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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刑事诉讼法
编号:66525
书名: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刑事诉讼法
作者:刘东根等主编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5-11-1
入库时间:2015-12-20
定价:40元
特价:28元,70折,省12元!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的核心思路及最大特色:五位一体
  通过核心考点提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五位一体,全面阐述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使考生真正掌握某一法条、知识点,真正做到“一本通”。
  ◎本书编写模式和内容的三大特点:
  (一)法条、司法解释完美穿插
  本书以司法考试大纲规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都列在一起,并将相关的司法解释列在主法条之后,这样就非常全面,考生掌握起来也非常方便,这不仅符合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也提高了复习的效率。
  (二)命题题眼全面、深度解析
  本书在对历年试题分析和展示的基础上,对重要法条的一个或者多个考点进行全面、深度解析,让考生准确地掌握法条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可以从哪些方面命题,哪些考点以前考过,哪些考点还没有考过,每个命题题眼需要掌握的深度(是一般记忆还是需要理论解析),从而提高复习的实战性和针对性。
  (三)模拟题检验、巩固学习效果
  参照司法考试试题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某一知识点,同时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第1~106条)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17条)
第3条【专门机关职权】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9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10条【两审终审】
第11条【审判公开及辩护】
第12条【法院统一定罪】
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二章管辖(第18~27条)
第18条【职能管辖】
第20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3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24条【地域管辖】
第25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6条【指定管辖】
第三章回避(第28~31条)
第28条【回避理由和方式】
第30条【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31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32~47条)
第32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33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34条【指定辩护】
第35条【辩护人责任】
第36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
第37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38条【辩护律师权利】
第39条【辩护人权利】
第40条【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第41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42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44条【诉讼代理】
第46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
例外】
第47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第48~63条)
第48条【证据的概念及种类】
第49条【举证责任】
第50条【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第52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53条【证明标准】
第54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56条【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
核实】
第57条【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
合法性的证明】
第58条【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标准】
第60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62条【保护证人安全的措施】
第六章强制措施(第64~98条)
第64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的概括性规定】
第65条【取保候审的条件及执行
机关】
第66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67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68条【保证人的义务】
第69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72条【监视居住的条件及执行
机关】
第73条【监视居住地点及通知】
第75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77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间】
第78条【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
机关】
第79条【应当逮捕的情形】
第80条【拘留的条件】
第82条【扭送】
第83条【拘留程序】
第84条【拘留后的讯问】
第86条【审查批准逮捕中的讯问犯罪
嫌疑人】
第88条【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
决定】
第89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90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1条【逮捕的程序】
第92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93条【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94条【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95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96条【逾期羁押的变更】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99~102条)
第99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第100条【保全措施】
第102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八章期间、送达(第103~105条)
第103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104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105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第106条)
第106条【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107~177条)
第一章立案(第107~112条)
第108条【立案材料来源】
第110条【立案程序】
第111条【立案监督】
第112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二章侦查(第113~166条)
第116条【讯问主体和场所】
第117条【讯问地点、期间】
第118条【讯问程序】
第120条【讯问笔录】
第121条【全程录音录像】
第122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第130条【人身检查】
第133条【侦查实验】
第136条【搜查证与无证搜查】
第139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
范围】
第142条【查询、冻结财产】
第146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第147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148条【技术侦查的范围】
第149条【技术侦查的批准】
第150条【技术侦查的限制】
第151条【乔装侦查、控制下交付】
第152条【技术侦查所获材料的使用】
第153条【通缉】
第154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156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
期限】
第157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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