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网上书店>>图书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用版.2015最新版).18
编号:62863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用版.2015最新版).18
作者:中国法制社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15-3-1
入库时间:2015-3-26
定价:12元
[图书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与百姓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
  律,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准则。我国的《婚姻法》从1950年颁布至今,经历了1980年和
  2001年两次修改,现行有效的《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
  《婚姻法》共六章五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制度、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条件及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的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在适用《婚姻法》时,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结婚的生效要件;无效婚姻制度;可撤销
  婚姻制度;夫妻财产制;离婚时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制度。
  《婚姻法》主要用于解决婚姻家庭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以下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婚姻无效纠纷、可撤销婚姻纠纷、婚前财产纠纷、夫妻财产关系纠纷、离婚纠纷、离婚财产
  纠纷、探视子女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监护权纠纷、家庭成员侵
  害纠纷等。当产生以上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自己协商;二是到法院
  诉讼,法院会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作出裁判。
  为了确保《婚姻法》的有效施行以及及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
  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重要司法文件,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本书有针对性地进行了遴选收录,希望能够对您处理婚姻法律问题有所帮助。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地位】第二条【婚姻制度与原则】[计划生育]第三条【婚姻法禁止的行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第四条【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第六条【法定婚龄】[晚婚晚育]第七条【禁止结婚】[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结婚登记】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第十条【婚姻无效】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胁迫][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的自由】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第十七条【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氏】第二十三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第二十四条【遗产继承】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第二十八条【(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第三十二条【一方要求离婚的途径、程序以及准予离婚的情形】[感情确已破裂][宣告失踪]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第三十四条【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第三十五条【复婚】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第四十条【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一方生活困难]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第四十四条【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第四十五条【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构成犯罪的处理】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离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十七条【离婚时隐藏财产及伪造债务的处理】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与协助执行】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准用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5日)第一条【家庭暴力】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三条【诉讼受理范围的限制】第四条【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第五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起诉离婚】第六条【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财产继承】第七条【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第八条【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处理】第九条【法院调解的适用】第十条【胁迫的定义】第十一条【简易程序的适用】第十二条【诉讼时效的适用限制】第十三条【自始无效】第十四条【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第十五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第十六条【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时的财产处理】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权】第十八条【举证责任】第十九条【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处理】第二十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第二十一条【抚养费范围】第二十二条【应准予离婚的条件】第二十三条【“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判断】第二十四条【探望权纠纷的诉讼受理】第二十五条【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第二十六条【提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第二十七条【生活困难】第二十八条【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二十九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与限制】第三十条【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提起时间】第三十一条【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效】第三十二条【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裁判的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婚姻法的时间效力】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5日)第一条【同居关系的处理】第二条【无效婚姻的处理】第三条【离婚案件中,发现婚姻关系无效的处理】第四条【无效婚姻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第五条【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第六条【婚姻无效案件中当事人的地位】第七条【同一婚姻关系离婚和无效婚姻宣告的审理顺序】第八条【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诉讼】第九条【协议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第十条【彩礼返还的条件】第十一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的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第十四条【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归属及计算方法】第十五条【投资性财产的分割】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
    第十七条【涉及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分割原则】第十八条【独资企业财产分割】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属】第二十条【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第二十一条【所有权未确定的房屋处理】第二十二条【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第二十三条【婚前个人债务】
    第二十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夫妻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后的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登记离婚后损害赔偿诉请的提起】第二十八条【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第二十九条【本解释适用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三)
    (2011年8月9日)第一条【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第二条【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第三条【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形下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五条【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处理】第六条【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第七条【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特殊情形】第九条【生育权纠纷】第十条【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第十一条【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第十二条【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处理】第十三条【对养老保险金的处理】第十四条【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第十五条【离婚时对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第十六条【夫妻间借款的处理】第十七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第十八条【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第十九条【本解释的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
    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
    (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

法律图书馆>>网上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