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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编号:78632
书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作者: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18-9-1
入库时间:2018-10-16
定价:6元
[图书内容简介]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国务院2002年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共7章63条,对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发挥了作用,但主要调整的是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的针对性也不够强,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在总结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实践中探索积累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将人民调解这一成功做法加以规范和推广。
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是《条例》的一个重要内容。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条例》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途径和程序。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医疗纠纷的定义】

第三条【规范诊疗活动】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六条【卫生等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第八条【新闻媒体的义务】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医疗质量安全与医疗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产品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

第十三条【知情同意权】

第十四条【防范突发风险】

第十五条【病历的书写和管理】

第十六条【患者查阅、复制病历权】

第十七条【医患沟通机制】

第十八条【投诉接待制度】

第十九条【监督医疗质量安全制度的实施】

第二十条【患者配合诊疗义务】

第二十一条【健康促进与健康科普】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第二十四条【病历资料封存和启封】

第二十五条【现场实物的封存、启封和检验】

第二十六条【尸体检验】

第二十七条【尸体的存放规则】

第二十八条【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医疗秩序的维护】

第三十条【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

第三十二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人民调解中的专家咨询】

第三十四条【医疗损害鉴定】

第三十五条【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

第三十六条【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第三十七条【咨询专家、鉴定人员的回避】

第三十八条【人民调解的调解期限】

第三十九条【人民调解的调解协议书】

第四十条【行政调解的申请与受理】

第四十一条【行政调解中的专家、鉴定与调解协议书】

第四十二条【调解中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

第四十四条【赔付金额的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使用未经评估和审查的医疗新技术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尸检机构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新闻媒体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医患双方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医疗事故处理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生效时间】

附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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