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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高端释法
编号:60859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解读/高端释法
作者:全国人大法工委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14-9-1
入库时间:2014-9-23
定价:38元
[图书内容简介]
 安全生产法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部重要法律。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安全生产法作了修改完善,修改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配合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帮助读者准确把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原意和各项内容,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各项规定,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参与安全生产法立法工作的同志编写了本书,供大家学习参考。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滕炜任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副主任刘左军任副主编,解读权威且通俗易懂。

  本书正文部分每一条文皆附有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相关规定,附录部分附有修改决定、草案说明、草案审议报告、修改意见、修改前后对照等内容,在准确、详尽地阐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原意和相关内容的同时,方便读者查阅、学习并把握法律修改的全过程。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工会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十三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支持发展】

  第十六条【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九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

  第三十五条【淘汰制度】

  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条【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一条【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二条【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五十三条【获得赔偿权】

  第五十四条【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六十一条【政府监管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六十三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六条【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六十七条【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第六十九条【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条【举报制度】

  第七十一条【举报权】

  第七十二条【举报义务】

  第七十三条【举报奖励】

  第七十四条【舆论监督】

  第七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第七十七条【政府职责】

  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第七十九条【组织和设备的要求】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二条【事故抢救】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八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六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七条【审批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检评机构违法】

  第九十条【资金投入违法】

  第九十一条【单位负责人违法】

  第九十二条【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第九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一)】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二)】

  第九十七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第九十九条【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免责协议违法】

  第一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零七条【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零八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用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

  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生效日期】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4年2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8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4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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