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实务与协定适用指南:原理、实务与疑难问题(全三册)
编号:77835
书名:国际税收实务与协定适用指南:原理、实务与疑难问题(全三册)
作者:雷霆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8-6-1
入库时间:2018-7-8
定价:398元
[图书内容简介]
《国际税收实务与协定适用指南:原理、实务与疑难问题》分为上、中、下三册,包含70个专题,内容涉及国际税收基础知识、协定条文解析、协定运用特殊问题、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协定全新发展等诸多问题。全书层次分明、逻辑严谨,既深入浅出地梳理了国际税收的原理,更从实务角度对国际税收原则进行解读,并对国际税收领域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剖析解答。本书是国际税收业界鲜有的能在理论和实务上高度结合并且具有挑战性研究的集成,有效弥补了近年来国际税收实务中长期缺乏有分量、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引类著作的空白。作为专业工具书,本书内容全面,实用性强,是“走出去”企业和税务机关必备的业务宝典。
[图书目录]
"目录
第Ⅰ篇国际税收基础
专题1国际税收基础理论
一、国际税法基本原则
(一)国际税法基本原则分类的学术争执
(二)国际税收管辖权相对独立原则
(三)国际税收公平原则
(四)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五)国际税收效率原则
二、国际税收管辖权
(一)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二)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三、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与分类
(二)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四、国际逃避税
(一)国际逃避税的主要方式
(二)国际逃避税的规制
专题2税收协定概述及其发展史
一、税收协定的概念、目的及作用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史
(一)19世纪末:早期的税收协定
(二)20世纪20~40年代:国际联盟的工作
(三)20世纪50年代至今:OECD的工作——OECD协定范本
(四)20世纪60年代至今:联合国的工作——UN协定范本
(五)其他国家或组织的工作
三、税收协定的类型及法律地位
(一)税收协定的类型
(二)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冲突适用
四、OECD协定范本及其注释的角色与定位
(一)OECD协定范本的角色
(二)OECD协定范本的影响
(三)税收协定解释问题
五、我国缔结税收协定概况
专题3税收协定的框架结构与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协定的框架结构
(一)OECD协定范本(UN协定范本)的框架结构
(二)税收协定的其他条款规定
二、税收协定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协定的“优先适用”原则
(二)税收协定限制缔约国国内法的适用
(三)缔约国国内法决定是否有征税权而不是税收协定
(四)所得征税权的划分原则
第Ⅱ篇税收协定条文详解与实务
第1部分协定范围
专题4“人的范围”的理解与适用
一、“人的范围”概述:“居民原则”
二、“人的范围”条款理解与适用
(一)协定意义上“人”的定义
(二)“人的范围”的例外条款
(三)对“人”的限制
(四)“人的范围”条款与协定其他条款的内在逻辑关系
三、协定“人”的特殊类型:合伙、信托、集合投资工具等
四、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第1条的修订
五、U.S.协定范本(2016年版)“一般范围”条款
(一)“一般范围”条款的框架结构
(二)“一般范围”条款的具体解释
专题5税种范围
一、“税种范围”条款概述
二、“税种范围”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一)“税种范围”条款的结构概览及表述方式
(二)“税种范围”条款详解
(三)各国对税种范围的保留
三、U.S.协定范本的“税种范围”条款
专题6时间范围:生效与终止
一、生效与终止条款概述
二、生效与终止条款的适用
(一)生效条款的适用
(二)终止条款的适用
三、我国税收协定生效与终止条款
(一)我国税收协定生效条款
(二)我国税收协定终止条款
(三)我国对外缔结条约和协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四、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生效与终止条款
(一)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生效与终止条款概述
(二)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生效与终止条款的具体适用
第2部分定义
专题7一般定义
一、OECD协定范本“一般定义”条款
(一)OECD协定范本“一般定义”条款
(二)与UN协定范本和U.S.协定范本的比较
二、我国税收协定“一般定义”条款的其他用语
(一)缔约双方简称及地理概念
(二)“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用语
(三)“税收”用语
三、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第3条的修订
(一)对“国际运输”一语定义的修订
(二)增加“被认可退休基金”一语的定义
(三)对第3条第2款的修订
四、U.S.协定范本“一般定义”规定的“特别税收制度”
(一)“特别税收制度”的定义
(二)“特别税收制度”的具体适用与其他条款的衔接
(三)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注释的“特别税收制度”可选条款及比较
专题8“居民”的概念与认定
一、“居民”条款概述
(一)税收协定意义上的“居民”
(二)税收协定“居民”条款的框架结构
二、OECD协定范本“居民”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OECD协定范本“居民”条款
(二)“三角情形”的协定适用概述
三、我国税收协定“居民”条款
(一)我国税收协定“居民”的定义
(二)我国税收协定双重居民身份个人的冲突协调规定
(三)我国税收协定双重居民身份公司的冲突协调规定
四、有关非个人双重居民身份确定的“加比规则”
(一)BEPS第6项行动计划有关非个人双重居民身份确定的“加比规则”
(二)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有关非个人双重居民身份确定的“加比规则”
第3部分对跨境经营所得的征税
专题9常设机构的概念、类型与应用
一、“常设机构”条款概述
(一)“常设机构”的意义和目的
(二)“常设机构”条款的框架结构与其他条款的衔接
二、OECD协定范本“常设机构”条款
(一)“常设机构”的一般定义
(二)一般性常设机构(固定型常设机构)
(三)“常设机构”的例外规定
(四)“常设机构”的类型
(五)子公司条款
(六)与UN协定范本和U.S.协定范本的比较
三、常设机构条款优先原则
四、电子商务与常设机构
五、我国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及其征管实践
(一)我国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定义
(二)我国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类型
(三)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
(四)我国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子公司条款
