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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归类精解五卷本)
编号:62547
书名: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归类精解五卷本)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组编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5-2-1
入库时间:2015-2-10
定价:168元
特价:117.6元,70折,省50.4元!
[图书内容简介]
以部门法或单行法为单位编写,重要的部门法收编全部法条,其他部门法或单行法仅收编重点法条组。
★第一部分:部门法法条学习导读。包括部门法特点(特别是法条特点)、近5年考察总分值统计,学习该部门法法条 的方法与技巧等。
★第二部分:部门法法律法规归类精解。
1. 法规整体选择,对于每件法律法规,以考查分值为依据,以考生备考投入产出比为出发点,宜简则简,宜全则全
2. 具体法条进行分组归纳,对于重要的收编全部法条的部门法,以法条编排的章或节为单位,除去非重点法条外, 对重点法条进行归类,明确考点类型,然后予以精解;对于仅收编重点法条组的其他部门法或单行法,将重点法 条组予以归类,明确考点类型,然后予以精解。
3.归类后的重点法条精解设多项栏目,通过精解、对比等多种必要手段,帮助读者记忆、理解、读薄法条。
(1)考频标注:三星以上考频法条组标注,三星、四星、五星等。
(2)考点名称:对整组法条内容的概括,应当准确、简明、清晰。
(3)关键词标注:通过下划线标注法条中的关键词。
(4)关联法条扩展:依据考点挑选、整理的配套司法解释或相关法规。
(5)命题关键与记忆要点:高度概括、精炼、升华法条内容,从大量法条中对考查重点一击而中,形成简明得分考 点与细节繁杂法条互补的法条学习记忆法。
(6)对比区分:主要是易混淆知识点之间、新旧法之间、三大诉讼法之间。尽量安排在多个相关考点中的最后一个 考点处进行专题列表总结,此处为本书特色,该有必有。
(7)真题闯关:链接5年的相关真题,仅给出答案不讲解。
★第三部分:专题小结。对部分法条根据考点需要,从方便记忆的角度进行摘编整理,以形成知识点对比或联系。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通意见》(第1-6条,第9条)/
《继承法》(第28条)/
第二节监护()
《民通意见》(第10-23条)/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民通意见》(第24-40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通意见》(第41-44条)/
第五节个人合伙()
《民通意见》(第46-57条)/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企业法人()
《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民通意见》(第58条)/
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联营()
《民通意见》(第64条)/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
《民通意见》(第65-76条)/
第二节代理()
《民通意见》(第79-83条)/
《合同法》(第48、49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11、12条)/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民通意见》(第84、85条,第90-93条,第97-103条)/
第二节债权()
《合同法》(第62条,第80条)/
《民通意见》(第121-127条,第131、132条)/
第三节知识产权()
第四节人身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民通意见》(第139条,第141条)/
第六章民事责任()
第一节一般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23条)/
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43-147条,第149-151条,第153条)/
《侵权责任法》(第43、44条)/
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七章诉讼时效()
《民通意见》(第165-167条,第169、170条,第172-175条)/
《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第7条第1款,第10条,第13条,第16-20条,第22条)/
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19条)/
《物业服务纠纷解释》/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担保法》(第2条,第4、5条,第28条)/
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担保法》(第34-37条,第40、41条,第43条,第47-49条,第51条,第54条,第66条)/
《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47条,第52、53条,第57、58条,第64-67条,第75-77条,第82条)/
《合同法》(第292条)/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
《担保法》(第59-62条)/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担保法》(第63、64条)/
《担保法解释》(第84条,第87-89条,第94条)/
第二节权利质权()
《担保法》(第75、76条,第78、79条)/
《担保法解释》(第97-101条,第103条)/
第十八章留置权()
《担保法》(第82条,第84条,第87条)/
《担保法解释》(第109条)/
第五编占有()
第十九章占有()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总则()
《担保法解释》(第1-3条,第5条第1款,第7-9条,第129条)/
《物权法》(第171、172条)/
第二章保证()
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
《担保法解释》(第14-22条,第124条)/
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担保法解释》(第24、25条,第36、37条,第125、126条)/
《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
第三节保证责任()
《物权法》(第173条,第175、176条)/
《担保法解释》(第26-46条,第123条)/
第三章抵押()
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
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节抵押的效力()
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最高额抵押()
第四章质押()
第一节动产质押()
第二节权利质押()
第五章留置()
第六章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15-122条)/
第七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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