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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编号:66524
书名: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作者:李元.刘东根主编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5-11-1
入库时间:2015-12-20
定价:40元
特价:28元,70折,省12元!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的核心思路及最大特色:五位一体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的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图书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总纲(第1~32条)
第1条【国体】
第2条【政体】
第3条【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制约
原则】
第5条【法治原则】
第6条【公有制与按劳分配原则】
第7条【国有经济】
第8条【集体经济】
第9条【自然资源】
第10条【土地制度】
第11条【非公有制经济】
第13条【保护私有财产】
第30条【行政区划】
第31条【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3~56条)
第34条【选举权】
第37条【人身自由】
第38条【人格尊严及保护】
第39条【住宅权】
第40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第45条【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51条【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
第三章国家机构(第57~135条)
第57条【全国人大的性质及常设机关】
第58条【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
第59条【全国人大的组成及选举】
第60条【全国人大的任期】
第62条【全国人大的职权】
第63条【全国人大的罢免权】
第64条【宪法的修改及法律的通过程序】
第65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及选举】
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第69条【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72条【提案权】
第73条【质询权】
第74条【司法豁免权】
第75条【言论、表决豁免权】
第79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及任期】
第80条【国家主席的职权】
第81条【国家主席的外交职权】
第84条【国家主席、副主席的缺位处理】
第85条【国务院的性质、地位】
第86条【国务院的组成】
第89条【国务院的职权】
第92条【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
第93条【中央军委的组成、职责与任期】
第94条【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制】
第97条【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第98条【地方人大的任期】
第101条【地方人大对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的选举】
第102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103条【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地位及产生】
第112条【民族自治机关】
第113条【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
第114条【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的人选】
第116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127条【各级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132条【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136~138条)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总则(第1~5条)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6~8条)
第6条【复议范围】
第7条【规定的审查】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9~16条)
第9条【复议期间】
第10条【复议申请人】
第12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13条【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第14条【诉讼或裁决】
第15条【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16条【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17~21条)
第19条【复议之后的行政诉讼】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第22~33条)
第22条【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第26条【复议机关对规定的处理】
第27条【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处理】
第28条【复议决定的作出】
第29条【行政赔偿】
第30条【自然资源确权案件的复议前置及终局裁决】
第33条【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34~38条)
第七章附则(第39~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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