(五)我国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新规:2018年第11号公告
六、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第5条的修订
(一)对常设机构例外活动的澄清和修订
(二)对紧密关联方之间的活动拆分予以应对
(三)针对佣金代理人安排的应对措施
专题10对营业利润的征税
一、“营业利润”条款概述
(一)“营业利润”条款的目的和意义
(二)“营业利润”条款的框架结构
二、OECD协定范本“营业利润”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常设机构原则和利润归属原则
(二)独立企业原则和独立交易原则
(三)合理计算原则
(四)消除双重征税的特别规定
(五)特定种类所得条款优先原则
三、我国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特别规定
(一)有关常设机构原则和利润归属原则的特别规定
(二)有关独立企业原则和独立交易原则的特别规定
(三)有关合理计算原则的特别规定
(四)对保险和信托业务的特别规定
(五)对“分支机构利润税”的特别规定
(六)国家税务总局就营业利润的处理问题的特别解释
四、营业利润与核定征收管理
(一)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
(二)核定征收利润率的确定
(三)与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有关的劳务收入的确定
(四)境内外劳务收入的划分
(五)核定征税程序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
(一)常驻代表机构的概念
(二)纳税申报
(三)核定征收及经费支出的归集
(四)核定利润率
(五)免税方式
专题11关联企业(联属企业)与利润调整
一、关联企业(联属企业)条款概述
二、关联企业(联属企业)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关联关系的认定及利润的重新划分
(二)利润的适当调整(相应调整)
(三)UN协定范本的第3款:针对欺诈、重大过失或故意违约的特别规定
三、我国税收协定关联企业(联属企业)条款的特别规定
(一)关联关系的认定和关联交易利润调整
(二)利润的相应调整
第4部分对跨境投资所得的征税
专题12对跨境股息的征税
一、股息条款概述
(一)股息条款的意义和目的
(二)股息条款的规定与框架结构
二、OECD协定范本股息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股息的定义
(二)征税权划分
(三)股息与常设机构
(四)利润再分配征税原则
(五)“分支机构利润税”(branch profits taxes)
三、我国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的特别规定
(一)股息的定义
(二)股息的征税权
(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取得的股息
(四)公司再分配利润及未分配利润的征税权
(五)反不正当适用协定条款
四、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股息条款的修订
(一)删除受益所有人“不是合伙企业”要求
(二)增加“365天”期间持有资本要求
五、U.S.协定范本股息条款的规定
(一)“股息”条款的框架结构
(二)“股息”条款的具体解释
六、税收协定股息条款适用疑难问题
(一)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情形下的视同股息
(二)税收协定的不当利用:股息剥离
(三)利润参与贷款(Profit-Participating Loans)
专题13对跨境利息的征税
一、利息条款概述
二、OECD协定范本利息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利息的定义
(二)征税权划分
(三)利息与常设机构
(四)利息来源国确定原则
(五)关联交易税收优惠条款
三、我国税收协定利息条款的特别规定
(一)利息的定义与利息来源地的确定
(二)利息的征税权
(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取得的利息
(四)特殊关系下协定优惠条款的适用限制
(五)反不当利用协定条款
四、U.S.协定范本股息条款的规定
(一)“利息”条款的框架结构
(二)“利息”条款的具体解释
专题14对跨境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
一、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概述
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
(二)征税权划分
(三)特许权使用费与常设机构
(四)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国确定原则
(五)关联交易下的税收优惠条款
三、我国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特别规定
(一)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确定及技术费条款
(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权
(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四)特殊关系下协定优惠条款的适用限制
(五)反不当适用协定条款
四、特许权使用费与财产收益、不动产所得的区分
五、特许权使用费与服务所得(营业利润)的区分
(一)OECD对特许权使用费与服务所得(营业利润)的区分
(二)OECD对专有技术与服务所得(营业利润)的区分
(三)我国对特许权使用费与劳务报酬的区分
六、对软件和数字产品交易的税收处理
七、U.S.协定范本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特别规定
(一)“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框架结构
(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具体解释
第5部分对跨境财产所得及资本的征税
专题15跨境不动产所得征税问题
一、“不动产”条款概述
二、OECD协定范本“不动产所得”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不动产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二)不动产的定义
(三)不动产所得
三、我国税收协定“不动产所得”条款
(一)我国税收协定不动产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二)我国税收协定不动产的定义
(三)我国税收协定不动产所得条款
四、 U.S.协定范本“不动产所得”条款的特殊规定
专题16跨境财产收益征税问题
一、财产收益条款概述
二、财产收益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OECD协定范本对财产转让的解释
(二)各类财产转让征税权划分
三、我国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一)不动产转让或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转让征税权
(二)运输工具及其附属动产转让征税权
(三)其价值主要由不动产构成的股份转让征税权
(四)股份转让征税权
(五)其他财产转让征税权
四、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财产收益条款的修订
(一)企业转让运输工具及附属动产的收益由其居民国独占征税权
(二)其价值主要由不动产构成的股份或同等权益转让征税权
五、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财产收益条款的特别规定
(一)不动产转让征税权的倾同
(二)房地产(不动产)的定义及其差异
(三)运输工具及其附属动产转让的征税权
(四)有关集装箱等转让的征税权
