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网上书店>>图书信息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编号:7700
书名: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李国光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02-2-1
入库时间:2002-5-17
定价:39元
[图书内容简介]
没有图书简介

[图书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
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
次会议通过,将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这不仅是人民法院
实践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一项重大举措,而且也是为了适应民
事审判方式改革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坚持法制统一、改善
法制环境的需要。
《规定》的施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我国民事诉
讼法对证据的许多重要问题或是没有规定,或是有规定的又过于
原则,法官审理案件适用法律遇到困难,致使法官对证据的自由
裁量权过大。有的当事人则利用可以随时提供证据的规定,搞突
然袭击,故意拖延诉讼,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妨碍了民事
审判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称定》的施行,必将在制度上保
障民事审判质量,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第二,证据问题已经成
为制约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继续向前推进的瓶颈。这一问题如果得
不到及时解决,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就将很难继续进行。《规定》
的施行,必将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乃至司法改革,起着积极的推
动作用。第三,近年来,一些高级法院包括部分中级法院为了解
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民事诉讼证据问题,自行制定了一些有关民
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但是这些证据规定很不一致,造成全国执法
不统一,这不符合WTO有关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规定》就
民事诉讼的证据进行统一规定,对于履行我国加入WTO之后的
法律义务,改善法制环境,将起着重要的作用。此外,《规定》
的施行,还将为今后制订证据法或修改民事诉讼法提供素材和积
累经验。
《规定》对民事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明确的有关证据问题作
出了规定。例如,对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以及医疗行为引起的
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自认的后果和除外情形、
拟制自认、代理人自认以及自认撤回的时间和条件作了规定。对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
据”,作出了科学的界定。对启动鉴定程序的一般原则和确定鉴
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原则,以及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作出
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的规定。为解决“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的弊端,《规定》对举证时限制度作出了规定,详细规定了人民
法院对举证期限及后果的告知形式、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和对举
证期限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应当提交证据材料及逾
期提交的后果,规定了诉讼请求的固定和举证期限的延长,规定
了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时间要求、操作问题及再次进行证据交
换的情形。对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1款和第179条第1款第
(-)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作出了科学的界定。明确规定了民
事诉讼的证明要求为法律真实。《规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
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既强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应
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规定(即法律精神),也强调法官
应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即良知)、逻辑推理及理性对证据进行独
立(即自由)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规定》确立了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和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
准,等等。本书对这些重要规定按条文的顺序—一阐明其司法解
释的原意,在如何理解与适用上作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并特别指
出了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书根据条文,逐条进行释义。每条下设1.[主旨]2.
[释义]3.[需要注意的问题],分别阐明该条的主旨即核心问题
是什么,从司法解释及法理的角度对该条进行详细的、符合司法
解释原意的解释,并对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说
明,以引起重视。在写作过程中,全体作者精益求精,力求使本
书从形式到内容都做到新颖、准确、实用、权威,从而对法官、
律师、检察官以及企业界、法律院系等各界人士学习和应用《规
定》有所裨益,对民事诉讼证据的研究乃至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一
点微薄的贡献。
参加本书撰稿的除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外,还有著名学府的
著名民诉法学者,六位作者中有五位法学博士,均参加了《规
定》的讨论。还有一位作者是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出版有民
事诉讼证据的专著,对民事诉讼证据有相当的研究。这就保证了
本书的内容不仅符合司法解释的原意,而且具有相当的理论深
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国光
2002年1月15日

法律图书馆>>网上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