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新论(上/下)
编号:7314
书名:刑法适用新论(上/下)
作者:颜茂昆等
出版社:吉林人民
出版时间:2001-7-1
入库时间:2002-5-17
定价: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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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
次会议对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了
全面修订。其无论是对刑事立法的进步与发展,还是
对刑事司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功能的实现,抑或对
刑事理论研究领域的拓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性
的意义。但是,因其本身的某些疏漏,加上法律规范
的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更源于刑事犯罪活动的多
样性、复杂性,刑事理论研究尤其是刑事司法实践中
的问题层出不穷,如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均判处罚金的数罪怎样决定罚金的执行数额;走私红
色固体废物以及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
第350条规定之外的禁止进出口物品的行为如何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否包括金融机构工作人
员;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与挪用公
款罪的区别;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能否定罪;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造成单位重大损失的行为,怎样认定处罚;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怎样理解;共同贪污、
受贿的数额怎样计算,等等,不少令人深感困惑。对
这些问题,如果说,立法界可以回避,理论界可以百
家争鸣,那么,司法界则既不能回避,从司法的统一、
公正性要求来讲,也不能争鸣,至少是不能多争鸣。
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司法机
关乃至在同一司法机关的不同司法人员之间,处理结
果相差很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命运亦迥然不同,
不得不令人深思。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立法机关亡羊
补牢,或以《决定》形式,或以修正案形式对刑法再
作补充、修改,并首次采用了立法解释对刑法条文进
行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大兴解释之风,仅两年就颁行
了《关于市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数十个司法解释,并以专
题座谈会纪要的形式对一些疑难、复杂的刑事司法实
务问题进行了规范。刑事理论界别呈争鸣之象,从几
十万、数百万到上千万字的著述已不鲜见,其主要目
的都是保证刑法适用的公正与统一,尽量克服因人、
因地而异的现象发生。但是,司法解释的散乱性、非
系统性给成天忙碌于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查阅、理解
带来诸多不便,理论研究中从概念、构成到历史及各
种观点的详尽介绍,让司法人员难有时间翻阅,多种
多样的主张更使司法人员无所适从。为了既全面反映
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动态,又介绍最新理论研究成果,
更解决司法实务问题,我们以大家熟悉的对犯罪要件
进行解剖、分析的形式,编著了该书,并将截止2001
年5月底的所有刑事司法解释和纪要内容,以及大量
刑事司法实务全书的精华融入各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
认定中,以作为修订刑法通过4周年的献礼。另外,
该书在印刷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又颁行了一些新的
司法解释,也附录于后,以方便适用。可以说,内容
全面、务实而新颖,形式简洁而通俗,既是作者始终
追求的目标,也是本书区别一般司法实务书籍的重要
特色。我们相信,对广大法律爱好者尤其是司法实务
工作者来说,其将必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实用书籍。
著 者
2001年7月12日
目 录
序
前言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二章 刑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第三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五章 犯罪概念及犯罪构成
第六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 犯罪客体方面
第九章 犯罪客体
第十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形态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三章 单位犯罪
第十四章 刑罚
第十五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十六章 刑法分则
第十七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八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二)
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三)
第二十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四)
第二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走私罪
第二十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
第二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三十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
第三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二)
第三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三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二)——妨害司法罪
第三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妨害国(边)境罪
第三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五)——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四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四十一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四十二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四十三章 贪污贿赂罪
第四十四章 渎职罪
第四十五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录:
1.员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
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审理抢劫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讨论稿)》
4.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讨论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