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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思维与证明(诠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差异与融合)
编号:70031
书名:裁判思维与证明(诠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差异与融合)
作者:程春华著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6-8-1
入库时间:2016-9-12
定价:56元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将裁判思维与证明方法紧密结合,诠释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差异及融合,试图使民事案件处理既方法适当又结果理想。书中论述三段论与证明责任裁判思维之运用。提出用三段论法裁判案件无法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事实真伪不明怎么办?二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要件待证事实不相符怎么办?这就需要运用证明责任法来补充。
本书将运用证明责任法裁判案件形成系统思维、裁判方法;厘清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关系及释明权行使,解决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要审什么、判什么的问题;阐述了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即法官应具有的过滤裁判思维。论述了事实争议焦点的证明,包括确定证明对象,能否证实、如何证实该证明对象以及心证公开与证据自由裁量。
本书重点理论问题配用26个实例为作者承办案件,涉及问题及具体举措、观点,均经理论与实践反复检验,可为相关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借鉴。"

[图书目录]
"目录
Contents
1序言一
1序言二
1前言
导论
一、核心内容与架构
(一)判决因为终局而正确:裁判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要求
(二)民事案件需要何种的裁判思维
(三)民事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的证明
二、本书的其他意义
(一)法官裁判思维的重新归位与正当程序的实现
(二)融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分家问题
(三)促使案件立案阶段调解与繁减分流
第一章民事案件裁判思维
第一节两种裁判思维:三段论法与证明责任法
一、案例
案例一:事实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是否可以转移
案例二:事实真伪不明时,鉴定申请的责任人如何确定
案例三:如何处理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要件特征事实不相符
案例四:采用三段论裁判思维,直接推导出裁判结果
二、三段论裁判思维
(一)三段论基本原理
(二)三段论思维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三)三段论法的批判与正名
三、证明责任裁判思维
四、民事案件裁判方法述评
第二节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目录
Contents
一、案例
案例五:无论当事人主张借贷还是不当得利,案由最后应该由法院、法官认定
案例六:一审没有正确理解诉讼标的理论及运用,导致一案六诉
案例七:合同效力确定之后,对合同涉及的标的物应该对等一并处分;其他的请求则需要另行主张(包括反诉)
案例八:主从合同应该同时处理
案例九:主从合同应该同时处理,并驳回另案的起诉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关系
(一)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之区别
(二)诉讼标的新理论发展与争议
(三)本书主张声明说
三、法官对诉讼请求变更及诉讼标的释明权之行使
(一)法官释明价值的体现、界限
(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内容之争议与第3条第1款规定内容的理解
(三)法院对诉讼标的释明之义务
第三节裁判过滤思维:驳回起诉
一、案例
案例十: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但条件成就时可再行主张权利
案例十一: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且纠纷已经解决,属于重复诉讼
案例十二:缺少构成确认之诉的起诉要件
二、民事案件审理过滤裁判思维
第二章证明方法总论
第一节证明及相关问题
目录
Contents
一、证明是权利还是义务
二、证明主体的界定
三、诉讼上的证明与自然科学的证明
四、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五、证据规则
六、证明妨碍
七、证明与释明
第二节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范围
(一)程序法上的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
(二)证据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
二、证明对象内容
(一)程序法事实
(二)证据事实
(三)实体法事实
(四)法律争点
(五)经验法则
案例十三:借助初步证据,凭经验容易确定其价格,无须要求鉴定申请的提出
三、免予证明的事实与不属于免证事项
(一)属于免予证明的事实
案例十四:全权代理人自认
(二)不属于免予证明的事项
案例十五:预决的事实
案例十六:公证证明的事实
四、证明对象确定的具体程序
(一)法律关系探知
(二)从民事法律关系到具体法律法规
(三)法律事实构成要件之确定
第三章证明方法各论
第一节举证责任
目录
Contents
案例十七:是否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必须首先确定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来源真实性
一、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不同见解
(二)本书的主张
二、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十八:举证责任倒置
三、举证责任转移
(一)举证责任“可转移说”与“不可转移说”之争
(二)本书主张
(三)我国举证责任转移制度的构建
四、法院调查取证与证据保全
案例十九:法院调查取证范围
(一)有关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
(二)有关证据保全的规定
第二节证明要求
一、证据属性要求与证据种类
(一)民事证据与证据材料
(二)民事证据特征
案例二十:单位证明应核实是否真实
案例二十一:证据存在一定瑕疵,对方明确不否认的,应该降低其证明力要求,同样可以考虑采信
(三)民事证据种类
二、证据提出时间要求——适时提出主义
案例二十二:对举证责任分配应该做出恰当地释明,并给予当事人合理的举证时间,否则不能认定当事人逾期不提供证据
案例二十三:故意不按时提交证据,二审虽改判胜诉,但予以罚款2万元
目录
Contents
三、证据交换要求——证据开示
四、证据对质要求——质证
(一)质证的程序价值考量
(二)质证的构成要素
(三)质证的询问与再询问
五、证明力要求
案例二十四:证明力要求
六、证明标准要求
案例二十五:证明标准要求
(一)民事诉讼中的多元证明标准
(二)两大法系证明标准比较
(三)我国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第三节法官的心证公开与证据的自由裁量
案例二十六:涉案对遗漏现场钢结构的残值、过错责任比率的认定、鉴定价值的采信均涉及法官自由心证及对证据的自由裁量
一、为什么需要自由心证与对证据自由裁量
二、法官自由心证与对证据自由裁量之界定
三、法官的心证公开——现代法官自由心证
(一)从法定证据到自由心证
(二)从秘密心证到公开心证——现代自由心证
(三)自由心证之中国命运
(四)我国公开心证支持体系之构建
四、证据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一)证据自由裁量之功能认知
(二)证据自由裁量之先决条件
(三)证据自由裁量之现状观察
(四)证据自由裁量之运作思考
(五)证据自由裁量之约束机制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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