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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监督研究:从历史变迁到制度架构
编号:59585
书名:行政检察监督研究:从历史变迁到制度架构
作者:傅国云著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4-5-1
入库时间:2014-5-18
定价:48元
[图书内容简介]
我国检察权属于程序性的公权力,不像行政权那样可以配置资源、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创设公民权利义务;也不像审判权那样能裁断当事人权利义务,在诉讼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并且享有终端处分权。
本书对行政权检察监督的研究立足于本土法制资源,传承传统法律文化,在新的基础上对传统进行改造,使异质文明得以生长。通过比较中西检察制度的差异,阐述中国特色的行政权检察监督的现实价值;通过分析西方监督权 的附属性(依附于议会)、西方检察权的性质及其与监督权的界分,在总结近五年来国内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的实践经验基础上,通过大量实证分析,研究行政权检察监督的特点、规律与走势,检察权运作的合理边界,为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积累有益的经验。
[图书目录]
引言
一、问题提出
二、研究现状
三、论证方法
第一章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启示
第一节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起源
二、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
三、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古代行政监察的启示
一、古代行政监察的权源
二、古代行政监察的垂直性
三、古代行政监察的内部制衡
四、古代行政监察方式多样、范围较广
第二章中西对行政权监督的历史比较
第一节中国古代专制政体下的监督权
一、监察权是一种附属于皇帝的权力
二、传统中央集权对西方民主宪政思想的排拒
三、晚清改良与传统监察制度的逐步解体
第二节西方近代以来宪政制度下的监督权
一、强制约、弱监督的分权模式
二、监督权附属于立法权
第三节西方检察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关系
一、现代西方检察制度的起源
二、西方检察权对其他国家权力的制约作用
三、西方检察权对一般行政权的制约
第四节我国台湾地区“五权宪法”中监察权对行政权的制衡
一、孙中山的分权思想
二、监察权作为独立的国家权力对行政权的制衡
三、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现代转型——司法性的检察权从传统监察权中分离
第五节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创建基础
第三章行政检察监督的宪法基础和法理依据
第一节行政检察监督的宪法基础
第二节行政检察监督的法理依据
一、行政检察监督是分权制衡的现实要求
二、行政检察监督是人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保障
三、行政检察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然
四、行政检察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
第三节行政检察监督的现实必要性
一、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与行政职能的缺位
二、行政权的公共性与权力运作中的偏私(异化)
三、行政检察监督的现实性
第四章行政检察监督的定位与模式架构
第一节理论争议与制度创新
一、有关检察权性质的争论
二、对行政检察监督的界说
三、制度创新
第二节行政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
一、比例原则
二、事后监督原则
三、有限监督原则
四、超然性原则
五、行政处理先行原则
第三节我国现行宪法框架内行政检察监督模式之重构
一、诉讼监督模式
二、督促模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提起民事诉讼
三、纠正模式
四、监督抗告模式——与权力机关违宪审查相衔接的宪法监督
第五章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
第一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情形
一、地方和部门利益保护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二、滥用行政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三、行政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严重损害
第二节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方式
一、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二、向行政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三、提出综合治理意见
第六章行政公诉
第一节行政公诉的性质
一、行政公诉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一种直接监督
二、行政公诉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有限监督
第二节行政公诉的必要性
第三节行政公诉的谦抑性
第四节行政公诉范围的界定
第五节行政公诉的程序
一、行政公诉的前置程序
二、行政公诉的提出
三、出庭支持公诉
四、行政公诉案件的抗诉
第六节行政公诉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原则上应当由检察机关负举证责任
二、行政机关对其控制的行政信息、抽象命令负举证责任
三、行政机关对公害案件专业性、技术性问题负举证责任
第七章民事督促起诉
第一节民事督促起诉的现实性
一、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的缺位
二、民事督促起诉是公共利益优位与公力救济使然
三、民事督促起诉符合我国检察权的定位
四、民事督促起诉——走出民事公诉的理论困境
第二节民事督促起诉的条件与范围
一、民事督促起诉的条件
二、民事督促起诉的范围
第八章 行政抗诉
第一节 行政抗诉的属性
一、行政抗诉以公权力监督为轴心
二、行政抗诉具有高度的超然性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困惑及行政抗诉的意义
一、行政审判面临的行政干预不容忽视
二、行政审判的重心偏移到公共权力的异化
三、行政抗诉对于制衡行政权的意义
第三节强化行政抗诉对审判权、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
一、严格行政抗诉审级,克服司法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
二、行政抗诉再审不因当事人撤诉而终止
三、以抗诉理由为审理范围,凸显检察监督的强制性
四、赋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直接监督行政权的滥用
五、出席再审法庭,加强对审判权、行政权的动态监督
第四节对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监督
一、 对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监督的范围
二、具体监督方式
第九章抗告程序——提请权力机关审议行政抽象命令
第一节行政抽象命令的法律效力
一、行政抽象命令的性质
二、行政抽象命令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行政抽象命令的法理基础
一、行政的公共利益本位与公共政策之必须
二、行政委任立法的局限,需通过行政抽象命令加以克服
三、国家干预的需要(包括宏观调控)
第三节行政抽象命令存在的弊端
一、违宪
二、与上位法相冲突
三、地方保护、地方割据
四、违反正当程序
第四节行政抽象命令检察监督必要性
一、立法机关监督的抽象性
二、司法审查的局限性
三、行政抽象命令检察监督的现实性
第五节行政抽象命令检察监督程序
一、调查程序
二、督促修改或废止违法的行政抽象命令
三、启动权力机关监督程序
第十章行政检察调解——法律监督中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
第一节行政检察调解的现实价值
一、行政检察调解体现诉讼经济
二、行政检察调解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三、行政检察调解有利于及时实现当事人(原告)的正当利益和诉求
四、行政检察调解有助于当事人(原告)对自己的正当权益实行高度自治
第二节行政检察调解的正当性
一、行政检察调解符合检察权的定位
二、行政检察调解不会影响胜诉方当事人(原审原告)的利益
三、行政检察调解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并不矛盾
第三节法律政策与传统习惯的良性互动
第四节相关间接利益的协调与再审解纷局限性的克服
第五节行政检察调解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自愿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
三、衡平原则
四、效率原则
五、正当程序原则
第六节行政检察调解的范围和效力
一、行政检察调解的范围
二、行政检察调解的效力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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