(五)避免“离境税”或“退出税”导致的双重征税的条款
专题17对跨境财产的征税
一、对财产征税条款概述
二、财产条款的具体适用
(一)财产条款适用的财产分类
(二)不动产和动产构成的财产的征税权
(三)运输工具及其附属动产构成的财产的征税权
(四)其他财产的征税权
三、我国税收协定财产条款
四、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本条的修订
第6部分对跨境劳务所得的征税
专题18对独立个人劳务的征税
一、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概述
二、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OECD协定范本(1977年版)的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二)UN协定范本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三、我国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一)协定中来源国征税的三个标准概述
(二)如何判定是否以独立身份开展活动
(三)固定基地的判定
(四)183天停留的确定
专题19对受雇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的征税
一、受雇所得条款概述
二、受雇所得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受雇所得征税的一般原则:从事受雇活动所在国征税
(二)受雇所得征税的例外原则:居民国征税
(三)与国际运输活动有关的受雇所得的征税原则
(四)特殊情形下受雇活动报酬来源的确定
三、我国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
(一)受雇所得的一般征税原则的规定
(二)来源国免税条件的规定
(三)与国际运输活动有关的受雇所得的特别规定
四、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受雇所得条款的修订
五、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受雇所得条款
(一)美国协定范本与OECD协定范本的总体比较
(二)美国协定范本的其他特别规定
专题20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一、董事费条款概述
二、董事费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董事费”的概念
(二)“董事费”的法律性质的界定
(三)“董事费”的征税权划分
(四)“董事费”条款存在的避税机会
三、我国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
(一)“董事费”条款的具体规定
(二)“董事费”条款的国内法适用
(三)外籍高管取得多种类型所得时的国内法适用
四、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董事费条款的特别规定
专题21演艺人员/艺术家和运动员的征税问题
一、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概述
二、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演艺人员和运动员的范围
(二)演艺人员和运动员从事活动取得的所得的征税原则
三、我国税收协定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
(一)活动所得归属于个人
(二)活动所得归属于他人
(三)免税规定
(四)相关国内法规定
(五)我国税收协定“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的新规:2018年第11号公告
四、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
(一)美国协定范本与OECD协定范本本条的主要区别
(二)美国协定范本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的具体适用
专题22退休金的征税问题
一、退休金条款概述
二、退休金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退休金的概念
(二)OECD协定范本对退休金利益的征税权划分
(三)来源国享有独占或有限征税权的条款
(四)避免因居民国独占征税权而扭曲居民国授予优惠待遇的条款
(五)与法定社会保障计划有关的问题
(六)对外国退休金计划缴费的税务处理
(七)退休金权利转移的问题
(八)退休基金(pension fund)所得的免税
三、我国税收协定退休金条款
(一)居民国独占征税权规定
(二)居民国享有征税权规定
(三)支付国独占征税权规定
(四)支付国享有征税权规定
四、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退休金条款
(一)与OECD协定范本退休金条款的总体比较
(二)美国协定范本退休金条款的具体规定
专题23政府服务的征税问题
一、政府服务条款概述
二、政府服务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支付国独占征税权及其例外
(二)向政府经营的企业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不适用政府服务条款
(三)公共退休金计划和私人退休金计划之间的转移
三、我国税收协定政府服务条款
(一)我国税收协定政府服务条款的一般规定及其解释
(二)我国税收协定政府服务条款的特别规定及其解释
专题24教师和研究人员
一、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概述
二、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规定
(一)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具体内容与适用
(二)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不同规定
三、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的解释和执行
(一)适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的范围
(二)适用的教学、讲学或研究活动的范围
(三)适用的学校或研究机构的范围
(四)关于免税期或停留期(免税条件)的计算
专题25学生的征税问题
一、学生条款概述
二、学生条款和国际比较
(一)“学生”的含义
(二)学生享受免税待遇的条件
三、我国税收协定学生条款
(一)我国税收协定学生条款适用主体的规定
(二)我国税收协定学生条款的特殊规定
四、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学生和实习生条款
(一)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学生和实习生”条款概述
(二)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学生和实习生”条款的具体适用
第7部分国际运输与其他所得
专题26海运、内河运输和空运
一、“海运、内河运输和空运”条款概述
二、“海运、内河运输和空运”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OECD协定范本/UN协定范本和美国协定范本规定
(二)国际运输所得征税的基本原则:居住国独占征税权原则
(三)国际运输所得征税的补充原则:母港所在地和经营者居住地原则
(四)国际合作形式下国际运输所得的征税原则
三、与协定其他条款的衔接
(一)与投资所得条款的衔接
(二)与财产收益条款的衔接
(三)与劳务所得条款的衔接
四、我国税收协定“海运和空运”条款的特别规定
(一)国际运输取得利润的范围
(二)国际运输所得的征税权划分
(三)国际合作形式下的征税规定
五、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国际运输条款的修订
六、国际运输业务协定适用疑难问题
(一)国际运输租赁活动的协定适用
