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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配套解读与实例
编号:72037
书名: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配套解读与实例
作者:夏红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7-2-1
入库时间:2017-3-16
定价:69元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为修订版,主要内容以刑事诉讼法为主线,并配以适用提要、条文解读、典型案例、配套法规及解读、关联法规索引等实用性内容,可以帮助读者更好的理解和运用法律。本次修订主要为:第一,增加和更新配套法规和关联法规索引,力争最大限度地体现最近两年中刑事诉讼领域的新精神、新举措。第二,重新审校了全书内容,删改与新法规和新变化相冲突的部分。第三,精选了紧贴法律实务的新的典型案例及热点案例。

[图书目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任务
第三条公检法职责分工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诉讼基本原则
第七条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八条法律监督
第九条诉讼语言文字
第十条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及辩护权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
第十四条保障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十六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职能管辖
第十九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四条审判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共同管辖处理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条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三十一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指派辩护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会见通信权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权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
第四十条辩护人证据展示义务
第四十一条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
第四十四条诉讼代理
第四十五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八条证据及种类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条证据的收集
第五十一条运用证据要求
第五十二条取证主体、对象及妨碍取证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十五条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职责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第五十七条证据合法性证明
第五十八条严格排除原则
第五十九条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六十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六十一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十二条特殊保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证人作证补助制度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七十条保证金数额确定及缴纳
第七十一条退还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条件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期限的折抵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监视居住监控方式
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
第七十八条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
第八十条拘留的条件
第八十一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条公民扭送
第八十三条拘留的执行
第八十四条拘留后案件的办理
第八十五条提请批准逮捕
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第八十七条批捕权
第八十八条审查批捕
第八十九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
第九十条不批捕的复议、复核
第九十一条逮捕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逮捕后案件的办理
第九十三条捕后羁押审查
第九十四条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第九十五条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
第九十六条羁押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变更
第九十七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第九十八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附带民诉的提起
第一百条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诉调解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诉的审判组织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
第一百零四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一百零五条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用语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一百零七条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材料的来源及接受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要求及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立案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提起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侦查的任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预审
第一百一十五条申诉控告情形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主体、地点
第一百一十七条讯问地点、时间
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要求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
第一百二十一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询问证人地点及方式
第一百二十三条询问前的告知
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言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勘验、检查的主体与对象
第一百二十七条现场保护
第一百二十八条持证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九条尸体解剖
第一百三十条人身检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笔录
第一百三十二条复验、复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侦查实验
第五节搜查
第一百三十四条搜查的对象
第一百三十五条协助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搜查证
第一百三十七条搜查要求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笔录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查封、扣押的对象
第一百四十条查封、扣押清单
第一百四十一条扣押邮件、电报
第一百四十二条查询、冻结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第七节鉴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的程序与要求
第一百四十六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异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适用案件的范围
第一百四十九条技术侦查措施期限
第一百五十条严格执行、保密义务及使用范围限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二条证据转化
第九节通缉
第一百五十三条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
第一百五十五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五十七条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
第一百五十八条侦查羁押期限计算的两种特殊情形
第一百五十九条辩护律师意见听取
第一百六十条移送审查起诉
第一百六十一条撤销案件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二条检察院侦查的法律依据
第一百六十三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一百六十四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
第一百六十六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诉权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审查起诉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补充侦查
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百七十三条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酌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的申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一百七十八条合议庭组成
第一百七十九条合议庭评议原则
第一百八十条审判委员会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前准备
第一百八十三条审判公开原则及例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出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
第一百八十六条法庭调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
第一百八十八条强制作证及拒绝作证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鉴定人作证程序
第一百九十条出示物证和宣读证据性文书
第一百九十一条休庭调查
第一百九十二条调取新证据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第一百九十四条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评议、判决
第一百九十六条判决的宣告与送达
第一百九十七条判决书
第一百九十八条延期审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第二百条中止审理
第二百零一条法庭笔录
第二百零二条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二百零五条自诉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六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和撤诉
第二百零七条反诉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百零九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条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简易程序询问被告人意见
第二百一十二条简易程序法庭辩论
第二百一十三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一十六条上诉的提起
第二百一十七条二审抗诉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权
第二百一十九条上诉、抗诉的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上诉的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抗诉的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审的全面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审理的方式和开庭地点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审公诉人阅卷和出庭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后的处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审程序违法导致的重审
第二百二十八条重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条对一审裁定的二审
第二百三十条重审的期限计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审的其他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期限
第二百三十三条终审裁判
第二百三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及违法处理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核准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死刑核准程序
第二百三十七条死缓核准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死刑复核的审判组织
第二百三十九条死刑复核处理结果
第二百四十条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条申诉人的范围及申诉的效力
第二百四十二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事由
第二百四十三条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
第二百四十四条指令再审
第二百四十五条再审的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再审强制措施
第二百四十七条再审期限
第四编执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执行的依据
第二百四十九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死刑令签发及死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死刑交付执行及执行停止
第二百五十二条死刑执行程序
第二百五十三条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的监督
第二百五十六条不当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二百五十七条监外执行的终止
第二百五十八条社区矫正
第二百五十九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条罚金刑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第二百六十四条错判及申诉的处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执行的监督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未成年人犯罪审理原则
第二百六十七条法律援助
第二百六十八条社会调查制度
第二百六十九条逮捕措施慎用原则
第二百七十条适当成年人在场制度
第二百七十一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第二百七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
第二百七十三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情形
第二百七十四条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记录封存
第二百七十六条其他规定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和解情形
第二百七十八条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和解协议书的效力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没收违法所得情形
第二百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程序
第二百八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结果
第二百八十三条终止审理情形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条强制医疗适用条件
第二百八十五条强制医疗决定程序
第二百八十六条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程序
第二百八十七条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期限及救济方式
第二百八十八条定期诊断评估制度及强制医疗措施解除
第二百八十九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第二百九十条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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