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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汉译大众精品文库.文化类)
编号:9594
书名:美国律师(汉译大众精品文库.文化类)
作者:[美]马丁.梅耶
出版社:江苏人民
出版时间:2002-11-15
入库时间:2002-11-15
定价: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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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第一部分总论
第一章律师:律师业鸟瞰
第二章律师:技巧与功能
第三章法学院:律师的摇篮
第四章法学:法律的源泉
第二部分律师与人
第五章刑事案件:现状
第六章刑事案件:未来
第七章个人伤害及其他侵权行为
第八章法律公正的理念与贫困问题
第三部分律师与事务
第九章商业律师事务
第十章华盛顿的行政律师事务
第十一章专门律师事务
第四部分基本设施
第十二章法律的出版
第十三章法院的运作
第十四章法官的个性
第十五章最高法院:总论
译者后记


序言
错误比疑惑更容易孕育真理。
—弗朗西斯·培根
1
1961年,《学校》一书出版后不久,我偶然碰到我在一所大学
做教育学助教的表兄。他对这本书赞不绝口——你在街上随便碰
到什么人,即使不是你的亲戚,他们也会对你的新作恭维一番,就
是从来没有读过这本书的人也是如此——他还问起我的下部新作
是什么。
我说:“是《律师》。”
他撇了撇嘴说:“哦,那可是个很大的题目。”
的确如此。在我曾试图研究过的领域中再没有比与这些以最
聪明的头脑应付最艰巨的问题的人们打交道更愉快的事情了。在
从事这项研究五年多的时间里,我逐渐感到人们即使并不完全理
解律师对某个具体问题的想法,却仍然可能相信律师拥有某种富
有成效的思考方式——事实上,在人类经验的某些领域,律师式的
思维习惯的确反映了对事物的正确理解。当然,这并没有使我忘
记这会是一个很大的题目。
2
除了这件工作本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之外,法律和律师本身
也是摆在研究者面前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对法律和律师的研
究仿佛就是一次猎取蛇鲨的危险之旅,因为捕猎者本身也许就
是蛇鲨们眼中的食物。读者面前的这本书可能才是他们眼中真正
的怪物,因此,虽然在蛇鲨的群落中他们也许相互并不友好,但是
出于对某种危险的共识,他们也会成为同仇敌汽的朋友。在对法
律和律师的描述中,作者有一种奇怪的似乎在屠杀同类的感觉,尽
管他仍然坚信着这件工作的价值。因此,在写这本书的日子里他
常常想起这样的句子:
只要屠夫来到身边
海狸就会转头侧目
满脸带着莫名的羞涩。
1965年夏天,阿贝·福塔斯被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而此时
我正受《纽约时报杂志》之托撰写一篇关于华盛顿律师事务所的文
章。我要写的这家律师事务所从前名叫“阿诺德、福塔斯和波特律
师事务所”。这家事务所的负责人瑟尔曼·阿诺德曾经是联邦上诉
法院的法官,我写信给阿诺德先生希望得到他的帮助,得到的答复
是:
我当然非常欢迎您能来参观我的住所。这里有较悠久的
历史,曾经是拉法耶特侯爵1824年重访美国时的住地。但
是除此之外,我非常抱歉不能对您所写的文章提供更多的帮
助。律师行业总是对行业内部人士参与写作有关自身的文章
这一点非常敏感……如果我们的事务所中任何成员向您提供
有关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任何信息,他都会遭到指责。我希望
你能对此表示理解,并体谅我的无礼之处。
您的诚挚的朋友
瑟尔曼·阿诺德
经过阿诺德法官的允许,我在本书中发表了这封回信,但是我
还是不得不有失风度地再次提及他最近出版的个人回忆录(这几
乎是不可避免的)。在这本回忆录中有一章专门谈到了“阿诺德、
福塔斯和波特律师事务所”。他完全有理由坚持认为在这本回忆
录中他对所运用的材料绝对把握了分寸,而倘若他在任何一篇文
章或一本书中向他人提供了信息都会把自己置于任人摆布的地
位。由此看来,他在这封回信中所持的理由才能站得住脚。
〈律师职业道德准则》第对条规定:
凡以告示、广告、游说、私人关系和任何不正当的私人会
见等手段来谋取律师事务的皆不为本行业允许。任何间接的
谋取此职业的广告,如在报纸上发表言论,将律师照片与其处
理的案件同时公开出版,鼓吹案件所涉及的巨大利益,抬高律
师地位及自我吹嘘等等行为,违背了律师行业的传统和谦逊
严谨的作风,因此应当受到谴责。
第27条行业准则所带来的问题并不亚于其余46条规定加在
一起所造成的麻烦。自1908年《美国律师职业道德准则》颁布以
来,它已经过了六次修正。尽管上述引文中的第二句话才是这条
准则的关键,但是它却是自始至终惟一没有被修订过的一句话。
而官方对这条准则的阐释之一,正如律师们所说的那样,是与阿诺
德法官面临的难题“完全一致”的:
“任何律师事务所不得默认杂志上公开发表的对该事务所悠
久历史的赞誉之词,也不得被列为社区福利基金的法律顾问。”
在此基础上,1963年,一家由年轻律师组成的律师事务所由
于与《生活》杂志合作,发表了赞誉性的图片报道而受到了设在纽
约的上诉部的严厉指责。显然,类似惩罚并非对所有人都一视同
仁一一路易斯·尼泽尔。梅尔文·贝里、杰克·艾尔利西等人就公开
发表过某些如同马戏小丑一般的自我吹嘘却没有遭到非议。不过
规矩是依然存在的。由于外行人根本无法判断律师的工作质量,
并且广告的恶性竞争将会破坏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因而这条行
业规定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有存在的必要。然而,由于向社会隐瞒
了律师的工作内容和他进行这些工作的方法,因而,一方面,律师
职业的隐秘性阻止了有利于促进律师工作的批评意见;另一方面
又激起了动摇人们对律师行业的信心的议论。对本书的作者来
说,这条规定确实令律师们如鲠在喉。
但是不管怎样,我事实上还是通过种种方式几乎访问到了所
有我想要访问的人。很多较有名气的律师对于曾被路易斯·D·布
兰狄斯称为的“公开的责任”与对第四条行业准则具有同样的热
情。许多人都能够理解书本与法院一样不应当允许匿名证据的存
在,并且也不会反对自己的话被别人引用;而另外一些人(也许是
受政府部门的影响则完全不明白说出话来让人引用却不允许提
及说话人的姓名其实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还有些人正常地接受
了访问,但最后却突然宣布他所说的话不能用于发表。
这种情况向采访者提出了道德上的难题。当然,如果接受采
访的人只同意将采访结果作为“背景”资料,那么除非在完稿时得
到被采访人的特别许可,作者只好不提及引文的出处。如果被采
访者从一开始就提出不能透露姓名,那么我就只能将其作为接受
采访的条件接受下来。但是如果我发现被采访者在访问结束时出
于过度谨慎要求我不要透露姓名,因为他自认为他所说的话可能
会给他带来麻烦,那么我就只能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做出决定。要
是匿名请求在采访结束时才提出,而同时这家律师事务所的负责
律师不反对我提及其真实姓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它尽管是
第对条行业准则明令禁止的,也应当被提及),我完全可以忽视这
些并非有效合同而只是出于自身目的的规定——但是当然按照新
闻采访的第1条行业守则:记者不能利用采访的内容伤害接受其
采访的人。

