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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裁判规则
编号:85545
书名:专利裁判规则
作者:钟鸣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20-9-1
入库时间:2020-9-27
定价:128元
特价:102.4元,80折,省25.6元!
[图书内容简介]
本套书按专题分为体量大致相当的3本书:《专利裁判规则》《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裁判规则》和《著作权及其他裁判规则》。本套书的目的在于归纳、整理由中国知识产权司法裁判典型案例所体现的裁判规则及相应的裁判文书摘要,对现有知识产权成文法规范予以解释、细化或者补充,便于读者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和实务运用。本套书重点关注相对于成文法规范而言体现“新”的法律规则或者裁判规则的案例,即主要是那些通过法律解释方法解释、细化成文法规范的案例和通过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实现“法律续造”的案例。

[图书目录]
"目录
第一章专利授权客体
1.“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系《专利法》第25条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也不符合第2条第2款规定
2.仅设定商业合作规则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获得技术效果的,不属于专利客体
3.人为设定的货币交易支付规则未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的,不构成专利客体
4.未采取技术手段也未解决技术问题、产生技术效果的,不构成技术方案和受保护客体
5.仅依赖于人的思维活动的游戏规则不构成技术手段也不存在技术效果不是专利客体
6.人为规划未利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的不是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7.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疾病诊断治疗功能模块构架的产品权利要求属授权客体
8.物质医药用途发明应撰写为制药方法权利要求并以制药相关技术特征限定保护范围
9.仅体现为用药行为而非制药用途的特征对专利请求保护的制药方法不具有限定作用
10.医药用途专利权利要求中不足以与已知用途相区别的特征对保护范围没有限定作用
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第一节说明书的充分公开
11.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时,能理解并更正其错误且不致技术方案变化的,则应允许更正其错误
12.新化合物产品及方法发明应完整公开其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及证明可实现的实验数据
13.化合物发明专利说明书应公开其化学结构及相关理化性能参数,以便确认并能制备
14.说明书的充分公开是指其能实现该技术方案,解决声称的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效果
15.根据说明书公开内容能预见到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极其有限的生物序列均能实现发明目的和预期技术效果的,则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第二节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
16.专利权人在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上概括的权利要求应与其技术贡献和公开范围相适应
17.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可结合说明书背景技术及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效果认定
18.专利说明书声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创造性判断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19.法院对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之外专利授权确权行为的其他违法情形可一并审查处理
20.权利要求的明显撰写错误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出唯一正确理解的系得到说明书支持
21.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所有下位技术方案未必都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无法得到说明书支持
22.从属权利要求实质替换所引用技术特征的应按其实质内容判断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第三节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23.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功能性特征的,并不构成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24.必要技术特征的技术问题是说明书声称要解决的问题,非创造性判断中的技术问题
25.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其一般也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第四节专利文件的修改
26.对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须严格限制,删除式修改导致保护范围不确定的不应允许
27.马库什权利要求具有极强的概括能力应视为马库什要素的集合,对其应当从严解释
28.无效程序中满足修改原则的并不限于权利要求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删除三种方式
29.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所属技术领域的特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识水平的应允许
30.修改权利要求并据此获得专利授权,并不因此产生应受保障其专利有效的信赖利益
31.专利申请文件修改中的意见陈述超出记载范围的,对修改是否合法的判断无参考作用
32.修改后专利申请未引入新技术内容则该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
33.实质审查中的主动修改可扩大或缩小其请求保护范围,但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
34.申请文件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范围内修改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不适用禁止反悔
35.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应考虑本领域技术特点、惯常表达、知识能力及技术方案内在要求等