(二)集装箱业务的协定适用
(三)非自营船舶、车辆或飞机进行国际运输活动的协定适用
(四)机票代售活动的协定适用
(五)杂志广告收入的协定适用
(六)在外国拥有资产或人员时的协定适用
(七)存在联营安排时的协定适用
(八)海运或空运企业的投资所得的协定适用
(九)非专门从事海运、内河运输或空运的企业
专题27其他所得
一、其他所得条款概述
二、其他所得条款和国际比较
(一)“其他所得”的含义
(二)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
(三)居民国独占征税权原则的例外
(四)具有特殊关系各方间通过非传统金融工具取得所得时的处理
三、我国税收协定其他所得条款
(一)其他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二)设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情况下其他所得的征税权划分
四、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其他所得条款
(一)美国2016年税收协定其他所得条款概述
(二)美国2016年税收协定其他所得条款的具体适用
第8部分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与特别规定
专题28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免税法和抵免法
一、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概述
二、双重征税及税收协定解决条款
(一)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的适用范围
(二)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及概念
(三)税收协定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的适用
三、我国税收协定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
(一)直接抵免法的条款规定
(二)间接抵免法的条款规定
(三)税收饶让抵免的条款规定
(四)缔约国对方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的规定
(五)我国国内法外国税收抵免的特别规定:可选择“综合抵免法”
四、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本条款的修订
(一)对协定范本第23条的修订概述
(二)对第23条的修订原则的应用示例
五、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条款
(一)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双重征税消除条款概述
(二)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双重征税消除条款的具体适用
专题29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
一、非歧视待遇条款概述
二、非歧视待遇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国籍非歧视原则
(二)常设机构非歧视原则
(三)支付非歧视(扣除非歧视)原则
(四)资本非歧视(所有权非歧视)原则
(五)非歧视待遇条款适用的税种范围
三、我国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
(一)国籍非歧视条款规定
(二)常设机构非歧视条款规定
(三)支付非歧视条款规定
(四)资本非歧视条款规定
(五)非歧视待遇条款适用的税种范围
四、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非歧视待遇条款
(一)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非歧视待遇条款概述
(二)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非歧视待遇条款的具体适用
专题30相互协商程序
一、相互协商程序条款概述
二、相互协商程序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征税
(二)解释或实施协定的困难或疑义以及协定未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
(三)相互协商的方式
(四)仲裁程序
三、我国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
(一)我国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一般规定
(二)我国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特别规定
(三)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
四、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修订
五、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相互协商程序条款
(一)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相互协商程序条款概述
(二)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具体适用
专题31信息交换(情报交换)
一、信息交换条款概述
二、信息交换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信息交换的基本原则
(二)信息交换的保密义务
(三)对信息交换基本原则的限制
(四)不应拒绝提供信息的情形
三、我国税收协定信息交换条款
(一)信息交换的基本规则
(二)对信息交换基本原则的限制规定
(三)不应拒绝提供信息的情形
(四)信息交换措施的特别规定
四、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信息交换和行政协助条款
(一)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信息交换和行政协助条款概述
(二)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信息交换和行政协助条款的具体适用
专题32税收征收协助
一、税收征收协助条款概述
二、税收征收协助条款与国际比较
(一)税收征收协助适用对象和范围
(二)税收征收协助的方式
(三)税收征收协助的时效和优先权问题
(四)税款请求权争议的管辖权
(五)协助的中止或终结
(六)税收征收协助义务的例外
三、我国税收协定税收征收协助条款
(一)简化条款(原则规定协助义务):法国
(二)简化条款(原则规定协助义务+例外情形):荷兰、德国和博茨瓦纳
四、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行政协助条款
专题33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
一、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条款概述
二、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条款的适用
(一)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的含义
(二)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的免税范围
(三)避免双重不征税的问题
(四)第三国(国际组织)派遣外交使团和领事官员(官员)的问题
(五)名誉领事官员的问题
三、我国税收协定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条款
专题34适用区域的扩大
一、适用区域的扩大条款概述
二、适用区域的扩大条款的适用
(一)区域的扩大适用
(二)扩大适用区域的终止适用
第Ⅲ篇国际税收与协定适用特殊问题
