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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构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编号:72153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构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作者:法律出版社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7-3-1
入库时间:2017-3-27
定价:10元
[图书内容简介]
"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民法总则分为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06条。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民法总则第一章以确立基本原则为核心,并就立法宗旨、法律适用规则作出规定。民法总则进一步明确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并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
关于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民法总则规定:一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二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关于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3类民事主体。
关于自然人制度。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自然人制度作了以下完善: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民法总则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法人制度。民法总则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列举了几种比较典型的具体类型,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组织,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归入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对特别法人,民法总则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机关法人。机关设立的目的是履行公共管理等职能,这与其他法人组织存在明显差别。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三是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四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行使职能和责任承担上都有其特殊性。这类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具有共益性或者互益性,对外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后,作为特别法人。
关于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民法总则还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关于民事权利
关于民事权利,民法总则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人身权利。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在信息化社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总则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二是财产权利。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三是知识产权。民法总则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四民法总则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五是为了规范民事权利的行使,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四)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主要作了以下完善:一是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民法总则对其作出方式、生效和撤回等作了规定。三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同时,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撤销,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等分别作了修改补充。四是完善了代理的一般规则以及委托代理制度。
(五)关于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关于民事责任,民法总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列举了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等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三是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诉讼时效,民法总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民法总则还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期间计算等内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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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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