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释解与适用
编号:65518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释解与适用
作者:雷建斌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2015-9-1
入库时间:2015-10-11
定价:68元
[图书内容简介]
前 言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这是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来,对刑法的又一次重要修改。我国刑法自1997年修订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刑法相关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到刑法修正案(九)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通过1个修改刑法的决定和9个刑法修正案。此外,还作出了13个对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
这次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针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有关部门反复沟通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刑法修正案(九)共52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在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了9个罪名的死刑;完善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规定,使其条件和程序更为严格。
二是,完善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规定,严密法网,加大惩治力度。如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增加规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犯罪等;对为实施恐怖活动犯罪进行准备的行为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等。
三是,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保护范围;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加大惩处力度;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犯罪等。
四是,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增加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的犯罪等。
五是,完善惩治腐败犯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完善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增加为利用影响力而行贿的犯罪。
六是,完善惩治失信、背信行为的刑法规定。增加对扰乱考试秩序犯罪的专门规定,对组织考试作弊、帮助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试题答案、代替他人考试、让他人代替考试等行为作出规定;增加虚假诉讼罪;修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犯罪,增加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增加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增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等。
七是,完善其他方面的刑法规定。增加危险驾驶的情形;修改绑架罪规定;完善抢夺罪规定,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规定;增加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的犯罪;修改完善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规定等。
为了深入宣传、学习和贯彻刑法修正案(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与刑法修改的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释解与适用》一书。本书结合草案起草、修改、研究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对修正案逐条进行了释解。在内容的具体编排上,每一条提炼出“修改主旨”,以便于读者对修改的内容有一个整体的把握;而后概括修改的主要内容,并对修改的立法理由,条文的历史沿革以及修改后条文规定的含义和某些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作了详细介绍和阐述,为读者理解和适用刑法修正案(九)提供参考和帮助。因时间和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指正。
作 者
二〇一五年九月
[图书目录]
专题一 完善刑罚相关制度,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
(一)增加职业禁止措施
【修改主旨1】增加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
(二)完善罚金刑的缴纳制度
【修改主旨2】修改罚金缴纳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条,刑法第五十三条〕
(三)完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并罚制度
【修改主旨3】增加对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
拘役和管制的并罚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条,刑法第六十九条〕
(四)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修改主旨4】修改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及
程序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条,刑法第五十条〕
(五)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
1.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的
死刑
【修改主旨5】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
假币罪的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九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2.取消伪造货币罪的死刑
【修改主旨6】取消伪造货币罪的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3.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修改主旨7】取消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4.取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死刑
【修改主旨8】取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并修
改完善了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犯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二条、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5.取消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死刑
【修改主旨9】取消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五十条,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6.取消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死刑
【修改主旨10】取消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死刑
〔刑法修改案(九)第五十一条,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