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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看得见的正义(第三版)
编号:81250
书名:天下·看得见的正义(第三版)
作者:陈瑞华著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9-5-1
入库时间:2019-5-21
定价:68元
[图书内容简介]
与其他社会科学不同,法学研究经常受到法律条文的限制和影响。有人就曾对法学教科书作出过悲观的评论:“法律一修改,整箱整柜的法律书籍就得被捣毁。”与教科书一样,假如一部法学专著与法律条文联系过于密切,那么,在法律发生修订或者新的法律颁行之后,它们的价值也就大打折扣了。《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倒并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它具有浓烈的文化品位,引用了不少典故、历史事件,与法律条文保持了应有的距离。但是,也确实有一些分析源自某一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者引用了与某一过时法律条文有关的案例。对于这些都需要作出必要的修订。考虑这一点,作者在新版本中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对于所有与过时法律条文有关的案例都进行了替换,以尽量消除那些过时条文的痕迹和影响。

与此同时,通过认真通读第二版的全文,作者发现,有几个法律格言具有较大的影响,经常被人引用,却没有在本书中获得应有的位置。因此,本着对读者负责的原则,作者重新浏览了坊间出版的几乎所有涉及法律格言的出版物,经过慎重选择,*终增加了四个重要的法律格言,并分别对其作出评析,将其编入本书。细心的读者可以将第三版与第二版对照一下,看看究竟有哪些新的格言增加进来了。

在《看得见的正义》第三版行将付梓之际,作者有必要再次交代一下本书的撰写宗旨。本书不是一部严谨的学术著作,更不是学术论文的汇集,而继续保留了学术随笔的性质。既然是“学术随笔”,就带有“散文”的风格,具有“夹叙夹议”的叙述方式,既要关注一些法律问题,也会作出相应的评论。本书*是对法律格言作出专门研究的学术作品。其实,很多格言在形成之初,都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语境和含义。尤其是罗马法时代的很多格言,都必然受制于当时的罗马法律制度。但时过境迁,这些格言经过法律移植和法律传播,已经具有了超越时空的文化价值。例如,原来形成于罗马法的“谁主张,谁举证”“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任何人不得从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等格言,在现代诉讼制度中早就不再保留原来的意思了。至于本文引用的一些源自英国法的格言,经过多年的传播,也早就被赋予更为广泛的意义了。例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听取另一方的陈述”“平等武装”“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警察是法庭的仆人”“正义先于真实”等,早就脱离了英国法原有的语境,而具有了更新也更为丰富的含义。正因如此,本书不拘泥于法律格言的原始出处和*初含义,而是结合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利用这些格言所包含的理念,来作出新的理解和评论。

或许,制度也罢,规则也罢,法律条文也罢,在*程度上都属于“过眼云烟”,甚至稍纵即逝。但那些隐藏在制度背后的“理念”或“思想”,则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并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而具有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我们之所以高度重视那些历经数百年而仍具影响力的法律格言,其原因就在于此。


[图书目录]
001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017 听取另一方的陈述

037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一)

053 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之二)

069 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083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097 正义根植于信赖

113 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

127 平等武装

145 正义先于真实

159 一事不再理

173 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

193 无救济则无权利

207 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223 疑义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241 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261 自由裁量权在于通过适用法律来发现正义

275 谁主张,谁举证

289 不能证明的事实就等于是不存在的

301 任何人均无义务指控自己

317 行使其权利的人,得视为不损害任何人

329 任何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不被视为可靠的证人

343 人的外部行为反映其内心秘密

357 谁来监督监督者

371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387 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401 公平游戏

419 刑事诉讼法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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