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网上书店>>图书信息
知识产权疑难案件裁判思维(二)
编号:79449
书名:知识产权疑难案件裁判思维(二)
作者:祝建军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8-11-1
入库时间:2018-11-27
定价:58元
[图书内容简介]
《知识产权疑难案件裁判思维(二)》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四个专题,对新近关注度较高的视频聚合、体育赛事节目、网络游戏直播、云服务所涉著作权保护、囤积商标牟利规制、跨境电商商标权保护、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疑难问题、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中遇到的困惑等问题,详析审判观点,提炼裁判规则,以及理论联系实践进行学术探讨,对法官审理新领域的知识产权案件,对律师代理相关业务,均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图书目录]
目录
专题一
著作权问题“三网融合”著作权案件梳理与问题分析
内容提要
“三网融合”作为新的传播技术和营利模式,带来了复杂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判定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仍应坚持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标准。总结涉“三网融合”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经验,对因手机上网提供Wap搜索转码服务、因互联网电视机传播侵权影视作品、因提供连接互联网与电视机之视频播放器或电视机顶盒传播侵权影视作品、因IPTV互联网电视传播侵权影视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案件进行裁判规则梳理。对审理“三网融合”案件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回看”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范畴,IPTV业务是两个以上经营主体的共同业务,并以此定性来裁判相应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关键词
三网融合 信息网络传播权 手机上网播放器 机顶盒 IPTV 回看服务 合作共同侵权
视频聚合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
内容提要
视频聚合服务在技术上是通过深度链接技术来实现的。根据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关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在未经许可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情况下,视频聚合服务在通常情况下不太可能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应从破解技术保护措施侵害著作权、著作权帮助侵权、不正当竞争侵权之体系化的规制方法来妥当处理视频聚合违法行为。
关键词
视频聚合 信息网络传播权 体系化 规制
视频聚合网站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
著作权人举证证明视频聚合网站在线提供侵权的影视作品,而视频聚合网站不能举证证明其提供的是深度链接技术服务,则应被认定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
关键词
视频聚合 直接侵权
视频聚合平台破解技术保护措施侵犯著作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
视频聚合网站破解他人为其作品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视频聚合 技术措施 破解 侵权
破解技术措施进行深度链接的定性
裁判要旨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将其作品授权给视频网站使用,被授权网站对该视频文件设立了防止其他网站与之进行深度链接的技术保护措施,如果网络服务商破解该技术保护措施进行链接,则该行为构成破解技术保护措施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追究该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深度链接 技术措施 破解 侵害著作权
网络音频播放新媒体侵害著作权的判定
内容提要
通过网络音频播放新媒体推送音频文件属于作品新的传播方式,如果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以有声音频文件方式,上传到音频播放平台上,则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如用户与平台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对音频文件的上传和传播行为,则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如二者不存在合作关系,则只能从帮助侵权的角度去判断平台是否构成著作权帮助侵权。
关键词
音频播放 上传 分工合作 共同侵权
传播有声小说侵害著作权的判定
裁判要旨
有声小说文件播放平台在性质上属于信息存储空间。如网络用户未经许可将他人小说作品以有声音频文件的方式上传到音频播放平台的服务器上,此时,有声小说与文字小说作品属于同一作品,该上传用户侵犯了文字小说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有声小说文件播放平台与该上传用户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分工配合的情况下,同时,有声小说文件播放平台对该用户的上传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及时删除该音频文件的情况下,有声小说文件播放平台既不构成直接侵权也不构成帮助侵权。
关键词
有声小说 播放平台 上传 直接侵权 帮助侵权
体育赛事网络盗播行为的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
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我国《著作权法》中影视作品所要求的创作性高度,其在通常情况下应被认定为是录像制品,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人无权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要求体育赛事网络盗播行为人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但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要求体育赛事网络盗播行为人承担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
关键词
体育赛事节目 录像制品 网络盗播
适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能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著作权维权诉讼,而非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权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著作权维权诉讼。
关键词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原告身份 维权
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因网络游戏直播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前沿的案件类型之一,应依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来解决该类案件遇到的问题。网络游戏固有的著作权,其著作权人应归属于网络游戏的生产商。电竞游戏比赛的动态画面具备人物、背景、故事情节等表现形式,与电影作品类似,应被纳入电影类作品的范畴。游戏玩家仅是将开发商预先设定的静态数据通过游戏规则调取出来呈现为动态的游戏画面,其没有参与作品的创作,不享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和表演者权。他人未经许可将电竞游戏的比赛画面进行直播时,应根据他人具体的直播方式来确定相应的著作权权能予以控制。他人未经许可在电竞游戏平台直播间进行个人直播,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著作权侵权。
关键词
网络游戏直播 电影类作品 表演权 表演者权 合理使用
网络游戏地图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内容提要
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因复制、抄袭网络游戏地图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前沿的案件类型之一。网络游戏地图是游戏的核心构成要素之一,由于网络游戏的玩法越来越复杂,这导致网络游戏地图的创作过程也变得越来越精细、复杂。网络游戏地图通常可能以三种形态展现在游戏玩家面前,包括体现网络游戏整体结构和布局的2D平面地图,以及体现网络游戏艺术美感的3D立体局部和全景地图。应当基于个案中网络游戏地图的具体表现形式,来分析、判断网络游戏地图的可作品性问题。网络游戏地图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他人未经许可复制、抄袭权利人的网络游戏地图,将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应处理好涉网络游戏地图案件中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案由之间的关系,妥当处理该新类型案件。
关键词
网络游戏地图 不正当竞争