专题35合伙企业等混合实体或安排的协定适用
一、合伙企业与税收协定适用概述
二、OECD协定范本对合伙企业等混合实体或安排的适用
(一)合伙企业是否有资格享受协定利益
(二)合伙企业不属于税收居民时,合伙人有资格享受协定待遇
(三)当一国视合伙企业为税收实体时,享受协定待遇的资格问题
(四)当协定利益依赖于纳税人的某些特征或归属于纳税人时,协定的适用
(五)涉及合伙企业时,居住国对协定的适用
三、美国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等混合实体的适用
(一)OECD协定范本及其注释适用的某些问题
(二)美国协定范本及其注释对合伙企业等混合实体的适用
四、我国税收协定对合伙企业等混合实体的适用
专题36“三角情形”的协定适用与BEPS 第6项行动计划
一、“三角情形”的概念及其类型
(一)“三角情形”的概念
(二)“三角情形”的类型
二、 涉及常设机构的“三角情形”的协定适用
(一)涉及常设机构的“三角情形”概述
(二)涉及常设机构的典型“三角情形”带来的协定适用问题
(三)OECD协定范本对涉及常设机构的“三角情形”的解决方法
三、 涉及双重居民身份的“三角情形”的协定适用
(一)涉及双重居民身份的“三角情形”概述
(二)涉及双重居民身份的“三角情形”带来的协定适用问题
(三)OECD协定范本对涉及双重居民身份的“三角情形”的解决方法
四、我国税收协定的“三角情形”适用规则
(一)涉及常设机构的“三角情形”适用规则
(二)涉及双重居民身份的“三角情形”适用规则
专题37集合投资工具(CIV)的协定适用
一、集合投资工具(CIV)的概念、结构与类型
(一)集合投资工具(CIV)的概念
(二)集合投资工具(CIV)的结构
(三)集合投资工具(CIV)的类型
二、OECD协定范本对CIV的适用
(一)CIV是否具有寻求协定利益的资格
(二)CIV不能寻求协定利益时,其投资者能否获得救济
(三)CIV取得所得双重征税的消除
(四)阻止通过CIV滥用税收协定
(五)缔约国对本国居民的征税权
三、BEPS第6项行动计划LOB条款有关CIV的建议与协定范本的后续修订
(一)BEPS第6项行动计划LOB条款有关CIV的建议
(二)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的后续修订
四、BEPS第6项行动计划PPT条款有关CIV的适用与协定范本的后续修订
(一)BEPS第6项行动计划PPT条款有关CIV的适用
(二)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的后续修订
五、我国有关CIV税收协定适用的规定及其建议
专题38非CIV基金(non-CIV funds)的协定适用
一、非CIV基金的概念、类型及投资架构
(一)非CIV基金的概念
(二)非CIV基金的类型
(三)非CIV基金投资架构
二、BEPS第6项行动计划:2016年“非CIV基金的协定资格”讨论草案
(一)与“LOB”条款有关的关注
(二)与PPT条款有关的关注
(三)与“反导管规则”有关的关注
(四)与“特别税收制度”建议有关的关注
三、BEPS第6项行动计划:2017年“非CIV基金例子”讨论草案
(一)区域投资平台的情形
(二)证券化公司的情形
(三)不动产非CIV基金的情形
(四)对三种情形的综合评论
专题39退休基金(pension funds)的协定适用
一、2015年BEPS行动计划最终报告对退休基金定义的建议
二、BEPS第6项行动计划:2016年“退休基金的协定居所”讨论草案
(一)讨论草案对OECD协定范本及其注释的修订
(二)讨论草案邀请公开评论的问题
三、对讨论草案的评论意见
(一)协定范本第3条:“被认可退休基金”的定义
(二)协定范本第4条:“居民”定义的修订
四、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对退休基金的修订
(一)对“被认可退休基金”定义的修订
(二)将“被认可退休基金”加入“居民”的定义
五、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对退休基金的适用
(一)“退休基金”的定义
(二)居民条款有关“退休基金”的规定
(三)“退休基金”条款的规定
专题40计算机软件(数字产品)跨国征税与协定适用
一、软件的概念、特征与转让
(一)软件的概念
(二)软件的特征
(三)软件的转让
二、OECD对软件交易的税务处理原则
(一)界定软件交易取得价款是否构成特许权使用费的基本原则
(二)为获取全部或部分版权权利的目的支付的报酬构成特许权使用费
(三)仅为能对程序进行有效操作所必需的权利,不构成特许权使用费
(四)仅限于企业内部操作使用的“企业许可”等,不构成特许权使用费
(五)为包含在程序中的思想和原则的情报而支付的报酬构成特许权使用费
(六)经销商为获得和销售软件的复制品,不构成特许权使用费
(七)混合合同下支付的软件报酬的处理原则
三、美国有关计算机程序(软件)税务问题的财政规章
(一)“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概念
(二)涉及软件的交易的分类与税务处理
(三)涉及软件的交易的分类规则
(四)涉及软件的交易的操作规则
四、完善我国税法软件转让税务规则的建议
(一)我国税法软件转让所得税税务处理规则
(二)我国税法软件转让增值税税务处理规则
专题41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收问题(一):所得税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特征与典型类型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特征
(二)电子商务交易的典型类型
二、电子商务跨国所得的定性问题
(一)营业利润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定性
(二)提供劳务的定性
(三)混合款项的定性
三、电子商务与常设机构
(一)跨国电子商务活动所带来的常设机构认定问题
(二)OECD有关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认定的立场
(三)对OECD有关电子商务下常设机构认定立场的评析与解决方案
专题42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收问题(二):流转税
一、电子商务对流转税制的冲击和挑战
二、在线电子商务交易的定性
(一)在线交易数据化产品定性的理论学说
(二)在线交易数据化产品定性的国际立法和司法实践
(三)我国在线交易数据化产品定性的建议
三、在线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劳务)和无形资产的征税地的确定
(一)提供服务(劳务)和无形资产征税地的OECD实践
(二)提供服务(劳务)征税地的欧盟立法实践
(三)我国税法提供服务(劳务)和无形资产征税地的实践
专题43跨境数字交易与国际税收问题:BEPS第1项行动计划
一、数字经济的关键特点与新兴商业模式
(一)数字经济的关键特点
(二)数字经济与新兴商业模式
二、识别数字经济中的BEPS问题与解决措施
(一)与直接税相关的BEPS问题
(二)与VAT有关的BEPS机会
(三)解决数字经济中BEPS问题的措施
三、数字经济引起的直接税挑战与应对方案
(一)数字经济带来的直接税挑战概览
(二)制定应对数字经济引起的直接税挑战的方案
四、数字经济引起的间接税挑战与应对方案
(一)数字经济下的VAT征收问题
(二)解决数字经济下更为广泛的间接税挑战
(三)对有关间接税的《跨国VAT/GST指南》的评估与结论
五、数字经济引起的BEPS问题的若干案例
专题44国际税收信息交换与FATCA、CRS
一、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的历史和演变概述
(一)欧盟《利息税指令》和《行政合作指令》
(二)专项信息交换(应请求的信息交换)标准(REOI标准)
(三)《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四)自动信息交换标准(AEOI标准)
(五)《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二、美国FATCA法案与政府间协议
(一)直接报告模式
(二)政府间协定模式
(三)FATCA在我国的实施
三、OECD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一)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CAA)
