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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编号:74303
书名: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作者:杜万华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2017-8-1
入库时间:2017-9-15
定价:138元
[图书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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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股东权利和公司治理为主题,共计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着重解决了决议不成立之诉制度、决议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决议失效的外部效力、股东法定知情权严格保护、不当行使知情权的损害赔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裁判的基本原则、公司利润分配的司法介入、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等十大重点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一书由司法解释的起草者编著,逐条提炼条文主旨、解释要点,准确解释条文含义,重点提示审判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详尽介绍公司法基础理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理论性、实用性、资料性,对公司法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


[图书目录]
目 录
第一部分 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2017年8月25日)(3)
第二部分 新闻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四)》新闻发布稿(11)
依法保护股东权利 促进规范公司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18)
第三部分 条文释义
第一条 【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的原告】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条文主旨] (25)
[要点提示] (25)
[条文理解] (25)
一、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25)
二、本条界定的主体范围(26)
[审判实务]
[背景依据]
一、基础理论(30)
二、确认决议无效之诉的比较法考察(32)
 (一)英国法(32)
 (二)美国法(36)
 (三)德国法(44)
 (四)日本法(48)
 (五)韩国法(49)
 (六)我国台湾地区规定(50)
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51)
[典型案例]

第二条 【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一、起诉时应具备股东资格(57)
二、不以决议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要件(58)
三、不受表决权之有无、会议出席情况、表决情况、持股数量差异之限(59)
四、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限于股东,而不包括董事、监事及其他主体62)
五、诉讼中转让股权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处理(64)
[审判实务]
一、对起诉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处理(67)
二、如何认定原告是否具有股东资格(67)
三、对股东资格本身存在争议时的处理(68)
[背景依据]
一、基础理论(69)
 (一)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原告资格限定的基本法理(69)
 (二)决议撤销之诉的性质(70)
 (三)股东法定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诉权性质(71)
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73)
三、决议撤销之诉的比较法考察(74)
 (一)英国法(74)
 (二)德国法(75)
 (三)日本法(75)
 (四)韩国法(76)
 (五)我国台湾地区规定(76)
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76)
[典型案例] (78)

第三条 【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一、关于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适格被告问题(86)
二、解释立场与法理基础(89)
 (一)公司决议的性质与争诉的法律关系(89)
 (二)其他主体的诉讼地位(91)
 (三)不同决议效力诉讼并存时的处理(92)
[审判实务]
一、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被告列置与诉讼处理(94)
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加入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处理(95)
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加入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处理(95)
四、原告基于公司决议效力和基于公司决议作出的公司行为而一并起诉的案件处理(95)
[背景依据]
一、基础理论(96)
 (一)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特征(97)
 (二)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被告(99)
 (三)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与共同诉讼(102)
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104)
三、比较法考察(106)
 (一)德国法(106)
 (二)日本法()
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
[典型案例]

第四条 【可撤销决议的裁量驳回】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一、 公司决议的可撤销事由()
 (一)公司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
 (二)公司决议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
 (三)公司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二、裁量驳回的构成要件()
[审判实务]
一、在可撤销事由被治愈的情况下,事后股东再以此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则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二、股东不得以公司对其他股东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三、公司决议撤销权须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
四、决议撤销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转化与释明()
五、对决议撤销之诉是否需股东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除斥期间的认定()
[背景依据]
一、基础理论()
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
三、可撤销决议裁量驳回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一)日本法()
 (二)韩国法()
 (三)我国台湾地区规定()
四、关于可撤销决议裁量驳回制度的不同意见()
[典型案例]

第五条 【决议不成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一、确立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制度()
二、明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
法定情形()
 (一)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虚构决议()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
《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通过比例()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审判实务]
[背景依据]
一、基础理论()
 (一)公司决议的性质()
 (二)“三分法”与“二分法”之争()
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
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比较法考察()
 (一)英美法()
 (二)日本法()
 (三)韩国法()
四、条文演变()
五、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
[典型案例]

第六条 【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效力】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审判实务]
[背景依据]
一、基础理论()
 (一)公司内部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必要性()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意思决定的
方式()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在公司的
权力范围划分()
二、域外参考()
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
[典型案例]

第七条 【知情权的主体】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审判实务]
[背景依据]
[典型案例]

第八条 【不正当目的】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一、条文释义()
二、关于股东可否查阅原始会计凭证()
[审判实务]
[背景依据]
一、基础理论()
二、外国立法例()
 (一)德国法()
 (二)日本法()
 (三)韩国法()
 (四)美国法()
 (五)英国法()
三、我国的制度变迁()
四、起草过程与条文演变()
[典型案例]

