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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担保法律实务精解与疑难问题剖析
编号:84887
书名:银行贷款担保法律实务精解与疑难问题剖析
作者:泰和泰劳动人事法律中心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20-6-1
入库时间:2020-7-13
定价:86元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从法理和实务操作两方面对银行贷款担保作了全方位的论述和解析,力求厘清该领域法律实务方方面面的概念和疑难问题,为金额专业人士和法务工作者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图书目录]
"目录
第一章 银行贷款担保与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银行贷款担保与创新发展
一、银行贷款担保的概念
二、银行贷款担保的作用和局限性
(一)银行贷款担保的作用
(二)银行贷款担保的局限性
三、银行贷款担保的创新发展
第二节 银行贷款担保法律关系主体
一、银行贷款担保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一)担保权人的主体资格
(二)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三)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二、自然人的担保主体资格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年龄和精神状态的认定标准
(三)监护人提供被监护人财产担保的效力
(四)个体工商户的担保主体资格
(五)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担保主体资格
三、法人的担保资格
(一)营利法人
(二)非营利法人
(三)特别法人
四、非法人组织的担保资格
(一)合伙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二章 银行贷款担保合同
第一节 银行贷款担保合同的性质和形式
一、银行贷款担保合同的性质
二、银行贷款担保合同的形式
第二节 银行贷款担保合同的生效和无效
一、银行贷款担保合同的生效
(一)银行贷款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
(二)银行贷款担保合同的成立
二、银行贷款担保合同的无效
(一)银行贷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理解
(三)对于银行贷款担保合同违反规章的效力认定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担保合同效力问题
(五)银行对于公司机关决议的审查义务
(六)银行贷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银行贷款担保合同的附效力条件
第四节 银行贷款担保合同的附效力期限
第五节 贷款担保合同的格式条款
一、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的提示、说明义务
二、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处理
第三章 银行贷款保证担保
第一节 适格的保证人
一、适格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二、保证人的禁止性情形
三、特殊的保证人——融资担保公司
(一)融资担保公司和非融资担保公司的区别
(二)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资格的审查要点
(三)融资担保监管范围的扩展和新要求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监管要求
四、特殊的保证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一)明确四个不得,回归担保主业
(二)费率设红线,降低融资成本
(三)完善合作机制,明确风险分担比例
(四)健全保障机制,促进可持续发展
五、特殊的保证人——企业的分支机构
六、特殊的保证人——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满足的条件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审批要求
第二节 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二、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
三、保证期间的起算
四、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五、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责任的补救
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七、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
(二)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
第三节 保证方式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
第四节 最高额保证
一、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范围
二、决算期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的起算点
(二)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认定
四、共同担保、混合担保情形下最高额保证的处理
第五节 特殊情形下的保证责任承担
一、共同保证情形下的保证责任承担
(一)按份共同保证责任的承担
(二)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的承担
二、混合担保情形下的保证责任承担
三、主合同变更、解除情形下的保证责任承担
(一)主合同变更情形下保证责任的承担
(二)主合同解除情形下的保证责任承担
四、债权转让情形下的保证责任承担
五、债务转移情形下的保证责任承担
六、借款企业破产情形下的保证责任承担
七、保证人主体消灭(死亡、注销)情形下的保证责任承担
(一)保证人死亡情形下的保证责任承担
(二)保证人注销情形下的保证责任承担
八、以新贷还旧贷情形下的保证责任承担
九、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情形下的保证责任承担
十、质权放弃情形下的保证责任承担
十一、债务加入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十二、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第四章 贷款抵押担保
第一节 抵押物
一、合格的抵押物
(一)合格的抵押物
(二)抵押物的禁止情形
二、抵押物的占有、出租与转让
(一)抵押物的占有
(二)抵押物的出租
(三)抵押物的转让
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权的设立条件
二、抵押权登记
(一)不动产首次抵押登记
(二)同一不动产上多次抵押权首次登记
(三)抵押权变更登记
(四)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五)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六)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七)机动车抵押登记
(八)动产抵押登记
(九)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十)自然资源部和中国银保监会开展便民利企服务合作
第三节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和存续期间
一、抵押权的担保范围
二、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第四节 特殊的抵押方式
一、余额抵押
二、预抵押
三、浮动抵押
四、共同抵押
五、一并抵押
六、最高额抵押
(一)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的区别
(二)最高额贷款债权的确定
(三)最高额抵押债权变更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
(五)最高额抵押人的责任承担范围
(六)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 特殊财产的抵押
一、在建工程抵押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二)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三)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三、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
(一)《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要点
(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要点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五、矿业权抵押
六、林权抵押
第六节 抵押权的消灭与实现
一、抵押权的消灭
(一)债权人放弃抵押权
(二)提前清偿债务
(三)抵押物灭失
二、抵押权的实现
第七节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第五章 贷款质押担保
第一节 贷款质押担保的基本问题
一、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的比较
二、适格的质物
(一)动产
(二)财产权利
三、质物的交付
四、质权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质权人的主要权利
(二)质权人的主要义务
五、质押合同
六、质权的实现
七、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处理
第二节 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物的交付
二、动产质押担保的新模式——动产质押监管
(一)基本模式概述
(二)法律关系辨析
(三)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控制
三、保证金质押
四、外汇质押
(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质押
(二)境内企业外汇质押
第三节 权利质押
一、权利质权的设立和存续期间
二、票据质押
三、证券质押
(一)上市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的质押
(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贷款
(四)证券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风范
四、存单质押
(一)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
(三)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五、仓单质押
六、股权质押
(一)对于质押股权的禁止或限制性规定(见表6)
(二)股权质押的质权设立
(三)对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四)对于并购贷款中股权质押担保的规定
七、基金份额质押
(一)有限合伙型、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的可质押性
(二)有限合伙型、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质押的质权设立