36.在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上应针对发明点和非发明点采取不同标准,但在法律未予规定时司法不应干预
第五节重复授权
37.禁止重复授权是不能有相同权利要求的多项专利权同时存在而非仅授予一次专利权
38.权利人依据重复授权的两项专利主张同一行为构成侵权的只应保护其中一项专利权
第三章实用性与新颖性
第一节实用性
39.专利不具备产业上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与专利技术方案是否被说明书充分公开无关
第二节新颖性
40.货物交易完成日为公众能够获知的该货物所使用的现有技术结构或者方法的公开日
41.国家药品行政管理机关为规范药品生产而统一发布的药品标准汇编属于公开出版物
42.判断化合物是否已被现有技术文献公开,应以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能从该文献的启示中制造或分离出该化合物为标准
43.企业标准的备案并不意味着其内容可自由获取即并不因备案导致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44.1993年《行政诉讼法》之下,在授权确权行政判决主文中直接宣告专利权效力的缺乏法律依据
第四章创造性
第一节权利要求的解释
45.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应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和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最广义的合理解释
46.解释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及其附图为依据使其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范围相适应
47.解释字面含义有歧义的技术特征应结合说明书并符合发明目的且不得与公知常识冲突
48.以权利要求不清楚或无明确唯一含义为前提严格把握解释时机的观点不能得到支持
49.权利要求解释方法在确权和侵权中的差异在于意见陈述仅为参考还是限缩保护范围
第二节“三步法”
50.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提供比该现有技术更好的技术效果为目标和任务
5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发明所解决技术问题是客观的,区别技术特征的确定是理解该技术问题的基础
52.确定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后能得出的技术效果
53.对发明解决技术问题进行上位概括在客观上会混淆创造性与充分公开、支持等标准
54.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获知的技术启示应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以避免后见之明
55.“三步法”是判断发明创造是否显而易见并具备创造性最重要、最基本方法但非唯一方法
56.正确确定区别特征之后,虽然对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未做认定或认定错误,但不一定导致创造性判断结果错误
57.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区别特征应用到专利的启示并可实现相同效果的属有技术启示
58.在创造性判断中,发明是否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而非由背景技术的记载得出
59.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根据区别特征的作用、功能或效果等确定
60.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不构成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的基础,也不构成区别特征
61.专利权人未记载在专利说明书中的技术贡献不能作为其要求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基础
62.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应综合考虑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性、现有技术中的启示等因素确定
63.申请日后的文献非公知常识或不属本领域技术人员知识能力的不能作为获得专利权的依据
64.难以用“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时才引入“商业上的成功”作为辅助且该成功应由技术改进直接导致
65.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创造性判断的辅助通常不宜跨过“三步法”直接适用
第三节现有技术
66.对比文件仅公开产品结构图形但无文字描述的可结合结构特点和公知常识确定含义
67.无效请求人未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放弃的证据,如无法律依据不得依职权引入并审查
68.创造性判断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偏见应当结合现有技术的整体内容进行考察
69.当现有技术有明确技术启示时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可考虑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
70.有技术启示的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中的作用是其实际所起的作用而非客观作用的全集
第四节技术特征与技术效果
71.一项权利要求有多个并列技术方案且保护范围相互独立则应对其创造性分别作出认定
72.区别技术特征作用功能和技术效果与说明书记载有实质差异则应根据其具体情形确定
73.区别技术特征有多个功能和技术效果确定专利实际解决技术问题及是否有技术启示时应考虑所有功能和效果
74.含有或包括是开放式权利要求重要标志,开放或封闭权利要求在全部技术领域均适用
75.开放式权利要求中未明确提及对比文件的某技术特征的,该特征一般并非区别特征
76.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时,应考虑它们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是否相同
77.难预测混合物或组合物组分含量变化所带来效果的,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判断创造性
78.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为组分的含量不同但未取得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无创造性
79.申请日后提交且未在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实验数据不能作为判断能否授权的依据
80.与已知化合物接近的新晶型化合物在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才符合创造性要求
第五节其他
81.产品权利要求并非由方法权利要求唯一限定的即使后者有创造性前者未必有创造性
82.允许提交补充实验数据的条件是其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有记载且充分公开,而不能仅是“断言”
83.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以证明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可以接受