第九条 【知情权的保护】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一、关于股东协议放弃法定知情权后能否再行向公司
主张的问题()
二、关于实质性剥夺法定知情权行为的界定()
三、关于限制法定知情权的约定形式范围问题()
[审判实务]
一、关于公司章程能否约定扩展法定知情权范围问题()
二、关于公司能否拒绝瑕疵出资股东行使法定
知情权问题()
[背景依据]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二、主要争议观点()
 (一)约定限制无效说()
 (二)约定限制有效说()
 (三)折中说()
三、解释的立场()
[典型案例]

第十条 【原告胜诉判决及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一、关于判决主文如何确定查阅时间及地点问题()
二、关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
[审判实务]
[背景依据]
一、专业第三人辅助股东行使查阅权的立法现状及
存在的问题()
二、主要争议观点()
三、立场选择()
四、比较法考察()
 (一)美国法()
 (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
 (三)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
[典型案例]

第十一条 【不当行使知情权的赔偿责任】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一、责任性质()
二、责任形式()
[审判实务]
[背景依据]
一、基础理论()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范围()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三)商业秘密权属性()
 (四)商业秘密保护的价值分析()
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
 (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相关问题()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比较法考察()
 (一)国际法()
 (二)美国法()
 (三)日本法()
 (四)德国法()
 (五)墨西哥法()
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
[典型案例]

第十二条 【董事高管的民事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一、侵权行为的主体和客体()
二、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
[审判实务]
[背景依据]
一、基础理论()
 (一)公司置备文件的法定义务()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赔偿责任()
 (三)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二、域外立法例()
 (一)公司文件置备义务()
 (二)侵害知情权的股东直接诉讼()
 (三)违反合规义务的责任承担()
三、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
[典型案例]

第十三条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一、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范围()
二、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的认定()
三、公司分配利润案件的范围()
[审判实务]
一、不同意分配利润股东的诉讼地位()
二、股东可否起诉其他股东或者董事()
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单独转让()
四、利润分配与股权转让()
[背景依据]
一、基础理论()
 (一)利润分配是股东一项基本权利()
 (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性质()
 (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分类()
二、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诉讼的当事人()
 (一)原告()
 (二)被告()
 (三)共同诉讼()
 (四)既判力范围()
三、起草背景及条文演变()
[典型案例]

第十四条 【股东请求公司给付利润之诉的审理】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主体()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
有效决议()
三、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审判实务]
[背景依据]
一、基础理论()
 (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
 (二)立法规定()
 (三)域外立法例()
二、起草背景()
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
[典型案例]

第十五条 【未提交决议请求分配利润】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一)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
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
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
 (二)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股东消费
或者使用,变相分配利润()
 (三)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
 (四)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的其他行为()
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方式()
[审判实务]
一、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与利润分配请求之诉的区分()
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方式()
[背景依据]
一、基础理论()
 (一)基本理论()
 (二)外国立法例()
 (三)我国的制度变迁()
二、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中各方意见()
[典型案例]

第十六条 【排除适用】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一、因继承而发生的股东资格或股权变动时,其他股东
不享有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
二、本条司法解释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解释()
三、本条司法解释中“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解释()
[审判实务]
一、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二、股东资格继承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时的处理()
[背景依据]
一、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起点()
二、我国既有的制度和问题()
三、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比较法介绍()
 (一)德国法()
 (二)法国法()
 (三)意大利法()
 (四)我国台湾地区规定()
 (五)英国法()
四、起草过程中的意见()
[典型案例]

第十七条 【优先购买权的通知与行使】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一、转让股东的通知不以一次为限()
二、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丧失()
[审判实务]
[背景依据]
一、基础理论()
二、我国既有的制度和问题()
 (一)现行法律规则的形成()
 (二)同意权的功能定位()
 (三)对优先购买权的应有立场()
三、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比较法考察()
 (一)德国法()
 (二)法国法()
 (三)我国台湾地区有关规定()
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
[典型案例]

第十八条 【同等条件】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一、“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
 (一)转让股东拟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二)第三人提供的交易条件可被替代()
 (三)对股权数量相同的判断()
 (四)对转让价格相同的判断()
 (五)对支付方式相同的判断()
 (六)对履行期限相同的判断()
 (七)对其他因素相同的判断()
二、确定“同等条件”的时间和程序()
[审判实务]
一、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
二、身份关系是否构成“同等条件”的判断因素()
三、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同等条件”的确定()
[背景依据]
一、基础理论()
二、比较法考察()
 (一)德国法()
 (二)法国法()
 (三)日本法()
 (四)我国台湾地区规定()
 (五)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法()
三、我国的相关制度()
四、起草背景()
[典型案例]

第十九条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起算以有效通知为前提()
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明确提出购买请求并在特定
期限内行使()
三、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确定()
[审判实务]
一、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起算之日不应早于通知到达
其他股东之日()
[背景依据]
一、基础理论()
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比较法考察()
 (一)美国法()
 (二)大陆法()
四、关于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不同意见()
[典型案例]

