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一本通
编号:79394
书名:民事执行一本通
作者:张卫平等主编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8-11-1
入库时间:2018-11-23
定价:58元
[图书内容简介]
为了更好地帮助法官、律师、教师、学生及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系统全面地掌握民事执行的规范体系,快速、有效地查找民事执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权*案例,法律出版社特邀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韩波教授按民事执行体例编写了《民事执行一本通》,希望能够帮助读者在较短时间内,以较高的效率掌握和精通民事执行法。
[图书目录]
目录
第一编 执行启动与参加人
第一章 执行启动
一、执行依据
二、申请执行条件
三、申请执行时效
四、执行立案登记
五、调解书及调解协议的执行
六、对仲裁裁决执行的一般规定
七、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界定
八、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九、财产保全的执行
第二章 执行参加人
一、对执行承担的一般规定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承担
三、公民的执行承担
四、执行中的第三人
五、禁止重复承担责任
六、执行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的变更
七、对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申请的审查
八、审查期间的保全
九、不服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时的救济途径
十、执行代理人
第二编 执行机构及管辖
第三章 执行员与执行机构
一、执行员、执行人员与执行机构
二、执行局与立案、审判等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
三、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
第四章 执行员回避
一、执行员回避的依据
二、执行员回避的情形
三、回避申请权的告知
四、违反回避规定的后果
五、回避申请与复议
第五章 执行管辖
一、各类案件的执行管辖
二、共同管辖状态下的管辖确定
三、管辖争议的处理
四、指定执行与提级执行
五、执行管辖权异议
六、财产保全与执行管辖的衔接
第六章 委托执行
一、委托执行的一般规定
二、委托执行的条件
三、委托执行案件的立案
四、委托法院应该提供的材料
五、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的工作衔接
六、受托后的执行程序
七、委托案件被退回后的处理程序
八、新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的程序
九、异地执行
第三编 执行中的和解与担保
第七章 执行和解
一、执行和解的一般规定
二、对执行和解后两种请求的处理
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后果
四、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时限
五、执行和解协议的界定与形式
六、执行和解后的中止执行
七、代理执行和解需特别授权
八、执行和解协议的变更
九、禁作以物抵债裁定
十、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中的提存
十一、执行和解案件的结案
十二、执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的可选救济途径
十三、恢复执行与不予恢复执行
十四、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
十五、就无效或应予撤销的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
十六、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的扣除及相关异议
十七、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的实现
十八、对执行和解协议异议的处理
第八章 执行担保
一、执行担保的一般规定
二、执行担保的界定与形式
三、执行担保书
四、公司提供执行担保的条件
五、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担保的认可
六、执行担保公示手续
七、暂缓执行的综合性规定
八、暂缓执行的期限及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九、担保书对暂缓执行的约定
十、担保书不实的后果
十一、担保人追偿诉讼
十二、执行担保规定的准用情形
第四编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第九章 执行异议的一般规定
一、执行异议的两种类型
二、执行异议、复议的申请材料
三、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立案
四、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五、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判组织与审查
六、告知复议权利与期限
第十章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复议
一、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复议的一般规定
二、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
三、执行行为异议的对象
四、异议竞合情形的处理
五、对限制出境决定的复议
六、对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复议
七、异议事由一次提出规则
八、对执行行为异议的处理
九、应予支持的撤销拍卖的异议请求
十、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
十一、对否定性仲裁执行裁定的异议与复议
十二、仲裁执行案件新旧规定的衔接
第十一章 就实体权利提出的异议
一、对案外人异议的一般规定
二、第三人反悔并提出异议
三、被执行人的抵销请求
四、以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的异议
五、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
六、案外权利人的判断标准
七、依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
八、申请执行人的优先受偿权
九、买受人异议
十、受让人异议
十一、承租人异议
十二、执行异议、复议新旧规定的衔接
十三、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结案
第十二章 执行异议之诉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一般规定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三、申请执行人的许可执行之诉
四 、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第五编 执 行 措 施
第十三章 执行通知与执行调查
一、执行通知
二、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
三、询问与调查措施
四、执行中的搜查
第十四章 交付财产的执行
一、通常执行措施
二、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三、对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
四、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五、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六、财产权证照转移
七、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驳回
八、仲裁裁决执行中特定物毁损、灭失情形的处理
九、仲裁裁决执行中的担保与保全措施
十、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
十一、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条件
十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及审查
十三、同事由重复救济禁止规则
十四、仲裁裁决执行中的恢复执行与执行回转
十五、代位执行
十六、参与分配
十七、执行回转
第十五章 完成行为的执行
第十六章 被执行人生活保障
第六编 执行特殊情形处理与结案
第十七章 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
一、执行中止
二、执行终结
三、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
第十八章 终结本次执行
第十九章 执行结案
第七编 执行与破产关系
第二十章 执行与破产关系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章 执行与破产衔接的具体程序
第八编 执行中的惩戒
第二十二章 通过强制措施、刑罚的惩戒
第二十三章 迟延履行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章 限制出境等惩戒措施
一、限制出境等措施的一般规定
二、限制出境
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第九编 执 行 监 督
第二十五章 法院内部监督
第二十六章 执行检察监督
第二十七章 执行信访监督
第十编 对港、澳、台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八章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九章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十章 对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十一编 对涉外判决、裁定及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三十一章 对涉外判决、裁定及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章 对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三十三章 我国对外国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十四章 我国对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