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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论(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编号:8673
书名: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论(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
作者:张明远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2-6-15
入库时间:2002-7-15
定价: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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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书的中心主题是:因他人违法或严重失职行为而遭受损失
的证券投资者,应当享有向违法或失职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获得
经济赔偿的权利。本书的研究意义在于: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不
完善,司法实践缺乏指引的情况下,为证券投资者寻求诉讼救济提
供法律上的理论支持。本书运用比较研究和综合分析的方法,取
得了如下成果:构建了追究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民事责任的理论
框架,并分别从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角度,在法律解释和立法层面
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设想,填补了国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
空白。
证券投资损害诉讼救济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本书选择从上
市公司股东起诉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角度展开讨论。这主要是基于
以下两点考虑:一、社会公众购买股票后,从证券法上讲,他是投资
者,可能在因证券欺诈和其他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股价变化中遭受
直接的交易损失;从公司法上讲,他是股东,可能因公司财产被非
法侵害而使其在公司内部的投资利益遭受间接的损害。研究证券
投资者(股东)诉讼救济机制,应同时融合证券法和公司法为投资
者/股东提供的法律保障。二、从根本上讲,公司毕竟是一种法律
拟制的产物,其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个人表
现,这两类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对证券投资者的权益有着至关重
要的潜在影响。国外的经验表明,让董事和高级职员承担个人赔
偿责任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证券市场的建设。
除第一章导论和最后的结束语外,本书主体可分为两大部分。
第二、三、四章为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投资者在证券法体系下的
诉讼救济,是围绕实体责任展开讨论的;第五、六章为第二部分,主
要讨论了投资者在公司法体系下的诉讼方式及相关法律问题。
在第一部分中,作者针对我国目前对证券市场的法律调控手
段中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严重忽视民事责任的现实,提出了
强化当事人,特别是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个人赔偿责任的主张,并详
细分析了追究这两类人员个人责任的诉因、责任构成及相关法律
问题。我国《证券法》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着非常明显的缺
陷,在没有当事人从事证券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的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又特别提及了擅自发行证券、进行虚
假信息披露和违背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等有限的几种具体赔偿责
任,在客观上造成了其他欺诈和违法行为不产生民事责任的假
(真)相,或者说使其他情形下的民事责任失去了直接的法内依据。
鉴于《证券法》阶段性立法的特征,作者认为在现阶段可以适度鼓
励投资者提起私人民事诉讼,通过司法实践和学理的互动,来逐步
完善我国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在这方面,美国证券法中的默示民事诉权理论和10b-5规则
项下的诉讼实践,给我们提供了如下有益的启示:1.在符合保护
投资者、阻却证券欺诈行为的立法目的的前提下,从一般侵权法原
理出发,可以认为,违反证券法禁止性规范而给他人造成损失时,
即使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是默示存
在的;2.为便于实际操作和阻却恶意诉讼,只赋予那些实际购买
或者出售了证券的投资者原告资格;3.对于在公开交易市场中发
生的欺诈行为,可援用“欺诈市场理论”来推定该违法行为和原告
损失之间的(交易方面的)因果关氛个采用“直接损失法”来计算
投资者的交易损失,并根据情况,由原告自行选择依“恒差法”或
“真实价值不变法”来确定股票在交易达成当时的真实价值。
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本书进一步详细分析了追究
董事和高级职员证券民事责任的主要诉因。这两类人员承担个人
责任,要么是因为直接从事了带有欺诈性质的证券交易活动,如短
钱交易、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要么是因为虽未直接从事证券交
易,但实施了与交易有关的违法行为,如以其个人或公司名义进行
虚假信息披露。由于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对投资者的不
同影响和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这两种披露中的虚假陈述民事责
任,在责任主体、责任属性、归麦原则、因果关条的界定、赔偿数额
的计算以及原告资格等诸多方面都是有所区别的;兼之在同一性
质的披露下,不同类型的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在责任属性和归责原
则等问题上也可能有不同之处,因此,应当区分不同性质的披露和
不同类型的责任人,分别规定其虚假陈述责任。基于此,作者对
《证券法》第63条对该问题的不科学规定进行了—一剖析,并提出
了相应改进之策。另外,委托投票征集书中应披露的信息如果有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表决结果不满的股东可以提
起诉讼寻求相应的救济。由于董事和高级职员有机会比其他人更
早获知更多关于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实有必要对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行为予以适当规制。作者认为,应当将董事等内部人的短线
交易收益归入公司,这与《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内
幕交易行为人在行政或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落实该赔偿责任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界定原告资格和赔偿范围。
实施操纵市场行为者,应当赔偿受其行为影响而从事股票买卖的
善意投资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在第二部分中,作者指出,虽然《公司法》通过少量条款初步确
立了董事对公司(间接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但由于我国迄今尚
未导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致使上述赔偿责任在事实上难以落到
实处。而赋予股东在董事和高级职员侵害公司利益时的派生诉讼
提起权,已是法制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在第五章的小结中,作者
设计了十条关于派生诉讼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案,基本涵盖了该
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原告资格及公司和其他股东在诉讼中的地
位,起诉前的请求程序,被告诉讼费用之担保,诉讼的和解及撤诉,
董事经营判断原则和派生诉讼的驳回,当事人费用的补偿,诉讼赔
偿的支付及分配,诉讼时效,诉讼结果的既判力,案件受理费的确
定,诉讼管辖权等。关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法律,要兼顾股东权
益的保护和公司人格的独立。在通过立法正式导人该制度之前,
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详细规定股东的派生诉讼提起权,以此弥补法
律规定的不足。
诉权、表决权、知情极为股东的三大权利,而账簿记录查阅权
为股东知情极的重要内容之一。股东通过行使该查阅权,一方面,
可监督董事和高级职员对公司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与本书的研
究主题密切相关的是,打算积极行使诉权的股东可借此获取有利
的诉讼证据。目前,对于股东账簿记录查阅权,《公司法》的规定和
国内学界的研究都少得可怜。针对这一现状,作者提出了完善我
国股东账簿记录查阅权制度的具体设想。其基本理念就是,在保
护股东知情权和维持公司业务管理的独立性不使其受到外界不当
干扰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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