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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第2辑)
编号:61681
书名:最高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第2辑)
作者:最高院审理办编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4-11-1
入库时间:2014-11-26
定价:68元
[图书内容简介]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成果的最终载体,是衡量法官审判工作质量和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尺。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的质量,是落实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关键环节。
为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引领示范作用,我们将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评选出的33篇优秀裁判文书结集出版。为便于学习、借鉴,在总结第一辑出版经验的基础上,第二辑增加了优秀裁判文书获奖者文书制作心得,以进一步拓展学习交流的内涵和外延,让广大法官能够有所收益、有所进步,进而提升裁判文书质量。
[图书目录]
一、刑事类优秀文书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类
▲刘筱华等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案()


本案体现了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共同犯罪主犯按照集团所犯罪行或组织参与罪行处罚,对累犯、毒品再犯等从重处罚的原则。被告人刘筱华先后纠集被告人艾代青、同案被告人李建忠、周宜柱、程英文(均已判刑)和马小玲(因本案已死亡)等人,组织、领导并为首共同实施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寻衅滋事,贩卖、运输毒品,持枪聚众斗殴等严重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其间,刘筱华还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故意杀人(未遂)等犯罪活动。刘筱华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又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艾代青是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也是开枪杀人的直接凶手,应依法惩处。二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均应当判处死刑。
【刑四庭(2011)刑四复65159929号】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类
▲刘毅夫集资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案()


在对实施集资诈骗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集资诈骗犯罪的数额、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情况、受害群体、被害人人数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裁量。
【刑二庭(2012)刑二复58991899号】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类
▲陈亚军故意杀人罪案()


在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情况下,能否判处被告人死刑历来是审判实践的难点问题。本案被告人陈亚军因琐事或为了骗取钱财先后杀害其妻妹陈妮、姐姐陈蔚菁、同学尹铁梅、妻妹陈兰,并分尸、焚尸、抛尸,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其虽有坦白杀害陈妮、陈蔚菁、尹铁梅三起犯罪事实的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其死刑。【刑一庭(2012)刑一复39065703号】

▲阿卜杜艾尼·玉苏普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放火罪案()


被告人接受极端宗教思想,伙同他人成立暴力恐怖组织,并组织、指挥恐怖组织成员多人,实施暴力袭击公安局派出所等暴力恐怖活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行为依法分别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且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惩处。【刑二庭(2012)刑二复50411079号】

▲李焕文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案()


本案系因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因而被核准死刑之案例。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伙同他人抢劫作案27起、盗窃作案1起,负案在逃期间又实施灭门杀人犯罪。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致5人死亡);所犯抢劫罪具有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2人)、死亡(2人),持枪抢劫等情节;所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综上,李焕文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条件,因而被依法核准死刑。
【刑二庭(2012)刑二复47860447号】

▲陈宝娟故意杀人罪案()


本案系为侵吞遗产而雇凶杀人之案例。被告人出资雇凶,安排分工并与凶手商讨作案细节,还指使他人伪造现场干扰破案,妄图逃避法律处罚,情节特别恶劣;案件造成七旬老人身中数刀、命丧家中,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坏,被告人主观恶性很深。最高法院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核准被告人死刑。
【刑三庭(2012)刑三复61384296号】

▲凌小娟等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案()


本案是亲属间的犯罪,被告人凌小娟是被害人凌小云的亲妹妹,因经济交往和生活相处中的矛盾,凌小娟伙同他人杀死了凌小云一家四口,在当地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均系主犯。本篇裁判文书详细论证了三名被告人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从而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得以彰显,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五庭(2012)刑五复07319498号】



(四)侵犯财产罪类
▲李圣林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案()


被告人李圣林在未成年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满一年后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解除劳动教养的当天夜晚即实施抢劫、强奸犯罪,潜逃期间的第三天又行盗窃犯罪,虽然李圣林依法不构成累犯,但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圣林核准死刑。
【刑三庭(2012)刑三复73860660号】

▲潘勇等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案()


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具有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节;一被告人为垄断市场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一被告人受人指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均系累犯。
【刑四庭(2012)刑四复83040115号】

▲奚洪权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案()


在被告人犯数罪,且兼具累犯、自首情节的情况下如何定罪量刑是审判实践的一大难点。本案被告人奚洪权犯有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且系累犯,但奚洪权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故意杀人犯罪,具有自首情节。综合全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奚洪权死刑。
【刑五庭(2012)刑五复08582950号】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郑运坚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案()


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由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改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本案一审在《修八》施行前,故对被告人余中朗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并无不当。但二审期间《修八》生效,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二审应对该罪适用新的法定刑,却没有适用,导致对余中朗该罪的量刑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余中朗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了改判,并与其他犯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仍决定执行死刑。本判决书对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如何纠正非死刑罪名的量刑问题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刑五庭(2012)刑五复13063362号】


二、民事类优秀文书

(六)合同纠纷类
▲陈国健等与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


涉及煤矿的转让合同案件如何确定管辖,不应以形式上的煤矿转让名称认定转让标的属不动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结合转让标的的性质及合同的内容审查,如转让标的为煤矿的资产及企业名下的所有权益即投资者权益,则转让标的不属于不动产,根据当事人合同中的管辖约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立案一庭(2012)民申字第416号】

▲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辽市科尔沁区支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在一审法院准许原告追加被告后,追加的被告认为其与原告的纠纷同原告先前起诉的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引起的,依法不能合并审理,并且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追加的被告与先前起诉的被告不构成共同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对追加被告的起诉,避免受诉法院通过原告追加被告的方式不当行使管辖权。
【立案一庭(2012)民二终字第50号】