第二十条 【股东放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审判实务]
一、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东不允许“反悔”,
如何处理()
二、如果公司全体股东约定转让股东不允许“反悔”,
如何处理()
三、如果其他股东“反悔”,如何处理()
四、如果转让股东放弃转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如何
确定损失“合理”()
五、权利不得滥用()
[背景依据]
一、基础理论()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与民法上的一般优先
购买权的特殊之处()
三、我国的既有制度和解释的必要性()
四、转让股东能否反悔的比较法考察()
五、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
[典型案例]

第二十一条 【损害救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审判实务]
一、如何认定股权转让中的“恶意串通”()
二、如何正确理解“三十日”和“一年”的关系()
三、损害优先购买权的首要救济方式是什么()
四、如何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权利()
[背景依据]
一、基础理论()
 (一)优先购买权的类型及其效力()
 (二)转让股东与受让股权之第三人之间转让
合同的效力()
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对此进行解释的必要性()
三、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
比较法考察()
 (一)德国法()
 (二)日本法()
 (三)美国法()
 (四)我国台湾地区规定()
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
 (一)对“无效说”的批评()
 (二)对“可撤销说”的批评()
 (三)对“效力待定说”的批评()
 (四)对“附条件生效说”的批评()
[典型案例]

第二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的特别规定】
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
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一、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程序()
 (一)任意拍卖中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程序()
 (二)司法拍卖中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程序()
二、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立()
三、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程序()
四、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
确定()
 (一)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必须进场参与交易()
 (二)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参与竞价()
[审判实务]
一、股权拍卖中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二、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主张部分行使的处理()
三、国有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受转让方关于
“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背景依据]
一、基础理论()
二、股权拍卖中优先购买权的既有制度和问题()
三、国有股权转让交易制度()
 (一)国有股权转让基本原则()
 (二)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三)国有股权转让公开进场交易方式()
四、国有股权公开进场交易规则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
冲突()
 (一)国有股权以拍卖方式转让时的制度冲突()
 (二)国有股权以招投标方式转让时的制度冲突()
[典型案例]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一、公司是公司直接诉讼的适格原告()
二、监事会、董事会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适格主体()
 (一)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含义()
 (二)股东基于第151条第3款的请求应当向董事会
作出()
 (三)监事会的功能定位及其诉权()
[审判实务]
[背景依据]
一、基础理论()
二、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制度()
 (二)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亟需完善()
三、域外参考()
 (一)英国法()
 (二)美国法()
 (三)德国法()
 (四)日本法()
四、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
[典型案例]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一、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股东代表诉讼()
二、其他股东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股东代表诉讼()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及诉因范围()
 (一)“他人”的范围是否包括外部人()
 (二)“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是否仅指侵权行为()
[审判实务]
[背景依据]
一、基础理论()
 (一)当事人适格理论()
 (二)股东作为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理论基础()
 (三)公司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第三人的理论与实践()
二、域外参考()
 (一)英国法()
 (二)美国法()
 (三)德国法()
 (四)日本法()
三、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
 (一)“公司”是否包含全资子公司()
 (二)是否应该对管辖一并作出规定()
[典型案例]

第二十五条 【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公司()
二、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条文理解]
一、本条是对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的规定()
二、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
第15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诉讼调解及其法律后果归属()
四、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务]
一、基础理论()
 (一)“诉的利益”的“权利生成”功能与股东代表
诉讼的源起与必要性 ()
 (二)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 ()
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
三、比较法考察()
 (一)英国()
 (二)日本()
 (三)韩国()
 (四)我国台湾地区()
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
 (一)关于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
处理方式()
  (二)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可否规定诉讼调解制度
以及诉讼后果归属()
[典型案例]

第二十六条 【费用承担】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条文主旨]
[要点提示]
[条文理解]
一、股东胜诉时对诉讼费用支出是否合理的判断()
二、股东败诉时诉讼费用承担()
[审判实务]
[背景依据]
一、基础理论()
 (一)群体诉讼的激励与限制()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性()
 (三)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现状()
二、国内相关规定及实践()
 (一)诉讼费用:规则及实践()
 (二)律师费用:规则和实践()
三、域外参考()
 (一)英国模式:“补偿指令”()
 (二)美国模式:“共同基金”()
 (三)日本模式:低受理费()
 (四)德国模式:区分阶段()
 (五)澳大利亚与加拿大的实践()
 (六)非营利组织模式: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
地区的经验()
四、起草过程中的意见()
 (一)关于是否需要提供担保费用的问题()
 (二)关于是否应当适当降低诉讼费用的问题()
[典型案例]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及溯及力】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条文主旨]
[条文理解]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争议()
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
 (一)法律与司法解释的生效()
 (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失效()
 (三)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三、观点之争及立场选择()
 (一)本解释的生效()
 (二)本解释的溯及力()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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