84.未能在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效果等一般不得用于评价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标准
85.药品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授权条件即可授权无须考虑其他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的规定
第五章职务发明与专利权属
86.主张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须证明发明人本职工作范围以及发明创造与其工作之关联
87.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应提供其为实际发明人的证据以否定对其身份的合理怀疑
88.单位对诉争专利相关技术布置了明确具体的任务并形成与之相应成果的为职务发明
89.判断是否属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职务发明须考虑发明人身份、单位的研发条件以及是否被利用等因素
90.判断本职工作范围是否包含技术研发应根据发明人实际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来认定
91.“与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指承担工作任务且与原单位技术成果密切关联的发明创造
92.原单位负有举证证明员工在离职一年内申请的专利系主要利用其物质技术条件的责任
93.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应考察工作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以及约定等因素
94.诉争专利的所有技术特征属于单位的成果且申请人能接触到该成果的构成职务发明
95.诉争专利与单位的研发相关而与发明人进入该单位前的经验无关的应推定为职务发明
96.单位明知或应知员工作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共有人但未及时提出异议的应维持共有
97.给予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的计算基础是技术转让净收入
98.单位将职务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后转让获得的增资收益应分配给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
99.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可按专利的性质数量发明人付出的劳动参照法定奖励数额酌定
100.即使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也应基于之前合法收取的许可使用费支付发明设计人报酬
101.发明人在中国境内用人单位完成职务发明创造且单位因实施获利的应向其支付报酬
102.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主体是用人单位,非受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第三人
103.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发明人的一次性报酬请求权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不罹于时效
104.无法查明具体贡献大小的应推定各职务发明人具有同等的技术贡献并平分专利报酬
105.零部件专利利润不应据整体产品的利润确定而可参考零部件的市场平均利润酌定
106.职务发明人原则上无权就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处分提出任何要求或施加干涉影响
第六章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第一节权利要求的解释
107.无法确定权利要求书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致保护范围不清的应驳回其侵权诉求
108.解释权利要求需要考虑发明目的,被诉侵权技术手段与发明目的区别明显的,不构成侵权
109.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避免纳入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专利文档时无法得出的技术特征
110.对权利要求表述内容产生不同理解导致对其保护范围产生争议的可以用说明书解释
111.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在说明书中有明确且特定含义的应根据说明书的界定来解释
112.技术特征及其术语含义不清楚的,应当根据说明书及其技术方案的实现方式来解释
113.解释权利要求应使用说明书,相同术语应解释为相同含义并据专利权人自述来限定范围
114.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以说明书及附图中实施例的例示性描述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15.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相关表述的含义可清楚确定的,不应以说明书否定其理解
116.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矛盾能得出唯一确定解释的,可修正权利要求的错误
117.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对技术特征的解释未超出记载范围的可据此限定该技术特征
118.权利要求用语如无特别界定一般应解释为通常含义,不能将其限缩为说明书的某一实施方式
119.权利要求中自创的技术术语应结合背景技术、发明目的、技术效果等查明其工作方式、功能、效果,从而确定其含义
120.确定权利要求用语含义可参考有共同优先权的其他专利于确权时对相同用语的陈述
第二节保护范围的确定
121.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仅通过测量说明书附图得到的尺寸参数不能限定保护范围
122.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受引用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限定前提是其对主题有影响
123.权利要求主题名称对保护范围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该名称对保护主题有何种影响
124.在后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受其引用且实质影响其技术方案的在前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制
125.独立权利要求与其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或实质性相同的,不能机械地彼此区别
126.方法权利要求未明确步骤顺序但能直接明确认定按顺序实施的,该顺序有限定作用
127.除非明确必须,否则使用环境特征一般不要求被保护对象必须使用于该特定环境中
128.虽未写入权利要求却是实施专利方法最合理、常见和普遍的使用环境特征应在侵权判断中予以考量
129.限定或隐含发明创造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及其关系同时又限定功能效果的,非功能性特征
