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400分过关讲义
编号:76752
书名: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400分过关讲义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8-3-1
入库时间:2018-4-3
定价:99元
特价:69.3元,70折,省29.7元!
[图书内容简介]
"《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400分过关讲义》的正文部分是根据法考辅导用书的体例,结合考试近5年真题所涉及的必考点、重点和难点而特别编纂的,其中重要考点、新增考点均用双色标注。《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400分过关讲义》覆盖了官方教材90%以上的精华内容,是一本难得的法考教学用书,是一个以全力减轻考生负担为目标的宝藏。
1.复习考试的目的?是通过考试!
这个近似“1+1=2”的简单答案,却每年被几十万考生所忽略。很多考生受过正统的法学教育,一部分考生学历已经达到硕士、博士,可参加考试屡战屡败,到底是什么原因?其实一个普遍的原因是:考试有自己特有的答题规则、陷阱设定和重点范围,在复习过程中如果没有注意总结,即使法学理论知识掌握得很好,也很难将题答对。
2.临考之前,书还没有看完的考生比比皆是。
大纲列出近4000个考点、13000多法条的巨大范围,阻碍大部分考生失利的原因并不是难度,而是广度。每个人的时间、精力有限,很多考生在考试前也没能看完一遍书,这样的现状严重挫伤了考生通过考试的信心。根据每年的统计,决定考试能够通过的高频考点范围不足考纲范围的1/3,掌握全部考点是极不现实的做法,这就要求考试成功的考生具备“将书读薄”“浓缩精华”的能力。
3.考生需要一本统领全局分值的基础书。
这本书需要系统全面、规模适中、靶心直面考试规则。它应该依据官方考纲与教材编写,这样才不会和出题人的思路“跑偏”;它应该让考生能够利用有效的时间快速读完,这样才能建立应考复习储备的信心;它应该详略得当,这样才能让考生在有限的时间与精力下掌握通关的分数。
4.内容的设计:能够“一气呵成”读完的备考用书。
【复习指引】统计本学科近5年的考查情况,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引领考生复习并掌握得分考点。
【所占分值】统计本学科及章节近5年的分值,提醒考生根据此学科及章节的分值大小来确定投入时间和精力的程度。
正文部分:正文结构严格按照考纲设计,对于关键词部分双色标注,将复杂、难懂的内容转化为表格、图示,易于考生记忆。文中知识点后面附有近5年的考查题号,以提醒考生此考点的重要程度。那么在正文中什么是重中之重?第一,多次考到的高频考点;第二,当年新法律变动的重要考点。符合以上特征的考点文中均双色标注。
【命题点拨】在重点中提炼重点,预测本部分内容可能出现的命题范围。
5.本书怎么用?读完应该保留属于你自己独一无二的符号。
建议第一遍通读:对于了解、掌握考试重点分布有全面、系统的认识,避免在某个学科、难点之处做过多的纠结,只需在这些地方作出标记,第一遍目的是做到大局不惑。第二遍精读:精确掌握每一个书中考点,可以结合真题和法条,对于第一遍标记掌握不好的地方,可以结合官方教材或其他“你认为好的讲义或辅导课程”对此部分内容重点攻破;根据掌握程度的不同,作出相应的符号。第三遍冲刺:重点复习标符号的内容,攻克这些标注符号的内容或许就是你考试成功与否的关键。
经过三遍的复习,你会对考试整体有系统、完整的掌握,在大脑中形成属于你自己的记忆储备,走入考场时心中有底。"
[图书目录]
"目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
原理
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
第三章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二章法的运行
第三章法的演进
第四章法与社会
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国家机构
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经济法
第一章竞争法
第二章消费者法
第三章银行业法
第四章财税法
第五章劳动法
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七章环境保护法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六章条约法
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国 际 私 法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
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四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刑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二章犯罪概说
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六章共同犯罪
第七章单位犯罪
第八章罪数形态
第九章刑罚概说
第十章刑罚种类
第十一章刑罚裁量
第十二章刑罚执行
第十三章刑罚消灭
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
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
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十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六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第二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十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十一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十六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十七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十八章渎职罪
第三十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管辖
第五章回避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第七章刑事证据
第八章强制措施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章期间、送达
第十一章立案
第十二章侦查
第十三章起诉
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执行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五章行政许可
第六章行政处罚
第七章行政强制
第八章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
第九章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章行政复议
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十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
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第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第十八章国家赔偿概述
第十九章行政赔偿
第二十章司法赔偿
第二十一章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民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章代理
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七章物权概述
第八章所有权
第九章共有
第十章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担保物权
第十二章占有
第十三章债的概述
第十四章债的履行
第十五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十六章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十七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二十一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二十二章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技术合同
第二十四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第二十五章著作权
第二十六章专利权
第二十七章商标权
第二十八章婚姻家庭
第二十九章继承概述
第三十章法定继承
第三十一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二章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三章人身权
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
第三十五章特殊侵权责任
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票据法
第七章证券法
第八章保险法
第九章海商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诉
第五章当事人
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民事证据
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九章期间、送达
第十章法院调解
第十一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三章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简易程序
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六章特别程序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督促程序
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十章民事裁判
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三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第二十四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二十五章仲裁协议
第二十六章仲裁程序
第二十七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十八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第二十九章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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