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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编写,逐条撰写释义,精准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
编号:82123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编写,逐条撰写释义,精准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
作者:王爱立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9-6-1
入库时间:2019-8-5
定价:45元
[图书内容简介]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这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第一,巩固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在法律中体现出来,包括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改革检察官任职和产生方式,实行初任检察官基层任职和逐级遴选制度等。
第二,建设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为了全面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的要求;加强专业化建设,总体上提高或从严把握担任检察官的条件;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从律师、法学专家等法律职业群体中公开选拔检察官制度,进一步完善检察官队伍结构;增加初任检察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检察官遴选储备人才等。
第三,加强检察官职业保障。在立法目的中明确规定要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设立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作为检察官权益保障的专门机构;加强检察官人身权益方面的保障;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建立检察官专门工资福利制度。
第四,对检察官公正履职提出规范要求。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定为检察官履行职责的要求和价值追求。本次修订增加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要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增加关于检察官职业伦理、履职基本原则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检察官职责的规定。
第五,严格检察官队伍管理。增加规定检察官不得在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不得兼任仲裁员和公证员;对违规兼职的处分作了规定;增加规定存在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等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修改完善任职回避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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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二条 【检察官的定义与范围】
第三条 【检察官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检察官的职业伦理】
第五条 【检察官履行职责的原则和立场】
第六条 【检察官依法履职不受干涉】
第二章 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检察官的职责】
第八条 【担任特定职务的检察官的相应职责】
第九条 【检察长领导检察官开展工作】
第十条 【检察官的义务】
第十一条 【检察官的权利】
第三章 检察官的条件和遴选
第十二条 【担任检察官的条件】
第十三条 【不得担任检察官的情形】
第十四条 【检察官的选任方式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开选拔检察官的范围和条件】
第十六条 【检察官遴选委员会】
第十七条 【检察官的初任与逐级遴选】
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
第十八条 【检察官的任免权限和程序】
第十九条 【检察官就职宪法宣誓】
第二十条 【应当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提请不批准违规选举的检察长】
第二十二条 【撤销检察官的任命】
第二十三条 【不得兼任特定职务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亲属间不得同时担任职务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任职回避的情形】
第五章 检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检察官员额制】
第二十七条 【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第二十八条 【首席大检察官】
第二十九条 【检察官等级确定和晋升】
第三十条 【检察官等级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初任检察官统一职前培训】
第三十二条 【检察官培训的内容和原则】
第三十三条 【培训作为任职晋升依据】
第三十四条 【检察官培训机构】
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辞职】
第三十六条 【辞退检察官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离任检察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 【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章 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九条 【设立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第四十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十一条 【检察官考核原则】
第四十二条 【检察官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 【检察官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 【考核结果的复核】
第四十五条 【检察官的奖励】
第四十六条 【给予检察官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给予检察官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暂停检察官履行职务】
第四十九条 【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第五十条 【检察官在惩戒审议中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对惩戒审查意见的异议及处理】
第五十二条 【惩戒审议具体程序的制度】
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三条 【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调离检察业务岗位】
第五十五条 【禁止干涉检察官履职】
第五十六条 【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保护】
第五十七条 【检察官名誉保障】
第五十八条 【检察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保障】
第五十九条 【检察官的工资制度】
第六十条 【检察官定期增资制度】
第六十一条 【津贴、补贴、奖金、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二条 【伤残待遇、抚恤和优待】
第六十三条 【检察官退休制度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检察官退休后的待遇】
第六十五条 【检察官的控告权】
第六十六条 【对检察官处分或人事处理错误的纠正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六十八条 【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
第六十九条 【与公务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适用】
第七十条 【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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