130.解释权利要求应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理解,不能脱离说明书语境
131.权利要求的解释是法律问题,功能性特征的等同是指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
132.权利要求除功能效果外还限定相应结构能确定功能具体实现方式的,不属于功能性特征
133.功能性特征等同判定在适用对象、对比基础及认定标准上与其他专利等同特征有异
134.含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专利保护范围应受说明书记载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式的限制
135.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记载的实现功能性特征各种实施方式均应分别并列地受到保护
136.仅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其功能、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特征,非功能性特征
137.不能认为说明书和附图中的所有实施方式尤其是其中的图例都是功能性特征的内容
138.分案申请受母案申请文件的约束,母案未公开的内容不能作为基于分案申请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三节被诉侵权行为及其证明
139.专利法的帮助侵权指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侵权专用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
140.具有公司控制权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实际与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
141.教唆诱导不知情者制造侵权产品的属共同侵权,多人教唆可区分的,应分别承担责任
142.药品质量检测方法专利纳入强制性国家标准后,实施该标准仍应获得许可否则侵权
143.我国法律法规暂无强制性标准未明示所涉必要专利信息因而实施行为不侵权的规定
144.药品检测方法专利为生产过程必不可少,则应禁止销售使用该方法检测通过的药品
145.专利权人在专利纳入强制性药品标准时,无法定或约定作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的义务
146.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已经披露且纳入推荐性标准的专利技术或拒付许可费的,构成侵权
147.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发出的通知包含权利被侵害的初步证据的即属有效通知
148.专利法所禁止的销售是指出卖人出售产品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签订日即销售行为发生日
149.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合同已成立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150.被诉侵权许诺销售行为是在境外网站上针对境外市场作出的,不受中国专利法规制
第四节相同侵权的判定
151.被诉侵权产品有实现专利技术的装置且无须技术知识简单改装即可实现的构成侵权
152.恰当划分技术特征是侵权比对的基础,一部件无法实现相对独立功能的,不宜作为一个独立技术特征
153.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即使具备更好的附加技术效果仍侵权
154.优先权主张成立与否需要就权利要求进行逐项审查而非对专利技术方案的整体评判
155.主张本国优先权的应提交与其主题相关的在先申请并证明与在先申请属于相同主题
156.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括封闭式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的其他特征的,不构成侵权
157.侵权判断应审查权利人主张的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不宜适用多余指定原则
第五节等同侵权的判定
158.技术特征的等同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须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并满足“三基本”的条件
159.能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应技术效果的技术单元构成一个技术特征
160.对部分权利要求无效但专利权人并未放弃继续有效的附加技术特征可适用等同判断
161.对体现专利创造性的技术特征适用等同时应谨慎以避免不适当地扩大专利保护范围
162.侵权产品与专利构成相同或等同是侵权理由而非诉讼请求,不受权利人主张的限制
163.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发明点也可能不同,在侵权比对中不宜区分发明点与非发明点
164.说明书依发明目的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产品不构成等同侵权
165.采用与专利所限定技术手段、技术效果和发明目的相反的技术方案不构成等同侵权
166.侵权产品采用专利为克服主要技术缺陷所采取的技术特征,即便具有其他缺陷亦属等同
167.对产品中可更换部件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不能将产品整体的公开时间视为部件的公开时间,而应单独证明该部件的公开时间
168.被诉侵权产品因缺少技术特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无须考虑其是否因此导致变劣
169.鉴定系对事实的证明而等同是法律评价,构成等同的鉴定意见超越鉴定机构的范围
170.专利权利要求中体现创造性、端点明确的数值范围特征,其等同范围应当相对狭窄
171.专利申请时已经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在侵权案件中不能再以等同方式纳入保护范围
172.在授权确权程序中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侵害专利权案件中不能以等同方式纳入保护
173.专利权人选择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不宜再通过等同原则将未限定的部分纳入保护范围
174.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除限定组分及可能具有的通常杂质外不含其他组分,包括辅料
175.权利人的限缩陈述是否被明确否定应着重考察是否因该陈述导致专利被授权或维持
176.被诉侵权人虽未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法院也可查明事实并适用以限制等同范围
177.修改后增加的技术特征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时应证明系限缩性修改并因此导致对侵权方案的放弃
178.主张其修改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不适用禁止反悔的应证明限缩性修改被明确否定
第六节侵害方法专利权
179.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是依专利方法制造的是新产品且侵权产品与之相同
180.法院认定行为人可能使用专利方法后可要求其说明其方法并据此判断侵权的盖然性
