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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民法的近代化-以固有法与继承法的整合为中心
编号:7775
书名:民国初期民法的近代化-以固有法与继承法的整合为中心
作者:张生
出版社:政法大学
出版时间:2002-2-1
入库时间:2002-5-17
定价: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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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论题解说
一、民国初期的历史断限
二、中国民法近代化的涵义
第二节 研究方法
一、规则分析的方法
二、法文化分析的方法
三、国家与民间社会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第二章 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的社会动力与制约因素
第一节 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民法近代化
第二节 民主政治的确立与民法近代化
第三节 收回领事裁判权与民法近代化
第三章 民法近代化的退与进
第一节 民法近代化的形式退却:搁置《大清民律草案》
一、财产法:继受德日民法
二、身份法:固有伦理法的承袭
三、从《总则编》观察继受之财产法与固有之身份法的形式统合
四、《大清民律草案》中活的因素
第二节 民法近代化的实质进步: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成为民事基本法
一、现行律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与体例
二、固有身份法:伦理法精神与宪政民主政体的抵触
三、固有财产法:规范的缺漏及法律价值的偏失
四、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成为民事基本法的时代意义
第四章 大理院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初步整合
第一节 整合的权能基础及表现形式:大理院兼行民事法律创制职能
一、中央政府实行三权分立的困难
二、民法多元对民事司法的挑战
三、大理院兼行民事法律创制职能:历史惯行与权能分离
第二节 承担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的法律家
一、法律教育背景
二、职业状况
三、职业知识特征
四、大理院民庭推事的工作量与影响
第三节 大理院实现民事法律规范整合的主要方式:民事判例及其要旨汇编
一、大理院的民事判决、判例、判例要旨
二、判例与判例要旨的法源性
三、民事判例要旨的性质
四、民事判例要旨的整合效力
第四节 从个案观察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冲突与整合
判例一
判例二
第五节 从《法例》观察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之方法
一、规范整合方法:法源的竞合与兼容
二、民法价值整合方法:民法社会化
第五章 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初步整合的制度形态
第一节 亲属制度与独立人格
一、宗族、家庭、个人三者关系的重新定位
二、婚姻制度与独立人格
第二节 绝对物权的社会化
一、物权的绝对性与共享性及其社会文化基础
二、绝对物权的社会共享形态
第三节 小结:对大理院整合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之评价
一、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价值判断的具体化
二、通过“第二性法律规则”对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的冲突采取“理”的调和
三、民法的价值体系尚未明确
四、规范的不确定性
第六章 固有法与继受法的法典化整合
第一节 民法法典化之理想及其开展
一、民法法典化之理想
二、民国初期民法法典化的开展
第二节 固有法与继受法法典化整合的价值基础:民法社会化
一、民法社会化之潮流
二、民法社会化成为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整合的价值基础
第三节 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法典化整合的制度形态
一、个人与隶属关系
二、债法
三、物权
第四节 民国《民律草案》的影响
一、民国《民律草案》的实际效力
二、确立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法典化整合的价值基础
三、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法典化整合形态的法律术语、民事法律制度
四、民国《民律草案》对固有法与继受法之整合亦有未尽妥善之处
第七章 余论
一、超越三权分立的民法整合机制
二、民法近代化的渐进性
三、民族文化的重建与民法的近代化
附录〔一〕民国初期民法近代化大事年表
附录〔二〕固有民法与继受民法法律术语之比较
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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