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网上书店>>图书信息
批准与执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手册(中英文对照)
编号:9559
书名:批准与执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手册(中英文对照)
作者:
出版社:中信
出版时间:2002-11-12
入库时间:2002-11-12
定价:68元
[图书内容简介]
没有图书简介

[图书目录]
译者前言
20世纪初,国际社会目睹了严重国际犯罪给人类带来的巨
大灾难,逐渐认识到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审判严重危害人类和平
与安全国际罪行的必要性。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第260号
决议通过的《预防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指出,对灭绝种族
罪行为人的指控“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家的主管法院,或缔约
国接受其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审理之”。同时,联合国大会
邀请国际法委员会“研讨建立国际司法机构审判实施灭绝种族
罪人的可行性和可能性。”从此,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正
式提到联合国的工作日程。
从联合国大会设立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起草委员会及1951年
起草的第一部草案和1953年修订草案的50年来,联合国大会定
期考虑建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1989年12月,为了响应特立尼
达和多巴哥的要求,联合国大会请求国际法委员会恢复国际刑
事法院管辖范围的工作,包括贩运毒品。联合国安理会分别于
1993年和1994年建立的前南斯拉夫国际特设法庭和卢旺达国际
特设法庭进一步推动了统一、稳定、公正和高效国际刑事法院
的建立工作进程。
其后不久,国际法委员会成功地完成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草案的拟定工作,并于1994年将规约草案递交联合国大会。考
虑到规约草案所引发的一些实质性问题,联合国大会建立了国
际刑事法院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在 1995年召开了两次会议就
这些实质性问题展开广泛的讨论。联合国大会在审查特别委员
会的报告后,决定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起草普遍接
受的稳定草案文本并提交外交官大会讨论。筹备委员会从 1996
年至1998年曾多次举行会议探讨草案的可行性及所存在问题,
1998年3月举行了最后一次会议,1998年4月完成了规约草案的
文本雏形。
1998年7月,在意大利罗马举行的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外交
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以下简称《罗马规约》)。规约将在第60份批准书交存后60天
生效。截至2000年 12月 31日(规约开放签署的截止日期),已
有 139个国家签署了规约,法国、德国、加拿大等27个国家批
准了规约,其后陆续又有许多国家批准《罗马规约》。
2002年4月 11日,批准《罗马规约》的国家上升到67个。
根据《罗马规约》第 126条的规定,《罗马规约》将于2002年7
月1日生效。这是一个值得特别纪念的且具有深远意义的日子。
国际刑事法院的形成酝酿逾半个世纪,《罗马规约》孕育四载
终于瓜熟蒂落,水到渠成。
《罗马规约》将对所有批准国家的公民具有法律效力。但
是,由于国际刑事法院作为国际性机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国家
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的关系问题,国家管辖权与国际刑事法院
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主权与人权等实质性问题,以及国际刑事
法院具体运作过程中的程序与技术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从
不同程度上使一些国家产生顾虑,因而影响对《罗马规约》的
批准和执行。出于对上述个别因素的考虑,我国目前还没有签
署《罗马现约》。但是,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我国对国际
社会新诞生的司法机构始终给予充分的关注,特别是国际法领
域的专家学者及司法实务人员都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上对国
际刑事法院及《罗马规约》进行研究和探讨,以便从本质上更
加了解和认识国际刑事法院的现实作用。
从现实到未来,《批准与执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现约手册》
(以下称《手册》)全面展现了《罗马现约》的特色和缔约国
以及非缔约国所关注的实质内容。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
政策国际中心”(ICCLR)和“人权与民主发展国际中心”
(ICHRDD)的一些研究者和作者撰写这本《手册》的目的在
于,通过详尽阐释《罗马规约》的内容,推动《罗马规约》
的批准、生效和有效执行。
尽管可能在本译文出版的同时《罗马规约》已经生效,但
对于尚未批准的国家和已经批准将执行《罗马规约》的国家而
言,本手册仍大有种益及参考价值。希望本译文的出版能够为
致力国际法、国际刑法研究者提供最新的信息与素材,能够为
我国法制发展的国际化进程提供参考,并对国际刑事法治的发
展有所贡献。
衷心感谢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和“人
权与民主发展国际中心”为本书中译本出版所提供的特别授权
与帮助,并感谢中信出版社及法律编辑许文成先生对本书中译
本及时出版给予的鼎力支持。
鉴于时间仓促和水平所限,本书译文难免有不当或谬误之
处,敬祈学界同仁和方家批评指正。为有助于读者准确把握本
手册的内容,特附手册英文本以供考证。
译者谨识
2002年6月