(三)基金份额出质期间的转让
八、应收账款质押
(一)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三)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行使顺序
(四)应收账款出质后的转让
(五)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防范
九、知识产权质押
(一)可供质押的知识产权范围
(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监管要求
十、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
(一)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的设立
(二)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的效力
(三)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的政策要求
第六章 银行贷款担保的实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第一节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概述
一、我国强制执行公证法律体系的构成
(一)法律
(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司法解释
(四)行业规范
(五)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文件
二、可以经公证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必备条件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否必然排除诉讼
四、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的构成与法律定位
(一)公证债权文书
(二)执行证书
五、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时效
六、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管辖
七、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时常见的疑难问题
(一)对于执行证书未记载的执行证书出具后的利息如何处理
(二)执行证书可否将“实现债权的费用”纳入执行标的
(三)银行在申请执行证书前是解除合同还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四)银行转让债权后,受让人能否申请执行证书
第二节 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及其救济途径
一、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事由
(一)债权人未能对其已经履行义务的主张提出充分的证明材料
(二)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对其已经履行义务的主张提出了充分的证明材料
(三)公证机构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完成核实
(四)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当事人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提起的诉讼
二、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法律文书
三、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救济途径
(一)以债务人(担保人)为对象的救济途径
(二)以公证机构为对象的救济途径
第三节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
(一)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的情形
(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的救济途径
第四节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不予执行
一、可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二、申请不予执行的时限和人民法院的审查
(一)申请不予执行的时限
(二)不予执行的审查主体
(三)不予执行的审查时限
(四)不予执行的审查原则
(五)不予执行或驳回不予执行申请后的权利救济
第五节 实体争议的处理
(一)债务人以实体争议为由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处理
(二)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就实体争议的处理
第七章 银行贷款担保的实现——诉讼
第一节 银行贷款担保诉讼启动前的准备工作
一、起诉谁——被告的确定
二、在哪里起诉——管辖的选择
三、起诉的法律依据——起诉的条件
四、关于起诉事实依据——证据
五、胜诉权还在吗——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知识
(二)诉讼时效中止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四)关于银行贷款担保案件中诉讼时效的其他问题
六、诉讼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节 银行贷款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讼财产保全的启动及条件
(二)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的审查及措施
二、诉前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法律风险
第三节 银行贷款担保诉讼的庭审实务
一、银行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银行在诉讼中的权利
(二)银行在诉讼中的义务
二、诉讼的举证质证规则
(一)举证
(二)质证
三、诉讼中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证
第四节 银行贷款担保诉讼的结束
一、银行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
二、调解和判决
(一)因调解的诉讼结束
(二)因判决的诉讼结束
三、诉讼的终结
第五节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一、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
二、实现担保物权的管辖法院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
第六节 银行贷款担保引发的其他诉讼的处理
一、债上代位权案件的处理
(一)代位权的概念
(二)银行行使债上代位权的基本条件
(三)代位权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四)代位权诉讼的现实风险
二、担保物上代位权案件的处理
(一)担保物上代位权的概念
(二)担保物权代位权的产生条件
(三)行使担保上代位权的现实风险
第八章 银行贷款担保的实现——执行
第一节 贷款担保案件执行的启动与一般执行程序
一、贷款担保案件执行的启动
二、贷款担保案件的一般执行程序
第二节 贷款担保案件的执行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报告财产义务
二、对借款人、保证人存款的执行
三、对借款人、保证人收入的执行
四、限制借款人、保证人出境
五、公布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义务信息
第三节 对动产、不动产的执行
一、对动产、不动产的控制执行措施
二、对动产、不动产处置执行措施
(一)对动产、不动产的拍卖
(二)对动产、不动产的变卖
(三)对动产、不动产的折价
(四)对于抵押房产的处置
第四节 对知识产权、股权等权利性财产的执行
一、对知识产权的执行
二、对股权的执行
第五节 对贷款保证案件的执行
一、对一般保证的执行
二、对连带保证的执行
第六节 对其他财产的执行
一、对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
二、对隐匿财产的执行
三、对于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
第七节 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
一、执行和解
二、执行担保
三、执行和解担保与执行担保的区别
第八节 执行转破产程序和对执行的影响
一、“执转破”的法规依据
二、“执转破”的构成要件
三、“执转破”案件的管辖
四、“执转破”一般程序
第九节 贷款担保债权参与分配
一、参与分配的申请
二、参与分配的异议
第十节 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
一、被执行人的变更
二、被执行人的追加
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
第十一节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
第十二节 执行救济措施的处理与运用
一、执行异议
二、执行异议的复议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
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五、执行回转
第十三节 贷款担保案件的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一、贷款担保案件的执行中止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贷款担保案件的终结执行
第九章 银行贷款担保的监管及刑事合规风险
第一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贷款担保业务的监管
一、商业银行在开展贷款担保业务中必须遵循审慎经营规则
二、审慎经营规则的主要法律规定情形
三、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相关处罚规定
第二节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性规定及行政责任
一、对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担保的限制性规定
二、银行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行政责任
第三节 银行在发放担保贷款过程中的刑事合规风险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本罪的客体要件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
(二)本罪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除银行工作人员以外,银行自身亦可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银行工作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受贿罪
第四节 借款人及担保人在贷款担保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骗取贷款罪
(一)本罪的客体要件
(二)本罪的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
(四)主观要件
二、贷款诈骗罪
(一)本罪的客体要件
(二)本罪的客观要件
(三)主体要件
(四)主观方面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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