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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伏性毒物致害侵权问题研究
编号:70558
书名:潜伏性毒物致害侵权问题研究
作者:涂永前
出版社:知识产权
出版时间:2016-7-19
入库时间:2016-10-20
定价:58元
[图书内容简介]
该书为作者博士论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成果,获得第四届佟柔民商法优秀博士论文奖毒物致害侵权与各种形式的人类活动密切相关,涉及到消费品、废物处理以及工业活动,这一点通过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诸多药害、职业环境致害以及环境污染致害等情形即可见一斑,这些活动都有可能导致毒物致害侵权责任。每种类型的活动通常都包括更多特定的具体类型。在产品销售领域,比方说药品、化学品、杀虫剂、工业材料以及所有的消费品都会导致毒物致害侵权责任。目前,在国外,药品领域所引发的毒物致害侵权诉讼包括己烯雌酚、达康盾、白喉、百日咳、破伤风混合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以及本涤汀等;在化学品领域则涉及到苯、铅、多氯联苯以及三氯乙烯等有毒化学物质。在工业活动领域,涉及最多的工业材料诉讼是石棉诉讼。在过去,消费品不是诉讼的主要源头,但是近些年来,在毒物致害侵权领域,烟草诉讼势头正劲,在美国尤其如此。 毒物致害侵权是指那种使他人接触到毒物从而致人健康受到不法损害的侵权行为。由于毒物的毒性各不一样,毒物致害侵权案件中的伤害可能会是“急性的”,即刻就会出现症状的,这种侵权行为与普通的人身伤害侵权行为没有太大差别,比方说皮肤接触致命毒物或者灼伤所产生的伤害就是急性的,其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非常容易进行确定。但是,一般来说,毒物致害侵权诉讼中所涉及的伤害通常都是具有潜伏性的严重疾病,比如癌症,或出生缺陷,这些伤害可能会在受害者接触毒物之后经过多年累积发展,最终爆发。在潜伏性毒物致害侵权案件中,通常都会发生因果关系争执,原告通常很难举证其罹患的疾病起因于接触某特定毒物而非由于其他原因(如基因遗传,吸烟、缺少运动、饮食、接触过其他毒物,或者简单说是来自“不明原因”)所引起,特别是接触这种毒物历经10、20年,或者更长时间后更是如此。毒物致害侵权的特征(一)必须接触过毒物。一般来说,毒物致害侵权诉讼涉及到的毒物非常多,从目前可以查阅到的诉讼主题物有石棉、隆胸用硅胶、处方药、化学品、辐射物以及有害废物。因这些毒物所引起的诉讼索赔比较多,通常会涉及到受害者要求对人身以及财产损害给予补偿。此外,这种诉讼通常与存在污染的工作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诉讼——职业病诉讼有关联。总而言之,这种侵权诉讼通常都会与一种或者多种被人们称为有毒物质的泄露及接触有关。美国在《有毒物质控制法》以及《职业安全与卫生条例》所颁布的标准中对毒物均有界定,欧盟在其《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中更是加强了对有毒化学品的管控,并且制定了严格的标准。贵州163有时在毒物致害侵权诉讼中所涉及到的有毒物质无法界定,它们可能是新的化合物。有时可能会牵涉到同时暴露于几种或者更多毒物混合在一起的情形。此时,对这些混杂在一起的物质所产生的有害的累积以及增强效应进行逐一排查非常必要,但如没有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甄别也是非常困难的。对于这种涉及到甄别物质毒性的精细科学课题,通常会涉及到专家论证,非一般人所能,因此在此类诉讼中,通常会涉及科学知识或者专家证人的参与。(二)存在潜伏期。一般来说,毒物致害侵权诉讼所涉及到的毒物暴露情形都不是即刻就出现症状的。原因有二:一则因为有些伤害本身就没有明显征兆;二则因为这种伤害通常会潜伏一段时间。有些伤害,如癌症、新生儿出生缺陷以及基因突变通常都会经历很长的潜伏期。尘肺病就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具有潜伏期的疾病,从接触石棉开始,到尘肺病症状爆发通常都会经历一段潜伏期;而且在石棉环境中工作不长时间的工人很难在短期内发现与石棉有关的疾病症状。