内容简要
一、概述

(一)国际刑事法院概述
《手册》在此部分将提供一个筹建国际刑事法院(以下简
称ICC)的主要特征。《手册》描述了 1998年7月如何在罗马缔
结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再现了50年来创建一个审判那些犯有严
重危害整个国际社会罪行的常设机构工作的巅峰。《罗马规约》
将在第60份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60天的第一个月第
一天开始生效。
概述中阐释了国际刑事法院将成为国家管辖权的补充,而
且具有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
的可能性。但是,国际刑事法院仅对公约生效后实施的灭绝种
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具有管辖权,而且只有当缔约国界
定侵略罪的定义后,国际刑事法院才能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由代表所有国家利益的缔约国大会管理。此外,
任何签署《罗马规约》或罗马外交官大会《最后文件》的国家,
在联合国大会中都享有观察员席位。尚未签署《最后文件》和
《罗马规约》的国家,应注意开放签署的日期截止为2000年12月31
日。此后,这些国家将不能参加缔约国大会,除非它们在此期间
签署或批准《罗马规约》。
缔约国大会将任命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检察官和副检察
官,而且缔约国大会有权罢免实施严重不当行为或严重违反
《罗马规约》职责的人。遴选国际刑事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
员的程序应确保贯彻世界法律制度原则并平等体现世界所有主
要地区的利益。此外,国际刑事法院还应公平设置男女法官的
席位,并考虑吸纳具有专门知识人员的需要。
概述部分描述了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如何开始调查,以及
如何进行起诉,突出了国际刑事法院的某些具体特点。例如,
对性别和基于性犯罪起诉的可能性,以及被害人保护的具体规
定。国际刑事法院还应依照国际正当程序标准保护被告人的权
利,国际刑事法院应采取公正和公开的审判方式,尊重普遍认
可的程序保障。例如,上诉权和一罪不二审。
(二)《手册》的目的及使用
已经形成的《手册》将协助那些感兴趣的国家批准和执行
《罗马现约》,国际刑事法院依赖于缔约国的合作与协助而实现
其运作的可能性。所以缔约国应确保其能够提供这种协助,《手
册》的各个部分突出了《罗马现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以及
可能影响国家采取批准和执行《罗马规约》方法的特点。因此,
《手册》中的观点和评论最终不会成为国家执行《罗马规约》所
有要求的最后措辞。
二、执行的一般问题
该部分将探讨以下问题:
(1)采用国家立法和程序措施为什么是必要的;
(2)是否有可能在改革国家法律之前批准本《罗马现
约》;
(3)一元制和多元制国家批准和执行《罗马现约》之间的
不同;
(4)仅创制一部执行法还是创制几部执行法更为恰当;
(5 )联邦问题;
(6)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兼容性;
(7)如何解决潜在的宪法性问题。
三、执行的具体问题
该部分将具体展现《罗马现约》有关缔约国在国际刑事法
院调查和起诉活动中义务的规定,《手册》还提出执行这些义
务和以其他方法协助国际刑事法院的可行性。
《手册》叙述的国家应尽主要义务包括:
(1 )保护国际刑事法院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权;
(2)制定妨害国际刑事法院司法罪;
(3)执行国际刑事法院逮捕和移交有关人员的请求;
(4)收集和保存国际刑事法院的证据;
(5)执行罚款、没收和赔偿的命令。
在执行罚款、没收和赔偿命令部分中,叙述了在协助国际
刑事法院过程中,国家应如何根据《罗马规约》第72条的规定
保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资料。
《手册》在此部分还将探讨以下问题:
1.国际刑事法院希望调查与缔约国起诉相同的案件。
2.《罗马规约》关于国家合作的主要规定,例如:
(1)“充分合作”的义务;
(2)执行请求的推迟;
(3)执行请求的费用;
门)一元制和多元制国家批准和执行《罗马现约》之间的
不同;
卜)仅创制一部执行法还是创制几部执行法更为恰当;
(5)联邦问题;
(6)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兼容性;
卜)如何解决潜在的宪法性问题。
——
@。

