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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新解读(第四版)8
编号:72276
书名:刑事诉讼法新解读(第四版)8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17-3-1
入库时间:2017-4-11
定价:48元
[图书内容简介]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规汇编,历经三版,以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它既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揭露犯罪事实,查获并惩罚犯罪分子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的依据。

[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 则 003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003

第一条 立法宗旨 003

第二条 本法任务 004

第三条 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1]* 004

[侦查] 005

[拘留] 005

[逮捕] 005

[预审] 005

[检察] 005

[公诉] 006

[审判] 006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006

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007

[审判权] 008

[检察权] 008

第六条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008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009

[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009

第七条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监督原则 009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010

第八条 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011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012

第十条 两审终审制 013

[两审终审制] 013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原则 辩护原则 013

第十二条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014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度 016

第十四条 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016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017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019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020

第二章 管 辖 021

第十八条 立案管辖* 022

[立案管辖] 022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哪些? 023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023

3.立案管辖发生竞合时如何处理? 024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024

[级别管辖] 025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025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026

第二十二条 最高法院管辖 027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027

[变更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 027

第二十四条 地区管辖* 028

4.对于地域管辖有哪些特殊规定? 029

第二十五条 优先管辖 移送管辖 030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031

[指定管辖] 031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032

第三章 回 避 033

第二十八条 回避的法定情形* 033

5.审判人员的回避情形有哪些? 034

6.审判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如何处理? 034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035

第三十条 决定回避的程序* 037

[回避决定] 037

第三十一条 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038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039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039

7.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人员有哪些? 041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 辩护告知 041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 044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045

第三十六条 侦查期间的辩护 046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 048

8.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是什么? 049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050

[案卷材料] 051

[诉讼文书] 051

[技术性鉴定材料] 051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 052

第四十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053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收集材料 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 055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055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行为禁止 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056

第四十三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058

9.被告人拒绝辩护的如何处理? 058

10. 如果被告人属于“应当”指派辩护的范围,却拒绝指派的辩护人辩护,同时又不另行委托辩护人,而坚持自行辩护,如何处理? 059

第四十四条 诉讼代理* 060

[诉讼代理人] 061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062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 063

第四十七条 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064

第五章 证 据 065

第四十八条 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 066

[证据] 066

[物证与书证] 067

[证人证言] 067

[被害人陈述] 06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067

[鉴定意见] 068

[勘验、检查笔录] 06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068

11.物证与书证的区别是什么? 068

12.如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069

第四十九条 举证责任 069

第五十条 依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071

13.实践中如何区分非法取证行为与正当的侦查策略? 072

第五十一条 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073

第五十二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行政执法办案证据的使用 证据保密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任 073

第五十三条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 073

14. 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同时符合哪些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074

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 075

第五十五条 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 076

第五十六条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076

第五十七条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077

第五十八条 庭审排除非法证据 079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 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责任 080

[质证] 080

第六十条 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 081

第六十一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 083

15.如何保护作为证人的职务犯罪举报人? 084

第六十二条 对特定犯罪中有关诉讼参与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085

第六十三条 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 085

第六章 强制措施 086

第六十四条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086

[强制措施] 086

[拘传] 087

[强制措施的决定权] 087

16.公安机关拘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什么特殊规定? 088

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088

[适用取保候审时应注意的问题] 089

第六十六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 090

[取保候审的决定] 090

[取保候审的方式] 091

17.确定保证金的数额的依据是什么? 091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的法定条件* 091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的法定义务* 093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095

第七十条 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与执行 096

第七十一条 保证金的退还 096

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097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 100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101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 对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102

[被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范围] 102

[被监视居住人能够会见的人的范围] 102

[违反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把握] 103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103

第七十七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解除 104

第七十八条 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 104

第七十九条 逮捕的法定情形* 105

18. 本条第3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09

第八十条 拘留的法定情形* 110

第八十一条 异地拘留、逮捕 112

第八十二条 扭送的法定情形* 113

第八十三条 拘留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114

第八十四条 拘留后的讯问与释放 117

第八十五条 提请逮捕 117

第八十六条 审查批准逮捕 117

第八十七条 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118

第八十八条 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 119

第八十九条 提请批捕对其审查处理* 120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异议 121

第九十一条 逮捕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122

第九十二条 逮捕后的讯问 123

第九十三条 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124

19.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有哪些? 124

第九十四条 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125

第九十五条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与决定程序 125

第九十六条 对不能按期结案强制措施的变更 125

第九十七条 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26

第九十八条 侦查监督 127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127

第九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28

第一百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129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 129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 129

