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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罪名释考
编号:6117
书名:中国刑法罪名释考
作者:周其华
出版社:中国方正
出版时间:2001-1-1
入库时间:2002-5-17
定价: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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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新千年即将到来之际, 《中国刑法罪名释
考)问世了,她是作者20世纪最后20年艰苦奋
斗、刻苦钻研的结晶,也是奉献给新世纪的一份
厚礼,望读者能从中受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补充决
定、修正案共规定了400多种犯罪,是世界上规
定罪名最多的刑法之一。对我国刑法规定的每种
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
释都确定为一种独立的罪名。为了帮助读者全面
了解每一种犯罪设立的原因、法律规定的构成条
件和法定刑、罪名来源、如何认定和处理,以及
古今中外有关国家法律对该罪有何不同规定,并
从比较中提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的意见,作者对
每一种罪名都进行了全面的释解和详细考究。
本书所释考的是中国刑法规定的全部罪名。
罪名是犯罪的名称,罪名离不开犯罪,罪名与犯
罪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的两种不同的概念。罪名
是罪状的高度概括,是犯罪本质特征的体现;而
犯罪是罪名的具体化,是犯罪全部构成要件的总
称。有时罪名和犯罪通用,如故意杀人罪的罪名
与故意杀人罪是完全相同的;有时罪名与犯罪又
不完全相同,特别是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刑法
中,对同样的犯罪,可能称为不同的罪名。如我
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在有些国家
刑法中则称为“谋杀罪”、“斗杀罪”等罪名。所
以,在某部法律中没有某种罪名的规定,不一定。
就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有可能含括在其他罪名
之中,本释考都尽量指出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定为
不同的各种罪名。
每一种犯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条件。传统
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任何犯罪都是犯罪的主观
条件与犯罪的客观条件的辩证统一。犯罪的主观
条件包括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
条件包括犯罪的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任何犯罪
都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
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大构成要件,缺少其中任
何一种要件都不构成犯罪。这是被实践证明了的
科学犯罪构成理论。本书在分析我国刑法分则规
定的类罪名和分类罪名时,都是依照这种犯罪构
成理论进行分析。但是,作者在分析法律条文中
规定的每一种具体犯罪时,发现上述犯罪构成要
件有些复杂,且有重复感,特别是对犯罪客体的
分析往往抽象,缺乏法律依据,因而常常产生众
见分歧。当按法律条文规定对每一种具体犯罪构
成要件进行分析时,发现任何犯罪按法律规定都
是什么人,实施了什么行为,达到什么结果,构
成什么罪,给予何种刑罚处罚,也即是:每一种
具体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犯罪行为、
犯罪结果三大必要构成要件,称为犯罪构成三要
件。齐备了上述三种必要构成要件的就构成犯
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的就不构成犯罪。这
种按法律条文规定分析每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
成,可称为简化犯罪构成。按简化犯罪构成分析
法律规定的每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时,更加简便
易行,犯罪构成要件明确、清楚。简化犯罪构成
的突出效能是: (1)有利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
限。法律条文中都明确规定了该种犯罪的主体、
行为、结果三种必要要件,符合法律规定要件
的,构成犯罪;缺少上述三大必要要件之一的,
都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再从法律条文规定的含义
中去分析犯罪客体要件了;也不需要人为的把主
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诸要素分开进行分析和归类,
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就可以划清罪与非罪界限。
(2)有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按简化犯罪
构成分析某些容易混淆的犯罪时,只要分析出其
犯罪构成的三大必要要件中有一项或者两项是不
同的,就可以把容易混淆的犯罪区分开来,不需
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加以区别。(3)有利于刑
事立法完善。立法机关根据简化犯罪构成,分析
出法律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的三个要件中某一要
件有不足之处时,只要修改完善不足之处,就可
以使法律条文完善,以适应当时惩罚某种犯罪的
需要。本书根据简化犯罪构成要求,对每一种具
体犯罪的构成的三个必要条件进行了分析,使每
一种犯罪构成条件明显、清楚、容易理解,显示
出简化犯罪构成的适用效能。
本书在撰写的过程中,是根据我国1997年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补充决定、修正
案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所作的
司法解释;参考了我国1979年刑法和有关的补
充规定;借鉴了中国古代九章律、唐律、明律、
清律,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俄罗斯联邦共和
国、罗马尼亚、 日本、泰国、德国、法国、意大
利、巴西、西班牙、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刑法译
文等。由于所见版本有限,如有错误,欢迎批评
指正。
作 者
2000年11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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