云服务器提供商侵害著作权责任的界定
内容提要
涉及云服务器著作权侵权案件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以介绍我国首例云服务器提供商著作权侵权案为切入点,论证了云服务器提供商在著作权法上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据云服务器的技术原理,分析了云服务器提供商构成帮助侵权的条件;通过分析云服务器提供商保护他人著作权应负担的注意义务,界定了云服务器提供商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裁判方法。
关键词
云服务器 技术原理 网络服务提供商帮助侵权 注意义务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定性
内容提要
人工智能是目前人类创新活动的发展方向,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广阔的产业发展前景。技术的发展总会带来复杂的法律问题,人工智能的出现,引发人们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上定性问题的思考,通过分析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及著作权主、客体之架构设置,以及目前人工智能从事创作活动的技术机理,得出人工智能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仍属于人所使用的机械或技术工具的结论。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著作权 作品
专题二
商标权问题
囤积商标牟利的司法规制
——优衣库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内容提要
通过介绍我国各地法院所判决的优衣库商标侵权纠纷案,可以发现人们对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的规制还存在不同观点。在分析囤积商标牟利内涵的基础上,论证构成囤积商标牟利行为需满足三个条件。囤积商标牟利行为与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本质相悖,导致我国的注册商标制度被严重异化,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予以规制。我国《商标法》对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的规制存在漏洞,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赋予法
官自由裁量权以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故应依据我国《商标法》第7条第1款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规制囤积商标牟利行为,直接驳回该行为人提起的商标维权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
恶意抢注 囤积商标 不正当利益 诚实信用 规制
商标反向混淆争议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商标反向混淆是指由于在后商标的使用,使得相关公众可能会误以为在先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后使用商标的经营者,或者与在后使用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经营上的联系,如存在联营、赞助或许可等关系。商标反向混淆与商标正向混淆相比,在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方向上正好相反。商标反向混淆阻碍了商标权人利用其商标培养或建立商誉的机会,剥夺了商标权人的发展空间以及进入或扩大新市场的能力。在具体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关于商标反向混淆制度应否以及如何被适用、侵权成立的条件及赔偿标准等问题上,仍存在较大争议,从而导致不同的理论及裁判观点。从“非诚勿扰”、“新百伦”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纠纷案为切入点,依据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及总结商标反向混淆司法实践的经验,并在参考国外商标反
向混淆侵权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反向混淆侵权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及损害赔偿标准进行深入分析,并得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
关键词
商标 反向混淆 成立条件 赔偿标准
体育赛事冠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与解决
裁判要旨
体育赛事冠名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关键词
体育赛事 商标使用 混淆
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保护 
内容提要
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的着力点。在跨境电商的海外代购和海外电商直邮模式中,我国自然人购买国外商品的目的是消费,该行为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境外采购、境内销售”行为,如果侵犯了本国商标权人的商标权,该行为通常应被定性为商标销售侵权,该商标销售侵权人可以通过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而被免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与传统跨境贸易相比,跨境电子商务更易引发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商标平行进口合法与否,取决于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贸易政策,一方面应允许商标平行进口,以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给消费者以更多选择的机会;另一方面还必须设定商标平行进口的限制条件,当平行进口的商品与进口国的商品存在实质性质量差异,或者进口商品在投放市场后发生改变或者损坏,为避免导致消费者混淆或损害商标的声誉,商标权人有权阻止该商标平行进口行为。
关键词
跨境电商 自用豁免 使用 销售 平行进口
出口标注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定性
裁判要旨
出口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或相近似,同时,出口商品上标注的标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此时,因出口商品全部销往国外,加之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相关公众在国内市场上无法接触或看到这些商品,意即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出口标注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关键词
出口商品 商标 地域性混淆
注册未使用商标不应受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制
内容提要
“注册未使用商标”因未在市场上使用,故尚未形成商誉。如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注册未使用商标”,行为人并未利用该注册商标的商誉获取经济利益,其只是损害了注册商标权人将来利用该注册商标积累商誉的可期待利益,因此,该行为仅构成民事上的商标侵权行为,且行为人只需停止侵权,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使用他人“注册未使用商标”所获得的利益,在性质上不属于“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故该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关键词
注册商标 未使用 民事侵权 假冒注册商标罪
专题三
专利权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应建立FRAND谈判机制
内容提要
标准必要专利FRAND谈判机制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达成的有效保证,应根据业界经验推动建立FRAND谈判机制,这是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FRAND 谈判机制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成立条件
内容提要
标准必要专利制度有利于促进先进技术的推广与运用,并实现互联互通的需求,但该制度亦有弊端,比如可能出现“专利劫持”和“使用费叠加”等问题。为克服这些弊端,标准必要专利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原则应运而生。FRAND许可意味着一方面要能够确保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人有能力使用该标准,另一方面也要确保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获得与其技术贡献相适应的回报。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对禁令救济成立条件的确立,起着限制作用。只有遵循FRAND许可的善意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才有权利向不遵循FRAND许可的恶意的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主张禁令救济。愿意按照FRAND原则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善意的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应被免除适用禁令救济制度。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准确适用,是保障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FRAND许可 善意 恶意 禁令救济
