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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新论(第二版)
编号:80869
书名:.行政刑法新论(第二版)
作者:李晓明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9-2-1
入库时间:2019-4-22
定价:88元
[图书内容简介]
在行政刑法及其属性的界定中,更应关注“罚”的概念及其内容,甚至“罚”的性质及其程度等,这些都是判断行政刑法还是普通刑法的基本标准和依据。也就是说,行政刑法与刑法的不同及其属性关键或根本的还是“罚的不同”及其具体处罚方式上的差异。本书在讨论刑法与行政刑法“罚”上的不同时,还关注到二者在“罚”的本质属性上的“共通性”,这或许就是被称作“行政刑法”的缘故,也即二者无论对行政违法还是犯罪的“处罚”,而不同于民事违法的“等价赔偿”。

[图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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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版序言
序言
绪论
一、行政刑法在欧洲的兴起及其传播
二、日本的行政刑法及其“轻犯罪法”
三、我国古代和早期的“行政刑法”
四、我国1949年前后社会主义的“行政刑法”
五、我国当代行政刑法研究的三个发展阶段
六、关于行政刑法性质及其归属的论争
七、我国未来行政刑法的新建构
第一章行政刑法的新界域:中义的行政刑法
第一节广义的行政刑法:行政刑罚+行政罚
一、国外的广义说:郭氏的行政不法理论
二、国内的广义说:全部行政性刑法规范
三、学界的应然说:行政刑罚+行政罚
第二节狭义的行政刑法:行政刑罚
一、国外的狭义说:行政法中的刑罚规范
二、国内的狭义说:行政法中的罪责规范
三、学界的主流说:刑法视野的行政刑罚
第三节中义的行政刑法:部分行政刑罚+部分行政罚
一、德国的界域:经济刑法+违反秩序法
二、美国的实用:较轻的刑罚(罚金)
三、日本的选择:附属刑法+轻犯罪法
四、中义的核心:行政罚中人身自由罚等的司法化
第二章行政刑法的新建构:独立于刑法之外
第一节观念上的创新:自由罚、财产罚和资格罚等的司法化
一、司法化的新理念:行政处罚中的人权保障优先
二、自由罚的司法化:杜绝司法外的人身自由处罚
三、财产罚的司法化:落实宪法的私有财产权保护
四、资格罚的司法化:规范处罚行为保障职业资格
第二节确立上的根据:夯实中义行政刑法的理论基础及依据
一、国家权能的合理划分:司法权和行政权间的制衡
二、灰色理论的核心支撑:两法间的缓冲地带与过渡
三、国家类型的实际推动:行政国、法治国和福利国
四、公权与私权间的博弈:保障人权优先理念的确立
五、公正与效率间的平衡:辩诉交易、矛盾化解与直诉
六、二元结构的惩处体系:刑罚体系+保安处分体系
第三节内容上的调整:以行政拘留、“收教”、强制治疗为主体
一、内容之一:行政处罚法中的自由罚和财产罚
二、内容之二:收容教养、收容教育中的自由罚
三、内容之三:强制医疗、戒毒等中的“自由罚”
四、内容之四:将拘役刑、管制刑移入行政刑法
五、内容之五:将非刑罚处罚方式移入行政刑法
六、内容之六:将危驾和恶意欠薪移入行政刑法
七、内容之七:设置与刑罚有效对接的保安处分
八、内容之八:完成同违法和犯罪的分离与衔接
第四节措施上的配套:通过专门程序框定案件范围与管辖
一、措施之一:在社区里普遍设立基层法庭
二、措施之二:在操作上专门制定简易程序
三、措施之三:在性质上处罚不入刑事登记
四、措施之四:在运作上实行行政机关直诉
第三章行政犯罪的新称谓: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
第一节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定性根据: 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交叉
一、行政不法:中外学者在性质认定上的不同
二、刑事不法:中外学者在范围划分上的分歧
三、两者的区分:“三大差异理论”的不同界说与发展
四、定性的根据: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交叉与对接
第二节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基本定位: 介于违法和犯罪间的缓冲地带
一、犯罪:所有犯罪的统称
二、刑事犯罪:司法犯罪的别称
三、行政犯罪:刑事犯罪的对称
四、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同刑法内行政犯罪的划分
第三节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要素分析: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分
一、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双违性与灰色理论
二、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一般要件:行为要素、责任要素和价值要素
三、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法人要件:行为要素和价值要素