第八章 期间、送达 130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及其计算 130

第一百零四条 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131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 132

第九章 其他规定 133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用语解释 133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134

第一章 立 案 134

第一百零七条 立案侦查机关 134

第一百零八条 报案、举报、控告及自首的处理* 136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程序及保障* 138

第一百一十条 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审查 138

第一百一十一条 立案监督 139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140

第二章 侦 查 14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2

第一百一十三条 侦查 142

第一百一十四条 预审 142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违法侦查的申诉、控告与处理 143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143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的主体 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 143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传唤、拘传讯问的地点、持续期间及权利保障 144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程序 145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聋、哑犯罪嫌疑人讯问的要求 146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 147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148

第三节 询问证人 149

第一百二十二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149

20.本条“必要的时候”是指哪些情形? 150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的告知事项 150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证人笔录 151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151

第四节 勘验、检查 151

第一百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和范围 151

第一百二十七条 犯罪现场保护* 152

第一百二十八条 勘验、检查的手续 153

第一百二十九条 尸体解剖* 153

第一百三十条 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 155

第一百三十一条 勘验、检查笔录制作 155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复验、复查 155

第一百三十三条 侦查实验 156

第五节 搜 查 157

第一百三十四条 搜查的主体和范围 157

第一百三十五条 协助义务 158

第一百三十六条 持证搜查与无证搜查 159

第一百三十七条 搜查程序 159

第一百三十八条 搜查笔录制作 160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61

第一百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范围及保管、封存 161

第一百四十条 查封、扣押清单* 162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扣押邮件、电报的程序 163

第一百四十二条 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程序 163

第一百四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164

第七节 鉴 定 165

第一百四十四条 鉴定的启动 165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意见的制作 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 166

第一百四十六条 告知鉴定意见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167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167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167

第一百四十八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手续 167

第一百四十九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及其延长程序 169

第一百五十条 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保密及获取材料的用途限制 170

第一百五十一条 隐匿身份侦查及其限制 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 171

第一百五十二条 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材料用作证据的特别规定 173

第九节 通 缉 174

第一百五十三条 通缉令的发布* 174

第十节 侦查终结 176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176

21.侦查机关对于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如何办理? 177

2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包括哪些情形? 177

第一百五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178

第一百五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179

第一百五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180

第一百五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181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182

第一百六十条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 182

第一百六十一条 撤销案件及其处理 183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184

第一百六十二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 184

第一百六十三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逮捕、拘留 185

第一百六十四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讯问 185

第一百六十五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期限 186

第一百六十六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187

第三章 提起公诉 188

第一百六十七条 检察院审查决定公诉 188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 189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 191

第一百七十条 审查起诉程序 192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 补充侦查* 192

23.对于改变管辖的案件,补充侦查的次数是否受两次的限制? 194

24.哪些情形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94

25.公安机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如何处理? 194

26.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案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 195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196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不起诉的情形及处理 196

[不起诉] 196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释放被不起诉人* 197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97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198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200

第三编 审 判 202

第一章 审判组织 202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与独任审判 合议庭的组成* 202

[合议庭] 203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评议规则 203

第一百八十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 204

[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204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205

第一节 公诉案件 205

第一百八十一条 庭前审查* 205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前的准备 206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 207

第一百八十四条 检察院派员出庭 208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 208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宣读起诉书与讯问、发问被告人 209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证人出庭 鉴定人出庭 210

第一百八十八条 强制证人到庭及其例外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处罚 210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出庭证人、鉴定人的发问与询问* 212

第一百九十条 调查核实实物证据与未到庭证人、鉴定人的言词证据 213

第一百九十一条 庭外调查核实证据 214

[对财物、赃款赃物的处理] 214

第一百九十二条 调取新证据 申请通知专业人士出庭 215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与被告人最后陈述* 217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218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评议与判决 220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 222