未参加标准制定的必要专利停止侵权救济的条件 
内容提要
在无线通信领域,标准化组织对技术标准的制定以及相应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授权许可声明,均有相对完善的制度与程序设计。在通常情况下,参加标准制定产生的必要专利是常态,而未参加标准制定产生的必要专利是例外。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很强的公共色彩属性,FRAND授权许可是保障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同时,基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以及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未参加标准制定的必要专利停止侵权救济的成立条件,应与参加标准制定的必要专利停止侵权救济的成立条件相同。
关键词
未参加标准制定 标准必要专利 FRAND许可 侵权救济 相同条件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时过错的认定
内容提要
标准必要专利适用禁令救济必须要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谈判过程中无明显过错,遵循FRAND原则,而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为前提条件。提起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适格的原告,通常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适格被告通常是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主张禁令救济时,应对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具有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承担举证责任。在司法实务中,可以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来认定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人在谈判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违反FRAND原则,从而给予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提供禁令救济的保护。
关键词
FRAND原则 过错 举证 禁令救济
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应当公开
——以治理专利劫持和反向劫持为视角
内容提要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不公开,是导致专利劫持和反向劫持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标准必要专利FRAND谈判规则,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应当公开。尝试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绝对公开和相对公开模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劫持 反向劫持 费率公开
专题四
不正当竞争及
其他知识产权
问题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司法适用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又称临时禁令,其适用条件非常严格。对知识产权行为保全适用条件进行探讨。因知识产权行为保全错误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
行为保全 临时禁令 适用条件 赔偿责任
运用证据规则破解知识产权赔偿难问题
内容提要
举证困难和不举证,是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低的重要原因。充分利用各种证据规则制度,加强举证能力,是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的核心和关键。
关键词
证据规则 赔偿
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积极尝试
内容提要
案例引证制度在法律规范意义上不同于案例指导制度,该制度具有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功能。适用案例引证制度,应尊重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如果当事人愿意选择适用该制度,其应遵循法院规定的特定程序。案例引证报告应采取自愿撰写原则。办案法官对于引证案例中的裁判观点,应以内化为本案的裁判观点进行阐述,而不应声称以引证案例的裁判观点来判决本案纠纷。
关键词
案例引证 避免 同案不同判 引证报告 引证方法
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问题
内容提要
涉及单独追究企业员工侵害商业秘密的问题,可以通过民法解释学的方法,扩张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同业竞争关系”范畴,使离职员工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商业秘密的调整主体范畴。
关键词
竞争关系 经营者 不正当竞争
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侵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
在“互联网+”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微信支付服务已成为相关公众普遍使用的知名服务,腾讯公司是该知名服务的权益人。行为人作为在后电子支付服务领域的经营者,未经许可将“微信”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并宣称其与腾讯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此属于利用腾讯公司“微信”支付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商誉,从事“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关键词
知名服务 不正当竞争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
经营者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时,将竞争对手完成的智力成果,宣传为自己完成的智力成果,以此捏造虚假事实来抬高自己,以达到引起相关公众误解进而招揽客户的目的,该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
关键词
虚假宣传 误解 招揽客户
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
在经营者与竞争对手均从事同类商品出口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将竞争对手的英文名称注册为网站的域名,并在该网站上恶意用英文散布虚假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应承担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
关键词
虚假事实 诋毁 不正当竞争
不视为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裁判要旨
在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件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的商业利用者,能举证证明其投入商业利用的被控侵权产品合法来自于其他经营者,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提不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商业利用者在主观上为善意,从而可以判定其商业利用行为不属于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
关键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不视为侵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司法保护遇到的困惑与解决思路 
——以法院生效判决为素材
内容提要
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件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最难审的一类案件,有许多基础性的问题有待研究清楚。以法院生效判决为研究素材,通过分析指出,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才受到专有权的保护,法院判决在布图设计内容的确定、独创性的认定、布图设计侵权对比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与方法。根据布图设计的基本法律制度及原理,提出并论证解决上述争议问题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
布图设计内容 登记 独创性 举证相同比例
法律图书馆>>网上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