181.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能延及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产品,不延及其后续产品
182.被诉侵权人以其自有技巧和诀窍现场实验制得被诉侵权产品的其自有方法抗辩成立
183.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无相反证据应推定被诉侵权药品备案工艺为实际制备工艺
184.被诉侵权人制造同样产品但拒不配合调查保全的可结合经验法则推定使用专利方法
185.如无相反证据,应推定被诉侵权人的生产工艺系按照其通过环评并备案公示的方法进行
186.专利权人为获得授权而限定的与现有技术相区别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不构成等同
187.能通过证据资料查明被诉侵权产品实际生产工艺的不应简单推定该工艺与专利等同
188.被诉侵权行为改变方法专利步骤顺序使其功能效果有实质性差异的不构成等同侵权
189.被诉侵权人委托案外人按照其提供的样品进行加工制造的视为被诉侵权人自己实施
190.基于技术方案整体认识并结合权利要求具体语境对权利要求作符合发明目的的解释
191.将网络通信专利方法实质固化于产品中,使终端用户正常使用即能再现该方法的构成侵权
192.侵权赔偿已有初步证据但侵权人拒不举证的,不支持其提出的计算赔偿时应考虑专利贡献度等抗辩
193.移动通信方法的技术方案不能仅通过手机操作来演示,而应当由专业技术部门鉴定
第七节侵权责任
194.因侵权的获利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和利润率及专利对产品价值贡献度的乘积基础
195.侵权行为可分则对可精确计算的适用损失或获益赔偿,对难以计算的适用法定赔偿
196.在产品利润率难以准确计算而由法院酌定合理利润率时,可以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197.对同一侵权产品提起侵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诉讼分别确定赔偿的不属于重复计算
198.如不违反诚信和禁止性规定,侵权人在其他程序提交的侵权销售证据可作为赔偿依据
199.专利权人和侵权人事先关于侵权赔偿的约定可作为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依据
200.侵权行为在一审判决后持续增加的损害赔偿额及相应调查费用支出应另行起诉处理
201.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主动删除的,权利要求应视为自始不存在
202.权利要求被部分删除但被诉侵权产品仍落入剩余权利要求范围的,侵权赔偿数额不受影响
203.实施例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但一般不能用来扩展或者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04.计算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时无许可使用费可参照的,可按法定侵权赔偿处理
205.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突然提出新上诉理由及相应证据造成诉讼突袭的,可不予审理
206.合理开支并非必须要有票据逐一证实,法院可考虑确实可能发生的支出因素后在请求额内确定
207.案件受理费分担须考虑原告主张是否成立、赔偿支持比例、其他请求支持程度和过错等因素确定
208.合法来源抗辩受地域性限制,因此对侵害专利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产品进口商不适用
209.专利法不禁止他人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的实施行为,故其后续行为也不视为侵权但应付费
210.知识产权人应赔偿因错误申请海关扣留他人出口货物致他人迟延交货产生的违约金
211.标准必要专利市场价值及可比性专利池许可信息许可协议等可作为许可费参考因素
第八节其他
212.《专利审查指南》列举的初步审查阶段的明显实质性缺陷也适用于实质审查和复审无效阶段
213.专利权已被生效判决认定应当无效,侵权案件审理法院即可直接作出是否侵权认定
214.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决定作出时专利有效但诉讼后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可撤销该决定
21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就专利侵权行政处理期限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部门规章规定
216.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17.《专利法》第47条中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指效力最终确定的宣告无效的审查决定
218.《专利法》第47条规定的“宣告专利权无效前”,指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的决定日前
219.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指裁判确定的法律责任均履行完毕、赔偿金实际收到
220.《专利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不具有追溯力的裁定”不包括裁判认定不构成侵权所涉裁定
221.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该决定日之前的生效侵权裁判、调解或处理决定有追溯力
22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其作出之前已经执行完毕的侵害专利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
223.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裁判文书未被撤销但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224.二审判令被告承担专利侵权责任之前,主张保护的专利权被认定无效但已进入行政诉讼,侵权案件的再审程序应中止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第七章不(视为)侵权抗辩
225.不能因为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专利相同就排除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
226.被诉侵权人证明其实施的是一项现有技术方案或该技术方案与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其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227.现有技术抗辩原则上不考虑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包含的非形状构造类的技术特征
228.现有技术抗辩是比较被诉侵权方案与现有技术看后者是否公开侵权特征或与之等同
229.产品说明书交付使用者未保密并能为不特定公众获取的,其交付日为其技术公开日
230.专利侵权案件申请再审程序中对以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新的现有技术抗辩的,不予支持
231.抵触申请破坏主张保护专利新颖性的应允许提出抗辩并参照现有技术抗辩标准审查
232.被诉侵权技术被抵触申请单独完整公开相对于抵触申请不具有新颖性的不构成侵权