(二)统一报告标准(CRS)
四、美国FATCA法案与CRS的比较
(一)信息交换模式不同
(二)不同调查对象的不同标准
(三)CRS规定了统一的执行标准
(四)金融机构分类范畴不同
(五)各国国内法对CRS的转化将提供国内法依据
专题45涉及常设机构认定的特殊问题
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的框架结构
二、有关第1款常设机构基本定义的特殊问题
(一)农场能否构成常设机构
(二)“支配”(at the disposal of)的含义
(三)业务重组转变后的本地实体的场所能否构成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
(四)家庭办公室能否构成常设机构
(五)用于国际交通运输的船只上的商店
(六)常设机构存在的时间要求
(七)外国企业的员工在东道国的停留
三、第2款“管理场所”(place of management)的含义
(一)“管理场所”含义引发的问题
(二)工作组对“管理场所”含义的建议
(三)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的修订
四、有关第3款工程型常设机构的特殊问题
(一)总承包商把合同所有方面都分包出去
(二)对合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活动适用第3款
(三)建筑工地上的额外工作
五、有关第4款视同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的特殊问题
(一)第4款中提及的活动是否必须是准备性的或辅助性的活动
(二)第4款第a)项中交付货物和销售货物的关系
(三)开发房地产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四)第4款第a)项和第b)项交替列举的各种活动的开展
(五)重要合同谈判是否属于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
六、有关第5款、第6款代理型常设机构的相关问题
专题46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问题
一、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解释原则和方法
(一)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解释原则
(二)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解释方法
二、独立分设实体法与公式分配法
(一)独立分设实体法与公式分配法概述
(二)功能独立分设实体法的步骤和考量因素
(三)独立分设实体法:OECD模式与UN模式的比较
(四)公式分配法
三、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额外指南
(一)BEPS第7项行动计划对常设机构条款的修订建议概述
(二)非独立代理人常设机构
(三)常设机构的例外情形
(四)探讨协调协定范本第7条和第9条的另外的方法
(五)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额外指南:讨论草案2
第Ⅳ篇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
专题47BEPS行动计划概述与框架结构
一、BEPS行动计划概述
(一)BEPS行动计划的历史与由来
(二)BEPS行动计划2015年最终报告
二、BEPS行动计划的三大支柱与框架结构
(一)BEPS行动计划的三大支柱
(二)BEPS行动计划的框架结构
(三)BEPS行动计划应对BEPS问题的整合框架
(四)BEPS行动计划约束力标准分类
三、BEPS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对我国的影响与应对
(一)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二)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三)中国受控外国企业的风险
(四)境外融资费用税前扣除的限制
(五)打击有害税收实践与强制披露规则的引入
(六)阻止不当协定利益的授予
(七)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八)关联方转让定价新规则带来的税务风险
(九)增强税收透明度带来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专题48主要目的测试(PPT)条款与反协定滥用
一、BEPS第6项行动计划与反协定滥用条款
二、协定滥用与反协定滥用概述
(一)现有OECD协定范本的“协定的不当利用”条款
(二)“协定选购”(treaty shopping)
三、最终报告/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的主要目的测试(PPT)条款
(一)“安排或交易”的含义
(二)“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协定利益
(三)“协定利益”的定义
(四)主观测试(subjective test):“主要目的之一”
(五)目的测试(objective test):“合理地认为”与“证明”
(六)LOB条款与PPT条款的关系
(七)主管当局的自由裁量权与协商程序
四、欧洲委员会建议的PPT条款
五、我国有关PPT条款的实践
专题49利益限制(LOB)条款与反“协定选购”滥用
一、利益限制(LOB)条款与“协定选购”概述
二、美国税收协定利益限制(LOB)条款及与OECD协定范本的比较
(一)美国税收协定LOB条款概述
(二)美国协定范本LOB条款的框架结构
(三)美国2016年新协定范本LOB条款
三、我国有关利益限制条款的实践
(一)中美税收协定的LOB条款
(二)中韩税收协定的“协定不当利用”条款(LOB条款)
(三)中厄税收协定的LOB条款
(四)中俄税收协定的LOB条款
(五)中智税收协定的LOB条款
专题50阻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BEPS第7项行动计划
一、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的主要情形概述
(一)代理型常设机构与佣金代理人安排
(二)常设机构例外与特定经济活动豁免安排
(三)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的其他安排
二、通过佣金代理人安排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一)有关佣金代理人安排是否构成PE的司法实践
(二)产生争议的根源: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差异
(三)BEPS第7项行动计划[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针对佣金代理人
安排的应对措施
(四)我国税收协定代理型常设机构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三、通过适用常设机构例外条款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一)对第5条第4款所列例外活动的澄清和修订
(二)对紧密关联方之间的活动拆分的应对措施
四、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的其他安排
(一)针对合同拆分的应对措施
(二)在某一国销售保险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的安排
专题51基地公司(Base Companies)的不当利用
一、基地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类型
(一)基地公司的概念与主要特征
(二)基地公司的避税功能
(三)基地公司的主要类型
二、国内税法对基地公司的规制
(一)国内税法对基地公司规制概述
(二)一般规制措施
(三)反延期纳税规则:CFC规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税收协定对基地公司的适用
