读】离婚后,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

【案例导读】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经济条件优越是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

【案例导读】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离婚并不影响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身份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案例导读】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离婚协议或判决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案例导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案例导读】代孕母亲对代孕的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

【案例导读】探望一方如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应中止其探望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案例导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的权属认定及分割

【案例导读】夫妻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时另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可取得股东资格
第四十条[补偿]

【案例导读】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第四十一条[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导读】夫妻一方对外提供的无偿保证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例导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另一方不知情的,为个人债务

【案例导读】离婚协议已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

【案例导读】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可请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与虐待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四条[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五条[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构成犯罪的处理]

【案例导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离婚损害赔偿]

【案例导读】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另一方在离婚时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案例导读】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受害方可同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案例导读】家暴受害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导读】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案例导读】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能是婚姻关系之外的其他人

【案例导读】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二审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将如何处理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债务的处理]

【案例导读】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可请求法院再次分割
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

【案例导读】法院对探望权的执行应是排除一方设置的探望障碍,而非保证探望实际接触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的准用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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