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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研究(第四版下卷)/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
编号:71102
书名:物权法研究(第四版下卷)/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
作者:王利明著
出版社:中国人大
出版时间:2016-11-1
入库时间:2016-12-6
定价:298元
[图书内容简介]
《物权法研究》(第三版)分为上、下两卷,全书以我国《物权法》为依据,密切结合我国有关物权的理论与司法实践,针对《物权法》起草过程及颁行之后提出的各种理论和实务问题,并值鉴国外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及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对我国物权法的理论体系、基本原则,以及各项基本制度和规范进行了较为全面、详尽的研究。在上卷中,作者详尽分析了物权法的各项基本原则,认为物权的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请求权类型;对于物权变动,作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并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是采纳了债权意思表示加登记或交付的模式;在所有权编中,作者对所有权的一般原理、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类型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本次修订,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探讨;此外,作者还对相邻关系、共有中的基础理论和新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和研究。
在下卷中,贵州163作者对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对各种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各种准用益物权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作者展望了担保物权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对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尤其是对《物权法》在制度上对《担保法》的创新之处都进行了详尽的探讨;作者还深入分析了占有的性质,并对占有的效力及保护进行了详尽的研究。这次修订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更新。
[图书目录]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和债权的关系
第三节物权与财产权的关系
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第五节物权的分类
第六节物权的客体
第七节物权的取得和行使
第二章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和意义
第三节物权法的性质
第四节物权法的体系
第五节物权法的适用
第六节物权法的功能
第七节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三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节物权法定原则
第三节公示公信原则
第四章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物权保护概述
第二节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节物权请求权
第二编物权的变动
第五章物权变动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物权变动的含义
第二节物权变动模式探讨
第三节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四节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六章不动产登记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概述
第二节登记的效力
第三节登记机构
第四节登记请求权
第五节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
第六节登记的查询
第七节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八节预告登记
第九节登记机构的责任
第七章动产交付
第一节动产交付概述
第二节有关交付的特殊规则
第三节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三编所有权
第八章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第二节财产所有权的本质
第三节所有权的内容
第四节所有权权能的分离
第五节所有权的限制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第一节征收
第二节善意取得
第三节遗失物的拾得和埋藏物、隐藏物的发现
第四节孳息的取得
第五节抛弃和先占
第六节添附
第七节货币所有权的取得
第十章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第一节国家所有权
第二节集体所有权
第三节私人所有权
第四节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十一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专有权
第四节共有权
第五节共有部分的范围
第六节车位、车库的归属和使用
第七节共同管理权
第八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九节管理规约
第十节物业服务
第十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章相邻关系
第一节相邻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三节相邻关系中约定的效力
第四节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五节侵害相邻权的救济
第十三章共有
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及形态
第二节共有的分类
第三节按份共有
第四节共同共有
第五节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第六节准共有
第七节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八节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
第四编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用益物权和相关权利的区别
第三节用益物权的内容
第四节用益物权的历史发展
第五节用益物权的体系
第六节用益物权行使的原则
第十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第十六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第五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六节空间权
第七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八节交易中的房地一并处分规则
第九节地上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推定规则
第十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
第十一节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十七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节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第二节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他相关物权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五节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探讨
第六节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十八章地役权
第一节地役权概述
第二节地役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
第四节地役权的分类
第五节地役权的设立
第六节地役权的内容
第七节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第八节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的竞合
第九节地役权的消灭
第十九章准用益物权
第一节准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海域使用权
第三节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四节取水权
第五节养殖权和捕捞权
第五编担保物权
第二十章担保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担保物权的性质
第三节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
第四节担保物权的分类
第五节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
第六节担保物权的产生
第七节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
第八节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第九节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
第十节反担保
第十一节担保物权的消灭
第二十一章抵押权
第一节抵押权概述
第二节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节抵押财产
第四节抵押登记的分类和效力
第五节流押契约的禁止
第六节抵押权的顺位
第七节抵押期限
第八节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
第九节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和标的物范围
第十节抵押权的效力
第十一节共同抵押
第十二节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三节动产抵押
第十四节动产浮动抵押
第十五节最高额抵押
第二十二章质权
第一节质权概述
第二节动产质押概述
第三节动产质押的设定
第四节动产质押的效力
第五节转质权
第六节特殊的动产质押
第七节质权与动产抵押权的竞合
第八节权利质押概述
第九节有价证券的质押
第十节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押
第十一节知识产权的质押
第十二节应收账款质押
第十三节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三章留置权
第一节留置权概述
第二节留置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三节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第四节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五节留置权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节商事留置权
第七节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第八节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存
第六编占有
第二十四章占有
第一节占有概述
第二节占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第三节占有制度的功能
第四节占有的分类
第五节占有的取得、变更和移转
第六节占有的效力
第七节占有保护请求权
第八节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节占有的消灭
主要参考书目
修订版后记
第四版后记
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由于该法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维护、人民基本财产权益的保护,因而,该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物权法》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既然要实行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就需要对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实行同等保护,物权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的原则,把公、私财产置于平等保护的制度框架之下,对于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创造社会财富具有重要意义。为强化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明确了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明确界定了国有财产尤其是国 家专有财产的范围,并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国家财产的权限作出了规定。为强化对集体财产的保护,《物权法》确认了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一次提出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概念,并通过确立成员权完善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物权法》规定了集体财产的范围、权利主体以及权利行使方式等,加强了对集体财产权的保护。还要看到,《物权法》强化了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物权法》规定的私人所有权,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的权利,以及私人投资到各类企业中所依法享有的出资人的权益。《物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切实保障了作为基本人权内容的个人财产权。《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世界范围来看,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体制是否是市场经济,关键要看市场是否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民商法体系是否建立和 健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构建首先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这样交易关系才有可能顺利进行。 《物权法》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基础。《物权法》确认了平等保护原则,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转移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物权法》的颁行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构建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物权法》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基本法律。在一切法治国家,私有财产权都被视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英国学者约翰•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保护公民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创造的财富,保护公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什么是民生?在我们看来,首先是要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民生问题首先是一个权利问题,这是最大的民生。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强调对公民私产的尊重,其内涵是非常深刻的。在平等保护的原则之下,较以往更加关注、重视、保障、改善民生,注重对公民的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障。例如,《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为公民对其住房长期享有产权奠定了制度基础。《物权法》为了保护广大购房人的利益,防止开发商将房产一房数卖,规定了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还确认了对物权的保护制度和方法,确立了物权的各项规则。可以说,《物权法》通过对各类财产权的保护,奠定了中国法治社会的基础。《物权法》是鼓励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法律。制定《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实现的。古人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完备的《物权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那么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物权法》的制定有利于推动人民创造财富、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物权法》通过对于所有民事主体一体保护,从而有利于鼓励亿万人民 创造财富,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历史使命。《物权法》的制定也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物权法是民法典的核心内容,其颁行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也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已经形成。从现实情况看,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由于《物权法》基本规则缺乏,已经颁布的《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而《物权法》的制定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为此,需要正确解释《物权法》,完善《物权法》的配套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物权法》真正从“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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