(一)居民国和基地国税收协定对基地公司的适用
(二)基地国和来源国税收协定对基地公司的适用
四、通过基地公司二次转移所得的避税形式与规制
(一)再投资到居住国之外的国家
(二)通过借款返还到股东公司
(三)作为免税股息或其他免税所得“遣返”(repatriation)
(四)将所得转换为资本收益
专题52导管公司(Conduit Companies)的不当利用
一、导管公司的概念、类型及主要特征
(一)导管公司的概念
(二)导管公司的类型:直接导管和脚踏石导管
(三)导管架构的主要特征
二、OECD协定范本对导管公司的适用
(一)透视法(the look-through approach)
(二)排除法(the exclusion approach)
(三)遵从税负法(the subject-to-tax approach)
(四)渠道法(the channel approach)
(五)真实交易规定(the bona fide provisions)
三、美国2016年协定范本对导管公司的适用
四、我国税收协定对导管公司的适用
专题53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协定适用
一、“受益所有人”的法律渊源及协定演进
(一)“受益所有人”的法律渊源
(二)税收协定引入受益所有人的演进
二、“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及其认定
(一)“受益所有人”的各国司法实践
(二)对“受益所有人”概念的认识分歧
三、OECD对“受益所有人”的讨论草案与2014年协定范本注释
(一)对“支付给……一方居民”的澄清(第12段)
(二)“受益所有人”概念应具有独立的协定含义(第12.1段)
(三)受益所有人不得是代理人、指定人或导管(第12.2、12.3段)
(四)“使用和享有”权力测试(第12.4段)
(五)“控制支配权”不应扩及产生所得的基础财产或权利(第12.4段)
(六)“受益所有人”与反滥用规则的关系(第12.5段)
(七)协定“受益所有人”概念与其他法律文件概念的区分(第12.6段)
四、我国税法有关受益所有人的制度
(一)我国与受益所有人相关的税收法规概述
(二)我国受益所有人的概念:601号文与OECD协定范本注释的比较
(三)判定受益所有人的考量因素
(四)关于委托投资情形下受益所有人的判定
(五)受益所有人的征收管理
(六)受益所有人认定新规:税总2018年第9号公告
专题54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与BEPS第3项行动计划(一)
一、受控外国公司(CFC)税制概述
(一)美国CFC税制概述
(二)欧盟CFC税制概述
(三)中国CFC税制概述
二、美国CFC税制
(一)美国CFC税制的纳税主体
(二)美国CFC税制的纳税客体
(三)美国CFC税制的豁免规则
(四)美国CFC税制与国际重复征税
(五)美国CFC税制存在的漏洞与应对
三、 欧盟CFC税制实践:基于ECJ的视角
(一)Cadbury案规则:仅适用于“完全人为的交易”
(二)Thin Cap Group案规则:可适用于“部分人为的交易”
(三)Oy AA案和SGI案规则:考量税权分配的平衡
四、我国CFC税制:比较与借鉴
(一)纳税主体的比较与借鉴
(二)纳税客体的比较与借鉴
专题55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与BEPS第3项行动计划(二)
一、CFC税制与税收协定的协调
(一)CFC税制与营业利润和股息条款的协调
(二)CFC税制与协定消除双重征税条款的协调
(三)税收协定优先权
二、BEPS第3项行动计划:制定有效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一)定义CFC的规则
(二)CFC的豁免及门槛要求
(三)CFC所得的定义
(四)所得计算规则
(五)所得归属规则
(六)防止或消除双重征税规则
专题56混合错配安排与应对:BEPS第2项行动计划(一)
一、混合错配安排的概念与影响
(一)混合错配安排的概念
(二)BEPS第2项行动计划: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二、国内法律设计建议
(一)国内法律设计建议概述
(二)混合金融工具的反错配规则与具体税务处理建议
(三)被忽略混合实体支付的反错配规则
(四)反向混合实体的反错配规则与具体税务处理建议
(五)可扣除混合支付的反错配规则
(六)双重税收居民的反错配规则
(七)引入错配的反错配规则
专题57混合错配安排与应对:BEPS第2项行动计划(二)
一、税收协定相关建议与OECD协定范本(2017年版)
(一)双重税收居民实体
(二)透明实体的税收协定条款
(三)针对视为权益的名义扣除的协定条款
二、消除分支机构错配安排的影响
(一)分支机构错配架构的类型
(二)针对分支机构错配安排的国内法修订建议
专题58对利用利息扣除等实现税基侵蚀予以限制:BEPS第4项行动计划
一、利用利息扣除等实现税基侵蚀及其现行应对方法
(一)利用利息扣除等实现税基侵蚀
(二)现行应对利息扣除等实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方法
二、最佳实践方法建议概述
(一)最佳实践方法概览
(二)最佳实践方法的基础:固定扣除率规则概述
(三)集团扣除率规则:固定扣除率规则的补充
(四)排除低风险实体的措施:最低金额门槛等
(五)针对性规则:一般利息扣除限制规则的补充
(六)处理银行和保险业问题的特殊规则概述
三、固定扣除率规则
(一)固定扣除率规则的应用
(二)基准固定扣除率的设置
四、集团扣除率规则
(一)“集团”(group)的定义
(二)集团扣除率规则的应用
五、针对性规则
(一)防止规避一般规则的针对性规则
(二)应对其他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风险的针对性规则
专题59转让定价与BEPS第8~10、13项行动计划(一)
一、转让定价概述
(一)转让定价的基本概念
(二)转让定价的基础理论
二、独立交易原则及其应用
(一)独立交易原则的概念与含义
(二)独立交易原则的优劣势
(三)独立交易原则的应用指南:BEPS第9项行动计划/OECD转让定价指南
三、转让定价的方法
(一)转让定价方法概述
(二)传统交易法
(三)交易利润法
(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他方法
(五)全球公式分配法
专题60转让定价与BEPS第8~10、13项行动计划(二)
一、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
(一)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和OECD《转让定价指南》(2017年版)
(二)中国的关联申报要求
二、预约定价安排
(一)预约定价安排的概念与类型
(二)我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
三、成本分摊协议
(一)OECD对成本分摊协议指南的最新修订
(二)成本分摊协议的定义与类型
(三)成本分摊协议中独立交易原则的应用
(四)成本分摊协议的签订、退出或终止
(五)成本分摊协议的管理
四、资本弱化
(一)资本弱化的概念
(二)资本弱化的应对方法
(三)我国应对资本弱化的措施
专题61转让定价与BEPS第8~10、13项行动计划(三)
一、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一)BEPS第8项行动计划和OECD《转让定价指南》(2017年版)
(二)无形资产的定义
(三)无形资产的分类
(四)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功能分析
(五)涉及无形资产使用或转让的交易
(六)关于如何确认无形资产相关交易独立交易条件的补充指南
二、集团内部服务的转让定价
(一)关于集团内服务的一般转让定价规则
(二)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
三、利润分割法的额外指南
(一)BEPS第10项行动计划有关利润分割法指南的工作范围
(二)价值链理论与分析法
(三)关于利润分割的修订指南公开征求意见草案
第Ⅴ篇国际税收的若干实践应用与协定新发展
专题62爱尔兰/荷兰(夹层)“三明治”避税策略与苹果案
一、避税策略:爱尔兰/荷兰“三明治”税务架构
(一)两个基本的所得税系统:居所或来源
(二)“双层爱尔兰”策略:公司架构和许可协议
(三)“荷兰夹层”策略