第四节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为要素
一、违法行为:作为、不作为与持有
二、行为对象:人、物、秩序与环境
三、行为结果:种类、数额与情节(包括人身危险性)
四、因果关系:认识、关联与要求
五、相关因素: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五节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2):责任要素
一、责任主体:责任年龄与特殊身份
二、责任能力: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三、责任内容:故意与过失
四、认识错误:法律与事实
五、相关因素:目的和动机
第六节刑事性行政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3):价值要素
一、价值要素(1):违法判断
二、价值要素(2):正当业务
三、价值要素(3):期待可能性(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章行政刑法责任的新表述:刑事性行政责任
第一节刑事性行政责任的确立根据:行政秩序与权益保护
一、追责目的:实现国家的行政目的和秩序
二、追责方式:自由罚和财产罚等的司法化
三、追责根据:特殊契约论与追求正当性
四、追责技术:“二元结构”的制裁体系
第二节刑事性行政责任的基本定位:行政刑罚的司法化
一、行政罚:行政责任(行政法责任)
二、刑罚:刑事责任(刑法责任)
三、行政刑罚(一):行政刑法责任(刑法之内)
四、行政刑罚(二):刑事性行政责任(刑法之外)
五、行政刑罚司法化:现代法治的必然趋势
第三节刑事性行政责任的承担(1):人身自由罚
一、行政拘留和拘役
二、管制
三、收容教养
四、收容教育
五、强制治疗
六、其他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
七、驱逐出境(限期离境)
八、禁止令
九、社区服务令
十、醉酒约束
第四节刑事性行政责任的承担(2):财产罚
一、罚款
二、没收
三、赔偿损失
四、销毁
第五节刑事性行政责任的承担(3):资格罚
一、剥夺人身、民事等相关权利的资格
二、剥夺实施相关行为的资格
三、剥夺公职及职业资格
四、剥夺荣誉资格
第六节刑事性行政责任的承担(4):申诫罚
一、警告
二、训诫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改正
第七节刑事性行政责任的承担(5):名誉罚
一、赔礼道歉(包括声明道歉)
二、惩罚性通告
三、刑事违法宣告
第八节刑事性行政责任的承担(6): 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
一、“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性质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或处分是对其他刑事性行政制裁措施的补充
第五章行政刑法规范的新拓展:行政刑事程序
第一节立法理念: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公正与效能
一、司法效能: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
二、权益保障:辩护权与非法证据排除
三、简易审:立法与执法效能的必然要求
四、非罪化:现代国际刑事政策的总趋势
五、与现行法的对接:出罪与入罪的缓冲地带
六、与刑诉法的关系:适用其理念和基本原理
第二节立法内容(1):对实体管辖范围的框定
一、与刑法的对接(一):刑事性质的管辖边界
二、与刑法的对接(二):有罪宣告判决的使用
三、行政处罚的司法化:以“人身自由罚”为核心
四、“收教”的司法化:由封闭式转向开放式
五、强制治疗的司法化:一种特殊的保护措施
六、工读教育的司法化:一种特殊的培养方式
七、保安处分的司法化:一种特殊的防卫对策
八、行政处罚的司法化:与行政法的有效对接
第三节立法内容(2):对行政刑事程序的设置
一、简易简化审程序:法官独任和行政直诉
二、微罪的认罚协商:辩诉交易和矛盾化解
三、保护措施的下达:书面裁定与庭审裁定
四、法人罚的前程序:大额行政罚款的听证
五、文书与期间送达:通用格式与程序简化
第四节立法内容(3):对程序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证据衔接以客观证据为主:并直接用于案件直诉
二、直诉、自诉者需自行举证:证据收集及举证责任
三、被告人以辩解和自证为辅:反对强迫“自我归罪”
四、独任法官以自由心证为准:证据采信和自主裁判
第五节立法内容(4):对实体证明标准的明确
一、自由罚的证明标准:基本排除合理怀疑
二、财产罚的证明标准:基本做到令人信服
三、资格罚的证明标准:基本做到令人信服
四、其他罚的证明标准:合理采用优势证据
第六节立法内容(5):对实体审理结果的救济
一、被告人不服:引起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
二、起诉方不服:引起上级法院的书面审理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刑法诉讼程序(专家建议稿)
附件二《日本轻犯罪法》(于瑞钦翻译)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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