第一百九十七条 判决书署名与权利告知 222

第一百九十八条 延期审理* 222

第一百九十九条 庭审中补充侦查期限 224

第二百条 中止审理 224

27.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出现法定中止审理情形,是否需要全案中止审理? 225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笔录 226

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 227

第二百零三条 检察院对法庭审理的法律监督 228

第二节 自诉案件 228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适用范围 228

[自诉] 228

第二百零五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229

第二百零六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 自诉案件的审限* 231

第二百零七条 自诉案件中的反诉 232

第三节 简易程序 233

第二百零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233

第二百零九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234

第二百一十条 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 公诉案件检察院派员出庭* 236

第二百一十一条 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 237

第二百一十二条 简易程序的法庭辩论 237

第二百一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及保留 237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237

第二百一十五条 转化普通程序 238

28.“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是指哪些情形? 238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239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上诉主体及上诉权保障* 239

第二百一十七条 抗诉主体 240

第二百一十八条 请求抗诉* 241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上诉、抗诉期限* 242

第二百二十条 上诉程序 243

第二百二十一条 抗诉程序 244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面审查原则* 246

[全面审查原则] 246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二审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 247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二审检察院派员出庭 248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二审对一审判决的处理 249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限制* 251

[上诉不加刑] 251

第二百二十七条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处理 252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重新审判 253

第二百二十九条 二审后对一审裁定的处理 253

第二百三十条 发回重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 254

第二百三十一条 二审法律程序适用 255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二审的审限 256

第二百三十三条 终审判决、裁定 257

第二百三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与处理 258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260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核准权 260

[死刑复核程序] 261

第二百三十六条 死刑核准程序 261

第二百三十七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权 262

第二百三十八条 死刑复核合议庭组成 263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264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法院复核的程序要求及最高检察院的监督 265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265

第二百四十一条 申诉的主体和申诉的效力* 265

[审判监督程序] 266

第二百四十二条 对申诉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266

第二百四十三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方式和理由* 268

第二百四十四条 再审法院 270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再审的程序及效力 271

第二百四十六条 再审中的强制措施 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 273

第二百四十七条 再审的审限 273

第四编 执 行 273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执行依据* 274

第二百四十九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 276

第二百五十条 执行死刑的命令 死刑缓期执行的处理 276

第二百五十一条 死刑的停止执行 278

第二百五十二条 死刑的执行程序 279

第二百五十三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程序 280

第二百五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和决定程序* 282

第二百五十五条 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284

第二百五十六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重新核查 285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及罪犯死亡的通知 286

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管制、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 288

第二百五十九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288

第二百六十条 罚金的执行 289

29.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执行顺序是什么? 290

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 290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新罪、漏罪的处理及减刑、假释的程序 291

第二百六十三条 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292

第二百六十四条 刑罚执行中对判决错误和申诉的处理 293

第二百六十五条 检察院对执行刑罚的监督 293

第五编 特别程序 294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94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方针、原则及总体要求 294

第二百六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 295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情况的调查 295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296

第二百七十条 讯问、审判、询问未成年诉讼参与人的特别规定 296

第二百七十一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及异议 298

30. 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176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298

第二百七十二条 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 298

第二百七十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与不起诉决定的作出 300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不公开审理及其例外 301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记录封存 302

第二百七十六条 未成年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302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302

第二百七十七条 适用范围 303

第二百七十八条 对当事人和解的审查 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305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的从宽处理 305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307

第二百八十条 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及保全措施 307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审理程序 308

第二百八十二条 裁定的作出 309

第二百八十三条 本程序的终止 没收错误的返还与赔偿 310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312

第二百八十四条 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 312

第二百八十五条 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 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312

第二百八十六条 强制医疗的审理及诉讼权利保障 312

第二百八十七条 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及复议 313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期评估与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 313

第二百八十九条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313

附 则 314

第二百九十条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侦查权 314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一、综 合 3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317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317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318

(2014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319

(2012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327

(2012年12月20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423

(2012年10月1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550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节录) 553

(2012年10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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