二、苹果公司跨国避税案评析:“双爱尔兰”公司架构
(一)苹果公司的背景
(二)苹果公司的公司架构和交易安排
(三)“刺穿公司面纱”理论对AOI的适用
(四)美国一般反避税规则(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GAAR)的适用
三、Google的海外公司架构:爱尔兰/荷兰“三明治”
四、爱尔兰/荷兰“三明治”架构给国际税法带来的反思与应对
(一)给美国税法带来的反思与应对
(二)爱尔兰税法的变革: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改变与影响
专题63税收倒置(tax inversion)交易与辉瑞案
一、美国税收倒置交易概述
(一)税收倒置交易的概念
(二)从事税收倒置交易的诱因
二、美国倒置交易税收制度
(一)美国倒置交易税收制度立法演变
(二)IRC有关税收倒置的规定
三、美国针对倒置前交易的税收制度
(一)“瘦身规则”与“非正常分配”(NOCDs)
(二)“分立倒置”(spinversion)交易
四、美国针对倒置后交易的税收制度
(一)美国公司进行公司倒置的税收原因
(二)“跳房子贷款”
(三)“盈余剥离”
五、2016年美国协定范本针对倒置交易的规定与适用
(一)2015年协定范本草案的规定及相关评述
(二)2016年新协定范本对倒置交易的规定与适用
六、美国跨国公司税收倒置交易案评析
(一)辉瑞公司(Pfizer)倒置交易案例评析
(二)特雷克斯公司(Terex)倒置交易案例评析
专题64在欧盟选择正确的投资地:欧洲控股公司架构
一、美国跨国集团公司设立欧洲控股公司的考量
(一)使海外营业最优化
(二)标准EHC架构(Standard EHC set-up)
(三)高低EHC架构(Hi-low EHC structure)
(四)双重减税融资架构(Double dip financing structure)
二、欧洲控股公司设立地的主要标准
(一)考量的非税因素
(二)考量的税收因素
(三)控股公司设立地需要考虑的主要欧洲国家的相关税制
专题65微软公司避税案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一、微软公司避税案背景
(一)微软(Microsoft)简介
(二)微软的全球架构
二、微软公司全球避税架构分析及其应对
(一)利用成本分摊协议(CSA)将知识产权和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管辖权
(二)利用“打勾选择”规章规避美国CFC税制
专题66星巴克转让定价避税案与价值链(功能)分析
一、星巴克的全球运营架构
(一)星巴克的全球运营架构与功能分析
(二)星巴克的全球股权架构
二、荷兰星巴克制造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
(一)荷兰星巴克制造的关联采购
(二)荷兰星巴克制造的关联销售
(三)荷兰星巴克制造受让知识产权使用权
三、对荷兰星巴克制造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方法的质疑
(一)荷兰星巴克制造的功能风险定位
(二)可比利润水平调整方法
(三)采购价格的合理性
(四)特许权使用费的合理性
四、荷兰星巴克制造APA的税收后果与欧盟委员会的裁决
(一)荷兰星巴克制造APA的税收后果
(二)欧盟委员会的裁决
专题67中国国际税收的若干司法实践案例
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股权转让:法兰西水泥案
(一)法兰西水泥案案情介绍
(二)法兰西水泥案评析
二、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儿童投资主基金案
(一)儿童投资主基金案案情介绍
(二)儿童投资主基金案评析
三、非居民企业境外母子吸收合并:意大利意迩瓦萨隆诺特殊重组案
(一)意大利意迩瓦萨隆诺特殊重组案案情介绍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三)法院审理与判决
(四)意大利意迩瓦萨隆诺特殊重组案评析
四、非居民受雇所得:A.R.M-H诉广州地税个人所得税案
(一)A.R.M-H诉广州地税个人所得税案案情介绍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三)法院审理与判决
(四)A.R.M-H诉广州地税个人所得税案评析
专题68中国税收协定的若干新发展
一、常设机构与营业利润
(一)工程型常设机构认定期限的变化
(二)新增劳务型常设机构条款
(三)常设机构费用扣除的变化
二、投资所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一)股息所得的预提所得税限制税率的变化
(二)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的变化
三、财产收益
(一)旧协定有关财产收益的规定
(二)新协定有关财产收益的变化
四、独立个人劳务或受雇所得的“183天”规则的变化
(一)旧协定“183天”规则:有关会计年度/有关历年标准
(二)新协定“183天”规则:任何12个月标准
五、合伙企业享受协定资格的问题
(一)本国成立的合伙企业从对方国家取得所得
(二)本国成立的合伙企业从本国取得所得
(三)在第三国成立的合伙企业从缔约国一方取得所得
六、防止税收协定滥用和信息交换
(一)防止税收协定滥用
(二)税收信息交换
专题69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若干新变化
——以美国协定范本和OECD协定范本修订为中心
一、税收虚体的协定资格条款(FT条款)
二、特别税收制度条款(STR条款)
三、利益限制条款(LOB条款)
四、主要目的测试条款(PPT条款)
五、低税/免税常设机构条款(低税率PE条款)
六、代理型PE及PE例外条款
七、反税收倒置条款(anti-inversion条款)
八、其他条款
(一)一般定义条款和居民条款:被认可退休基金
(二)国际运输条款:居民国独占征税权
(三)股息所得受益所有人:合伙企业和“365天”期间要求
(四)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五)法律的嗣后修改条款
(六)其他条款修订
专题7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若干新规
——以国税总局2017年37号公告为中心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规概述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规详解
(一)37号公告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
(二)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三)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外币换算
(五)扣缴义务人承担税款时的处理
(六)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股息时扣缴义务时间的确定
(七)非居民企业分期收款时扣缴税款的计算
(八)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时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的规定
(九)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的协同管理
(十)“已扣未缴”和“应扣未扣”及其法律责任
(十一)减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遵从负担的规定
(十二)37号公告第10条与7号公告第12条的关系
附录
附录12014年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文版)
附录22011年UN税收协定范本(中文版)
附录32016年美国税收协定范本(中文版)
附录4OECD税收协定范本(2017年版)
附录5本书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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