▲宜昌市万佳百货公司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夷陵支行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案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是指控股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该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立案二庭(2012)民申字第531号】

▲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槐荫区支行与山东鲁建世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


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因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买受人对该标的物瑕疵并不明知。本案中,出卖人银行通过受让他人房产的方式实现其贷款债权,又将案涉房产转让给第三人,在此过程中,买受人明知案涉交易的目的是实现贷款债权、明知标的物的面积应当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出卖人无违约行为,不应承担标的物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民一庭(2012)民提字第18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与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案()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在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发生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两年之后、2002年8月1日之前的情况下,保证责任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8月1日发布《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法〔2002〕144号)对此未予明确。但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方法,债权人在2002年8月1日之前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尚且给予宽限期,则债权人已经在此前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的,应当解释为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民二庭(2012)民提字第137号】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水上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广州航道局有限公司等疏浚合同纠纷上诉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当事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仲裁裁决确定的涉案工程鉴定报告计算本案中施工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民四庭(2011)民四终字第26号】

▲荆州市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


本案再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租赁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应当如何认定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原告改建房屋的费用,不应认定为原告为获取新的商业利益而支出的商业成本,而应认定为因被告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本案房屋改建后其价值增加,作为房屋所有人的原告,其利益有了相应增加,亦应承担部分改建费用。
【审监庭(2011)民抗字第86号】



(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类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芜湖市国土资源局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的债权之诉,分别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诉讼具有不同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判断诉的同一性的标准,因此两个诉讼不具有同一性。债权人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债权之诉之后,另行提起代位权之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在审查受理代位权诉讼时,对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一专门要件,仅进行形式意义上的审查即存在对债权人(代位权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对于该损害是否现实的发生,应待实体审理中查明,并根据事实作出裁判。
【立案一庭(2012)民二终字第3号】

▲王瑞光与北海市卫生局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在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是指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主张其他权利如物上请求权,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还应当确定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具有其他财产给付内容,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立案二庭(2012)民申字第604号】



(八)债务纠纷类
▲江西富华工业瓷有限公司与董凯债务纠纷申请再审案()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但借款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借款行为是代表公司的,应认定公司为债务人。原借款债务人虽未注销,但已停止生产经营且其所有资产均已并入另一公司的分支机构,与该分支机构系两块牌子一班人马,案发时该分支机构已被注销。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可以依据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理论,将原借款债务人与另一公司视为同一主体,判令另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境外形成的证据未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未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法院不应采信。
【立案二庭(2012)民申字第861号】



(九)公司纠纷类
▲常州长江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上海巴士永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协议效力确认纠纷再审案()


本案是再审案件,争议焦点为,案涉签字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备忘录”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从本案再审查明的事实看,综合“备忘录”签署时签字双方的身份、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惯例以及“备忘录”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否在各方之间体现了实质公平等情况,可以认定“备忘录”上签字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备忘录”不发生法律效力。
【民二庭(2012)民提字第172号】

▲西安点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


民办高校的举办行为及举办者身份均属于行政审批核准的范围,是教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需要审查的内容。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要求按照公司法股东身份确认诉讼的方式对民办高校举办人的身份予以确认,其实质是要求人民法院对于教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审查判断,该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予以驳回。当事人基于民办高校举办人身份而提出的其他具有财产内容的诉讼请求,在举办人身份得以确认的基础上可以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
【民二庭(2012)民二终字第95号】

▲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与仕丰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上诉案()


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即使一方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其仍然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过错方起诉不应等同于恶意诉讼。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凡有其他途径能够维持公司存续的,不应轻易解散公司。当公司陷入持续性僵局,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化解,且公司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法院可判决解散公司。
【民四庭(2011)民四终字第29号】



(十)知识产权纠纷类
▲张锠等与张铁成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



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指代特定人群以及该特定人群的技艺和作品的特定称谓,承载着极大的商业价值,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在判断公开出版物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时,要考虑出版物本身对真实性的要求、记载内容来源相同的不同出版物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有无其他证据支持或者推翻相关记载内容等。
在判断“行业(或商品)+姓氏”的称谓是否属于通用称谓时,应当考虑该称谓是否属于仅有的称谓方法、该称谓所指的人物或者商品的来源是否特定、该称谓是否使用了文学上的比较手法等。
【民三庭(2010)民提字第113号】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涉及计算机字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及应当作为何种作品受到保护,计算机字库中的单个字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等著作权领域核心法律问题。本判决书对前述法律问题的厘定,关系着相关产业的发展方向及权利人权利与公众利益边界的划分等重大社会和法律问题,具有典型性和对类似问题的指导意义。最高法院通过本判决,明确了:(1)涉案方正兰亭字库应作为计算机软件而不是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只有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时方能认定其为美术作品;(3)计算机中文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无论其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均不能限制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
【民三庭(2010)民三终字第6号】

▲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等与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再审案()


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专利权利要求相关表述的含义可以清楚确定,且说明书又未对专利权利要求相关术语的含义作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自身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否定权利要求的记载。否则,权利要求对专利保护范围的公示和划界作用就会受到损害,专利权人就会因此不当获得权利要求本不应该涵盖的保护范围。但权利要求特定用语的表述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明确、直接、毫无疑义地修正权利要求的该特定用语的含义的,应根据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
【民三庭(2012)民提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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