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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典型问题研究
编号:82288
书名:.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典型问题研究
作者:秦天宁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19-7-1
入库时间:2019-8-25
定价:49元
[图书内容简介]
因为热爱,所以坚持
(代序)
与“知识产权”的缘分始于十五年前的读研生涯。当时,我本科毕业顺利升入本校研究生院,且有幸师从我国科技法泰斗曹昌祯教授。曹教授是上海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多次参与我国科技立法,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的奠基人之一。求学期间,曹昌祯教授的言传身教让我渐渐爱上了知识产权这一学科,他的教导犹如一盏明灯,为我今后求学、工作的道路指明了方向。
我的第一份职业是检察官。虽然在刑事司法实践领域知识产权并非主要业务,但由于那份从校园带来的单纯的热爱,我一直坚持从事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在办案之余,仍然沉淀自己的思考,发表了十余篇与知识产权犯罪相关的论文,并多次参与上海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白皮书》的撰写工作,其中一些课题和工作报告得到了上海市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并已转化为工作机制。
在检察院任职期间,我考取了华东政法大学的博士研究生,并且将知识产权基础理论作为我博士论文的选题。在我读博期间还有一件值得一提的事情,也是我人生中一抹别具一格的亮色。那就是2015年至2017年两年间,我在“知产力”这一知识产权知名新媒体平台开设了“漫说知识产权”这一专栏,以漫画的形式讲解知识产权,共连载52期。我和“漫说”的故事很长,也很精彩,在连载“漫说”期间,我和知识产权的缘分越来越深厚,和知识产权的距离越来越近。
此后不久,我的人生也翻开了新的一页,成为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名干警。这次,我和知识产权终于可以零距离接触了。在工作中,我接触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几乎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中有不少高社会关注度的知名案件,有些案件跻身于全国或者全市的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列。工作中,我犹如海绵吸水一样学习,吸收知识产权实务和理论知识。虽然从检察院到法院、从刑事到民事的转型经历了很多艰辛,但对知识产权事业的热爱支撑着我始终以饱满的热情投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
本书是我十多年刑事司法、民事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的心血结晶。在撰写专著书稿的时候,多年来的资料收集、案件办理、思路整理、文稿起草、论证校验工作都历历在目。
众多领导、老师、同学、朋友为我的这本专著提供了大量而卓有成效的帮助,本书的撰写、编辑、出版凝聚着很多人心血和汗水,想到你们,我的心里就充满着温暖、敬意和感恩。
谨希望此书的出版成为我继续前进的动力,虽然道路曲折,但我对知识产权事业的热爱未曾改变,未来也将坚持沿着知识产权道路走下去。
秦天宁
2019年7月

[图书目录]
目录
第一章上海地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状况研析
第一节实务中的实体问题研究
一、定性争议
二、主体的认定
三、主观方面的认定
四、客体的认定
五、客观方面的认定
六、犯罪数额、情节及量刑问题
第二节实务中的程序问题研究
一、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二、如何保障权利人权益
三、涉外程序操作规则缺失
四、认证风险
五、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固定
六、管辖存在混乱现象
七、侦查协助的程序规范
八、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力度不大
第三节相关知识产权治理问题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相关参考建议
第二章检察环节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新探
第一节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理论基础
一、价值指引
二、刑事司法理念和执法原则
第二节检察环节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制度新探索
一、价值意义
二、主要目标
三、基本原则
四、充分发挥主要检察职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作用
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机制
六、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三节知识产权专门检察部门的构建与完善
一、审判机关的先行实践
二、检察机关的试点探索
第三章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新发展思考
第一节转码、搜索行为的著作权法适用
一、什么是“转码”?
二、“转码”是否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
三、转码、搜索是否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四、实时转码、搜索服务的定性分析
五、转码、搜索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节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的赔偿救济
一、责令赔偿损失:非刑罚处罚方式
二、积极赔偿损失:酌定量刑情节
三、罚金:刑罚
四、惩罚性赔偿
五、其他
第三节知识产权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途径
第四节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单独入刑
第五节网络提供影视作品侵权行为的刑事归责路径
一、设链型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入刑已不是首例
二、民事和刑事规范的关系把握是裁判难点
三、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提出协调民刑认知差异的有效方案
四、对解结路径的初步思考
第六节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盗版网络游戏行为的刑事责任
一、“私服”的技术解构
二、“私服”的法律实质
三、“私服”侵犯的对象是计算机软件作品
四、“私服”运行游戏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
五、“私服”行为应当认定为“复制发行”行为
六、入罪标准的把握
七、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七节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中“刷信誉”的定性
一、“刷信誉”行为具有可非难性
二、“刷信誉”在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中无单独评价的必要
三、“刷信誉”未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四、“刷信誉”所涉销售金额不应作为“非法经营数额”计算
五、“刷信誉”辩解的证据效力较低
六、“刷信誉”行为法律风险提升
七、经营诚信需要社会共治
第八节关于网络著作权刑事立法的思考
一、主观方面:“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是否应该取消?
二、客观方面: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应单独入刑?
三、主体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入刑是否可行?
第九节犯罪圈划定应兼顾知识产权创新的效果预期
一、刑法适用应当充分考虑前置法规范
二、为何民事领域尚存争议,刑法却能介入?
三、法秩序统一性要求各法域保持协调并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四、法律规定可以多样化,但不能以遮挡可预见性为代价
五、原本指望刑罚保护创新,但过度刑罚化可能会成为创新的阻碍
六、明确的行为标准和效果预期是创新发展的保障
第十节知识产权案件中“四位一体”和“四类人员”的诉讼价值
第十一节从业禁止和禁止令亦可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第四章互联网领域著作权刑事立法问题研究
第一节互联网领域著作权刑事立法规范存在不足
一、刑民立法存在诸多不协调
二、刑事立法存在滞后现象
第二节网络环境下现行著作权刑事司法适用困境及理性反思
一、主观方面: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是否应该取消?
二、客观方面: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是否需要重新解构?
三、犯罪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有待厘清
四、危害结果:起刑判断标准存在滞后现象,有待修正、更新
第三节相关立法建议分析
一、主观方面:应适应网络特性
二、客观行为方面:应顾及新兴技术
三、主体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行为入刑标准应当明晰化
四、入刑标准方面: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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