但是这些工人罹患石棉沉着病非常常见,因为这种疾病是慢性的,并且是逐步恶化的,会导致机体肺部功能逐渐减弱,从工人首次接触石棉到发病为止可能会潜伏达10-30年之久,这种潜伏期的长短通常与机体的体质、遗传基因存在关联。这种潜伏期可能会延续数十年,甚至通过基因遗传传递给下一代。因为已有科学证据表明,接触毒物因而受到损害的上一代基因潜伏数十年后极可能传递给下一代。上世纪60、70年代在美欧等国大量爆发的己烯雌酚受害者即为明证。(三)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为接触毒物至其疾病症状出现通常会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受害者通常很在其所遭遇的损害与某种毒物之间建立因果联系。并且,因为经过很长时间,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中可能还存在很多其他的介入因素。更为复杂的是,毒物致害侵权诉讼的原告所提起的病情在一般人群中也会发生,并非只在那些暴露于毒物的人中间出现。比如在有关媒体报道的“浙苏鲁三个癌症村的死亡日记”中所提到的癌症高发区域,其中所列高发癌症在一些文中没有指出的非癌症带同样会发生。贵州163并且这种癌症的发生可能还有其它很多因素在起作用,比方说遗传、接触其他毒物,以及在其他场合曾接触过其他毒物。有时,这些致病因素集中在一起,无法解释清楚,但是给人的感觉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当事人事前根本就无法检测到或者无从感知到。因此,实际上,很多情况下不可能确定原告的病情是否是因为被告制造的产品或者有毒物泄漏行为所引起,也无法确定要是没有暴露于其所声称的毒物,原告是否仍旧会罹患此种疾病。(四)诉讼中依赖于专家的科学证据。在毒物致害侵权诉讼中,因为因果关系问题横亘其中,各方当事人都要尽力寻找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原告声称其接触的毒物及原告所遭受伤害之间的联系在法律上存在与否。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的是,一般侵权行为,如过失伤人,其因果关系非常简单,事实裁判者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一般知识及个人经验,能够很简单地就找出其中的因果联系性。但是,在毒物致害侵权诉讼中,所涉主要问题与科学和医学存在极大关联,并且与科学和医学的发展都存在关联,因为有些证据是要通过科学实验以及一定时间来检验证明的。如此,这种证据只有极少数掌握了相当必要知识或拥有相当经验者才可以证明。(五)损害范围广泛。毒物致害侵权通常会牵涉到范围广泛的毒物接触者,有时会涉及到数千乃至数万受害者,甚至会造成受害者根本无法确定的情形。这种诉讼与普通人身伤害诉讼所涉及到的一对一的侵权与被侵权诉讼关系相比要复杂得多。特别是大规模毒物突然爆发、泄漏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所造成的伤害尤其广泛,比如1984年在印度爆发的博帕尔农药厂突然爆发剧毒化学品泄漏事故及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所造成的重大人身伤害仍像幽灵一般盘桓在这些地区上空,其所造成的潜伏性损害更是无法估量。潜伏性毒物致害侵权对当前法律所提出的挑战及应对(一)完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目前可以查证到的毒物潜伏期最长者可到30年,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所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并授权人民法院根据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目前有权解释机关对何为“何为特殊情况”进行解释,笔者建议要么该条直接将最长诉讼时效延长为30年,或者参考美国纽约州的法定发现规则,将一些具有潜伏性的毒物侵害列入所谓的“特殊情况”当中。