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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英文对照)
编号:7968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英文对照)
作者:
出版社:知识产权
出版时间:2001-7-1
入库时间:2002-5-17
定价: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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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
第二条 专利的客体:发明创造(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管理专利的部门的任务
第四条 需要保密的主题
第五条 违反公共利益等的主题
第六条 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权的归属
第七条 不得压制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第八条 合作或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九条 先申请原则
第十条专 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
第十一条 专利授予的权利
第十二条 专利许可合同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实施
第十四条 中国单位或个人某些专利的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专利的标记
第十六条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
第十八条 有权申请专利的外国人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
第二十条 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专利国际申请的提出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理专利申请和请求的原则;专利申请的保密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第二十三条 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应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优先权
第三十条优 先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主题的单一性
第三十二条 申请的撤回
第三十三条 申请的修改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发明:申请的公布
第三十五条 发明:实质审查的启动
第三十六条 发明:申请人提交实质审查用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发明:通知修改或陈述意见
第三十八条 发明:实质审查驳回申请
第三十九条 发明:实质审查后授予专利权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初步审查后授予专利权
第四十一条 复审以及向法院起诉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专利权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年费
第四十四条 专利权的终止
第四十五条 无效宣告的请求
第四十六条 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无效宣告的效力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未能获得专利权人许可时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九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根据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请求人需提交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的登记和公告及终止
第五十三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对强制许可权利的限制
第五十四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支付
第五十五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由于强制许可而向法院起诉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 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五十七条 侵权的定义和救济方法;发明:方法专利的证明;实用新型:出具检索报告
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救济方法和处罚
第五十九条 冒充专利的救济方法和处罚
第六十条 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六十一条 临时措施
第六十二条 诉讼时效
第六十三条 不构成侵权的行为;赔偿责任的免除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制裁
第六十五条 对侵夺发明人或设计人权利的制裁
第六十六条 管理专利的部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对渎职人员的制裁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费用
第六十九条 本法的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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