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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适用
编号:7282
书名:罪名适用
作者:李三宝
出版社:人民公安
出版时间:2001-4-1
入库时间:2002-5-17
定价: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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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

一、关于罪名
“罪名”,即某一个犯罪的名称,是指以包括一个完整犯罪构成的
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确定的犯罪名称。因此,罪名是具体犯罪特征的
高度概括和直接反映。
罪名来源于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和其他刑事法律的规
定,它能使我们准确地认识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而帮助
我们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难确地定罪量刑。
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修订后的
刑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刑法罪名作
出规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罪名有所不
同,本书罪名引用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16日《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所确定的罪名。
修订后的刑法根据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将全部犯罪划分为
10类,规定了10类同类罪名,并将其分为十章,即:第一章,危害国
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
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上述同类罪
名中将具有该类性质的所有具体犯罪都集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比较
科学的分类。
但是,一些罪名虽然同类客体相同,又具有独有的特殊性。为
此,修订后的刑法将第三章分为八节、将第六章分为九节,以利于理
论研究和司法实践。
修订后的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实施后,在打击犯罪,保护人
民,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过程
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形势不断发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不断出现,加之修订后的刑法存在一些不足,使一些刑法没有规定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受到刑事法律制裁。为了使刑事法律能够适应
形势发展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颁布了《关于惩
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对修订后的刑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并增加了新的罪
名。为了便于学习研究,本书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充、
修改的罪名归入第二编,未进行具体分类。
二、关于单一性罪名与选择性罪名
以是否能够分解为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罪名,罪名又分为单一
性罪名和选择性罪名。
(一)单一性罪名
“单一性罪名”,是指犯罪构成的内容只表现一种犯罪行为,不能
分解为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罪名。例如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背
叛国家罪,它所表明的只是背叛国家的行为。修订后的刑法分则规
定的罪名大部分属于单一性罪名。
(二)选择性罪名
“选择性罪名”,是指在一个罪名中含有二个或者二个以上能够
分解开单独使用的罪名,其中又可分为单纯选择性罪名、复杂选择性
罪名、不确定选择性罪名。
1.“单纯选择性罪名”,是指某一选择性罪名中,一个犯罪行为侵
犯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犯罪对象,从而构成二个或二个以上能够分
解开单独使用的罪名;或者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犯罪行为侵犯一个犯
罪对象,从而构成二个或者二个以上能够分解开单独使用的罪名。
例如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该罪是选择
性罪名,可以分解为非法出租枪支罪和非法出借枪支罪二个罪名,这
二个罪名是由非法出租、非法出借二个犯罪行为侵犯枪支这一个犯
罪对象构成的。如果行为人实施非法出借行为,对行为人应当认定
为非法出借枪支罪,不能对其认定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如果行
为人对同一枪支既非法出租又非法出借的,则对其以非法出租、出借
枪支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又例如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四
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选择性罪名,该罪名可以分解成拐卖
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二个罪名,这二个罪名是由拐卖这一个犯罪行
为侵犯妇女、儿童这二个犯罪对象所构成的。
2.“复杂选择性罪名”,是指某一选择性罪名中,由二个或者二个
以上的不同犯罪行为侵犯二个或者二个以上不同的犯罪对象,从而
可以分解成多个可以单独使用的罪名。例如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八
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
由伪造、变造、买卖三种犯罪行为侵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这三
个犯罪对象、从而使该罪名可以分解为九个单独的罪名,即:伪造国
家机关公文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变造国
家机关公文罪、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买卖国
家机关公文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
3.“不确定选择性罪名”,是指由二个或者二个以上不确定的犯
罪行为侵犯一个犯罪客体或者犯罪对象,从而使这一罪名可以构成
不同的罪名。例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以高速驾车的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则构成以高速驾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
为人以甲醇冒充白酒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以甲醇冒
充白酒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关于刑法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1979年颁布,并于1997年进行了修
订。为了便于区别,在本书中对修订前的刑法简称为“1979年刑
法”;对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简称为“修订后的刑法”;对各个犯罪的
处罚所引用的修订后的刑法,一律简称“刑法”;对引用的刑法条文一
律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文。
四、关于单位犯罪
修订后的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为了正确区别自然人与单位犯罪,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
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
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
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
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
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单位犯罪案件责任的认定
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
用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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