233.说明书引用的反映背景技术的文件内容视为已公开,可作为判断抵触申请抗辩的依据
234.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商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且制造商有先用权的可提出先用权抗辩
235.成立先用权抗辩要求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实施或做好准备,药品行政审批与之无关
236.一方当事人单方声明被诉侵权产品系其生产并提供给其他当事人,但专利权人不认可也无其他客观证据证明的非有效合法来源抗辩
237.权利人发出包含侵权相关详细信息的警告函,销售商收到后即推定其知晓侵权事实
238.向他人提供专利图纸等进行推广的行为不当然等同于许可该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意思表示
第八章外观设计专利
第一节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诉讼
239.以权利冲突为由申请无效宣告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无效程序遵循当事人恒定
240.商标申请权虽非在先权利,但在先申请商标注册成功后可对抗在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
241.仅仅具有功能性而不具有美感的产品设计不应当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予以保护
242.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从整体对相同点和区别点综合考察判断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243.无效程序中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的判断应以专利申请日时的状态为准并考虑设计空间
244.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中没有体现且在立体图无清晰显示的特征不构成区别设计特征
245.每个单元的外观设计均相同,区别仅为单元数量简单增加或减少的为相近似外观设计
246.一般消费者不会基于设计要素变化伴随的技术效果而对该设计要素变化额外关注
247.功能性设计特征是在一般消费者看来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无须考虑有无美感的特征
248.包含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指明通电后显示的部分,否则其内容不清楚
249.具体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不能仅根据直观视觉感知或所占比例确定
250.汽车外观中有共性的外形轮廓对视觉效果影响有限,设计特征的变化更能引起注意
第二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
251.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中的产品要素对该专利保护范围有限定作用
252.图形用户界面的差异应当作为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中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考量因素
253.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类别应以具有独立存在形态可以单独销售的产品用途为依据
254.外观设计产品种类判断中可参考产品销售实际使用情况认定其用途是否相同相近似
255.专利保护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应将整体拆分改变原使用状态后再进行近似比对
256.外观设计近似判断应根据相同设计特征与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确定
257.适用法定赔偿应当考虑专利类型、剩余保护期、产品通常利润率、专利贡献率等因素加以确定
258.被诉侵权产品在与专利相同相近似之外还额外增加设计要素的,不影响侵权认定
259.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为产品设计形状的,含图案的被诉侵权产品形状与之近似便构成侵权
260.采用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后简单替换装饰图案仍构成近似设计
261.设计空间较大时,有新颖性的专利设计特征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均存在的,构成近似设计
262.其他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的形状转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其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弱
263.外观设计侵权近似性对比时授权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力
264.如不考虑使用状态参考图将与简要说明明显抵触应在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时考虑
265.仅提供被诉侵权产品部分视图如无相反证据可基于产品特点合理推定其他设计特征
266.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未包含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全部设计特征,可以推定两者不近似
267.功能性设计特征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但其装饰性越强影响也越大
268.非由产品功能唯一决定的设计特征应当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相近似时予以考虑
269.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仅作为具有技术功能的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不构成侵权
270.赔偿请求虽高于法定最高限额但只要能够证明侵权获利高于赔偿请求即可获得支持
271.在承担侵权责任的生效裁判作出后再次从事同一侵权行为的,应负惩罚性赔偿责任
272.向销售商发出的侵权警告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破坏竞争秩序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73.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现有设计不相同时应将其与现有设计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对比以保证侵权判断结论的准确性
274.专利申请日前相当时间相同图片已上传至产品推广性质的网络空间的构成现有设计
275.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近似且采用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
276.一般消费者应对该外观设计及常用设计手法有常识性了解并能辨别产品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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