(二)对已经获得科学认可的毒物接触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法律确认,并在诉讼中兼采优势证据规则。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必要条件,如果这种因果关系存在不确定,就必然会引发诉讼结果的不确定。如果不运用一些特别的因果关系推定技巧或者证据力更强的证据,原告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正因为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在美国已经了结的诸多涉及毒物致害侵权诉讼案最后都以和解方式结案,诸如著名的橙剂案最后和解结案就是其中的典型。另外,在法律诉讼中,谁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其胜诉的筹码就会大得多。而在潜伏性毒物致害侵权诉讼中,所能够提供的证据充满了盖然性。这种盖然性证据,从其本质上来讲只会展现暴露于某种特定物质会导致其罹患某种疾病。但是,这种盖然性证据无法证明接触某种毒物是导致原告所受伤害的实质原因。它始终只是一种盖然性的证据,绝对谈不上是100%具有确定性的证据。为了给受害者更多保护,对已经获得科学认可的毒物接触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法律确认,并在诉讼中对盖然性比较高的优势证据认可其效力。(三)完善科学证据的应用。在毒物致害侵权诉讼中通常会牵涉到前所未有的、人数众多的、各种类型的专家参与。比方说,在一些因毒物泄露导致引用水源遭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毒物致害侵权案件中,要对原告所受伤害以及被污染水源进行鉴定,通常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专家,如化学家、工业毒物学家、化学工程师、环境工程师、水文学家、流行病学家以及大量医疗专业服务人员。由于在这种诉讼中,利益攸关,特别对那些毒物接触者来说更是如此,因为他们的处境通常比那些毒物制造者所处环境更艰难,但是被告通常也会重视诉讼证据的收集,在这种两厢对峙的情形下,各方都会聘请专业人士支持其立场。此外,专家证据的出具过程非常耗时,且成本非常之高,因为专家要对毒物暴露与损害事实之间进行科学考证,反复试验,所以在有些诉讼当中,专家费用的支出有时可能就会使一方当事人不堪重负。在我国,由于相关制度的欠缺,科学证据抑或专家证据的运用尚存在诸多问题,对此问题立法机关需要引起重视并尽快进行完善。(四)完善诉讼救济模式或建立大规模损害赔偿基金。在大规模毒物致害侵权诉讼中,存在一个非常特别的问题,那就是会有很多潜在的、未来的诉讼主张者,这些人都曾经接触过毒物环境,但在诉讼开始时他们还没显现出患病症状,这些人的诉讼地位就成问题了,是应该将他们纳入诉讼当中一起判决或者通过和解解决呢?还是另外待其疾病出现征兆后另行起诉呢?如果将这些诉讼请求者合并到当前诉讼中就会无限扩大诉讼的范围,这种情形会对一国诉讼制度严重形成挑战,因为一般诉讼中原告都必须是相当确定的,原告不确定的诉讼情形极为罕见,法院通常也不会接受这种荒谬的诉讼请求。由于毒物致害侵权诉讼中存在这些特殊问题,法院要应对这种诉讼事务无疑对法院的管理来说也是一种挑战。因为法官要面临众多的诉讼当事人,为了诉讼经济和效率,此时多半会牵涉到代表诉讼制度或者诉讼合并等诉讼程序的运用,而在美国,此种诉讼则通常会涉及到团体诉讼解决方式。对于经办这种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来说,其诉前的准备工作更是繁重,要收集方方面面的证据。尤为重要的是,各方当事人在诉讼时援引的科学证据是否有价值尚有赖于特定专业知识以及法院的特定司法管理技能。所有这些因素纠结在一起,通常会使得毒物致害侵权诉讼道路极为崎岖而又漫长,并且诉讼前景通常存在诸多变数。为此,我国需要大力借鉴国外法制经验,合理引入相关诉讼制度。此外,还可以让那些已经得到确认的致害者出资建立一个损害赔偿基金,来给那些受害者以及潜在的受害者提供一个救济平台,以弥补法律解决可能给各方所带来的不经济及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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