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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58
编号:65630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58
作者:全国人大法工委编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5-10-1
入库时间:2015-10-18
定价:38元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编写,根据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撰写释义,详细讲解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相关问题,并附有该法修订草案、历次修改审议报告、立法调研报告等立法资料和新旧条文对照表,是国家立法机关法律释义的标准、权威文本。
[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基本原则】
第三条【财政投入和地方政府责任】
第四条【考核】
第五条【管理体制】
第六条【科学技术】
第七条【企业和公民义务】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第九条【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程序】
第十一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布】
第十二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评估、修订】
第十三条【产品质量标准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编制限期达标规划】
第十五条【限期达标规划公开和备案】
第十六条【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向人大报告】
第十七条【限期达标规划评估、修订】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排污者污染防治要求】
第十九条【排污许可制度】
第二十条【排放口设置和禁止逃避监管方式排放】
第二十一条【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二条【约谈和区域限批】
第二十三条【监测制度】
第二十四条【排污者自行监测】
第二十五条【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监测设施、设备保护】
第二十七条【淘汰制度】
第二十八条【损害评估制度】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举报制度】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调整能源结构、优化煤炭使用方式】
第三十三条【煤炭洗选加工】
第三十四条【洁净煤技术】
第三十五条【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达标的煤炭】
第三十六条【散煤管理】
第三十七条【燃油生产要求和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合标石油焦】
第三十八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三十九条【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第四十条【工业锅炉的环保要求】
第四十一条【燃煤污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绿色电力调度】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工业向大气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第四十五条【生产和服务活动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减少物料泄漏和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第四十八条【精细化管理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九条【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综合治理】
第五十一条【移动源达标排放管理】
第五十二条【新车监管】
第五十三条【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
第五十四条【检验认证认可】
第五十五条【信息公开义务、维修、禁止性义务】
第五十六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环保驾驶】
第五十八条【召回制度】
第五十九条【污染控制装置】
第六十条【报废】
第六十一条【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六十二条【船舶排放检验】
第六十三条【船舶油品和岸电】
第六十四条【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第六十五条【生产、进口、销售燃料的限制】
第六十六条【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
第六十七条【民用航空器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七十条【运输、装卸物料扬尘和道路等公共场所扬尘污染防治】
第七十一条【裸地扬尘污染防治】
第七十二条【料堆和码头、矿山、填埋场、消纳场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七十三条【加强农业大气污染控制】
第七十四条【减少肥料、农药大气污染】
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七十六条【秸秆综合利用和政府扶持】
第七十七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七十八条【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管理】
第七十九条【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
第八十条【恶臭气体防治】
第八十一条【餐饮服务和露天烧烤产生油烟控制】
第八十二条【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控制】
第八十三条【绿色祭祀和殡葬】
第八十四条【服务业大气污染控制】
第八十五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
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八十六条【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第八十七条【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
第八十八条【重点区域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十九条【重点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会商】
第九十条【重点区域煤炭等量减量替代】
第九十一条【重点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共享】
第九十二条【重点区域环境执法】
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九十三条【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
第九十四条【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九十五条【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
第九十六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第九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后的大气污染监测】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未按规定监测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产业政策目录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煤矿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销售不合标准的煤炭等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进口不合标准的煤炭等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单位燃用不合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使用不合标准的船舶用燃油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锅炉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机动车生产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违法进口、销售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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