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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43年证券交易法》及相关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与规章(全4册)(中英文对照)
编号:61947
书名:美国《1943年证券交易法》及相关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与规章(全4册)(中英文对照)
作者:中证监会编译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5-1-1
入库时间:2014-12-14
定价:1080元
[图书内容简介]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于1934年设立,负责联邦证券监督、管理工作,具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独立执法权。SEC使证券法有了“牙齿”(teeth in it),就像在“华尔街中安排的警察”,将监管的触角延伸到证券市场的每一个细小环节。
美国联邦证券法有5项基本宗旨,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效率、促进竞争、促进资本形成。《1934年证券交易法》具有混合性,目前共有39条,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规范证券的流通、退市、持续信息披露和监管。就保护投资者的范围而言,《1934年证券交易法》比《1933年证券法》广泛得多,致力于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的各个方面。《1934年证券交易法》除对证券发行人规定报告等披露要求外,还监管证券交易商和其他市场专业人员、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以及市政证券交易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
《1934年证券交易法》有关证券和发行人的持续披露要求会触发其他报告和救济条款。例如,对操纵行为、持有重要非公开信息时进行的不适当交易、内幕人员短线交易、表决代理权和要约收购等均有详细规定。与《1933年证券法》类似,《1934年证券交易法》也有一条反欺诈条款,禁止欺诈和对相关重大事实的错误陈述。
《1934年证券交易法》还致力于证券市场的结构监管,包括对证券市场本身和中介参与者的监管。该法要求所有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交易商、自营商和经纪商要依法注册,SEC是经纪—交易商的监管许可机构并有权禁止其违规行为,同时,对被许可的经纪商和交易商规定了最低资本要求。金融市场不断出现的重大丑闻显示,“一仆不事二主”的古老诚信原则(fiduciary principle)在证券市场中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是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的首要原则。
总之,美国联邦证券法为实现其宗旨,调用了一切可行的责任追究机制。违反联邦证券法可能会引起刑事责任,违法行为还可能导致SEC的民事强制执法。而且,多年来的相关判例也显示,违反证券法可能导致SEC的行政诉讼,还可能导致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证券业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执行联邦证券法不仅限于政府或者自律组织,私法救济手段同样发挥着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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