该部分将具体展现《罗马规约》有关缔约国在国际刑事法
院调查和起诉活动中义务的规定,《手册》还提出执行这些义
务和以其他方法协助国际刑事法院的可行性。
《手册》叙述的国家应尽主要义务包括:
(l)保护国际刑事法院有关人员的特权和豁免权;
门)制定妨害国际刑事法院司法罪;
门)执行国际刑事法院逮捕和移交有关人员的请求;
卜)收集和保存国际刑事法院的证据;
(5)执行罚款、没收和赔偿的命令。
在执行罚款、没收和赔偿命令部分中,叙述了在协助国际
刑事法院过程中,国家应如何根据《罗马规约》第72条的规定
保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资料。
《手册》在此部分还将探讨以下问题:
1.国际刑事法院希望调查与缔约国起诉相同的案件。
2《罗马现约》关于国家合作的主要规定,例如:
(1)“充分合作”的义务;
(2) 执行请求的推迟;
(3)执行请求的费用;
(4)接受请求“适当途径”的指定;
(5)确保请求的机密性;
(6)规定的未来修正。
3.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有关人员可能涉及的宪法性问题,
例如:
(l)缺乏国家首脑豁免的规定;
(2)《罗马规约》规定的犯罪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3)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本国国民;
(4)无期徒刑问题;
(5)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4.允许越境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犯罪嫌疑人。
5.第三方资料的保护。
6.国家执行有期徒刑判决的选择,包括国际刑事法院减刑
的审查和其他涉及接受被判刑人的问题。
四、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
该部分强调《罗马规约》补充管辖权实际运用的规定。该
管辖权赋予国家起诉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内犯罪的优先权,详
细描述《罗马现约》制定的“一罪不二审”内容,该规定确保
当事人不会因已经确认或判决的主要罪行再受到国际刑事法院
或其他法院任何形式的起诉。第21条规定的推一例外是,另一
法院的诉讼程序“是为了包庇有关人员,使其免负本法院管辖
权内的犯罪的刑事责任”或“没有依照国际法承认的正当程序
原则,以独立或公正的方式进行,而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的
方式不符合将有关的人绳之以法的目的。”
尔后,该部分探讨了国家可能需要审查的以下内容:犯罪
的定义、辩护的理由、个人刑事责任和犯罪未遂、指挥官的责
任,以及国家刑事审判活动中的程序与证据规则,以确保其希
望能够有效起诉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
五、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缔约国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该部分在以下方面提供指南:
(l)《罗马规约》的条约要求;
(2)国际刑事法院的经费;
(3)允许国际刑事法院坐落于一国境内;
(4)有关人员的提名,如法官和检察官;
(5)缔约国的一些其他权利,例如,提交国际刑事法院调
查的情形。
(二)未来的展望
《手册》的最后部分将涉及:
(1)缔约国大会;
(2)《程序与证据规则》和《犯罪要件》(目前正由筹备委
员会起草)的潜在影响;
(3)修正《罗马规约》的可能性;
(4)侵略罪(《罗马规约》尚未界定);
(5)辩护律师的协助。

目录
加拿大英文原著编写机构简介
译者前言
致谢
内容简要
前言
一、概述
(一)国际刑事法院概述
(二)手册的目的及使用
二、执行的一般问题
(一)最先批准相对的开始执行
(二)执行的方法
(三)引用新程序
(四)联邦问题
(五)不同法律制度间的兼容性
三、执行的具体问题
(一)国际刑事法院工作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

(二)妨害国际刑事法院司法活动罪
(三)国际刑事法院希望调查与缔约国相同罪行的程序
(四)《罗马规约》关于国家合作的重要规定
(五)国际刑事法院逮捕嫌疑人请求的答复
(六)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有关的人
(七)关于移交可能产生的宪法性问题
(八)允许通过一国国境向国际刑事法院递解犯罪嫌疑人
(九)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十)国家安全资料的保护
(十一)第三方资料的保护
(十二)罚金、没收命令和赔偿命令的执行
(十三)有期徒刑的执行
四、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
(一)国际刑事法院的补充性原则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三)《罗马现约》列举的犯罪
(四)排除刑事责任的事由
(五)个人刑事责任和《罗马现约》规定的犯罪未遂
(六)指挥官和其他上级的责任
(七)证据规则和国家刑事审判程序
(八)军事法庭
五、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一)缔约国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二)未来的展望
六、参考书目和材料的挑选
(一)国际文件和条约
(二)国际刑事法院的执行立法
(三)法学
(四)书籍
(五)文章

ICC Manual for the Ratific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Rome Statute
Table of Contents of ICC Manual for the Ratific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Rome Statute
附录一:宪法性问题的法国解决方法
附录二:战争犯罪化的国际文件
附录三:有关指挥官责任的案件
附录四:国际刑事法院罗马现的(中文本)
附录五: ROffie StstUte Of the ICC






法律图书馆>>网上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