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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犯罪的司法认定与证据适用
编号:60567
书名:挪用公款犯罪的司法认定与证据适用
作者:上官春光等著
出版社:中国检察
出版时间:2014-7-1
入库时间:2014-8-20
定价:62元
[图书内容简介]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
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
占有使用收益权。犯罪对象限于公款,即公共财产中呈货币或者有价*形态
的那一部分,具体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及客户置放金融机构的资
金、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货币资金以及由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货币。
支票、股票、国库券等有价*,直接代表一定数额的货币,是*形式的货
币财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挪用
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现款或者物资归个人使用
的,则应按本罪从重处罚。依此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不限于公款,还包括
特定公物。但除上述特定公物以外的一般公物,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
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蕾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超过3个
月不归还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
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权或者职务的便利条件。这既包括行为人直
接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也包括行为人因其职务关系而具有的调拨、支
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条件。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通过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
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
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3.挪用公款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三种:
(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进行非法活动,即挪用公款归个人
使用,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一般违

[图书目录]
上编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
中编 挪用公款案件的证据适用
下编 挪用公款罪案例及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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