3

关于本书所使用的几个术语:
全书习惯用“律师”(Lawyer)一词来指“委托代理人”(Attor-
ney),原因一部分正如前面用“记者”( Reporter)来指“新闻记者”
(Joumalist)一样,另一部分原因是电话黄页书中将律师都列在
“Lawyer”一词的下面,电话公司认为最方便的称呼也正是我所希
望的。
本书所使用的“法官”(Judge)一词通常是指审理法院或中间
上诉法院的法官,而另一个“法官”(Justice)则指的是各州最高法院
和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这种区分可能与纽约州的习惯有所不
同,但保持一致对我来说似乎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事实上,我曾试
图用“Judge”一词来称呼所有法官,以沿袭查尔斯·沃伦在其经典
著作《美国历史上的最高法院》的做法,但是报刊行业强烈反对我
的这种打算。
全书对各种类型的法官——青少年事务法官、家庭事务法官。
遗嘱检验法官。刑事、民事以及小额赔偿法官等——大都使用了统
一的称呼,除非涉及到特殊情况,在某些地方必须使用特定的称呼
以避免引起混淆(例如,底特律用“Recorther”来指治安法官,纽约则
用“Sumegate”来指遗嘱鉴定的法官等)。同样,“州”这个词也贯穿
全书,虽然有些州也称“联邦”。如果律师协会的成员资格是强制
性的,则其被称为“州律师团体”;若其成员资格为非强制性的,则
称其为“律师协会”。
4
我深深地感谢那些在本书随后的章节里留下姓名或没有留下
姓名的律师们。我还要特别感谢几位将我引荐给他们所从事的事
务领域内的律师并且帮助我安排访问时间的人士,他们是:加利福
尼亚法律继续教育学院的菲利克斯·斯坦普夫、已故的南加利福尼
亚大学教授哈罗德,W·所罗门、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莫里斯·
杰诺维茨、新罕布什尔州国际事务理事会的维克多·克里特、衣阿
华州的詹姆士·米拉尼、新墨西哥州的鲁夫斯·普勒、美国律师协会
刑事案件司法最低标准研究计划负责人理查德·A·格林、纽约的
诺瑞斯·达瑞尔、勒尔·戈特莱伯、保罗. 迪维特、悉尼·法伯、斯图尔
特·斯贝塞尔和莫瑞.辛格。我希望他们对此书的出版感到满意。
我对波士顿宾汉姆、达纳法尔德律师事务所的约翰·坎逊先
生的崇高谢意不仅仅是因为他为我提供的帮助。我的这位亲爱的
朋友虽然只有23岁,但却极富个人魅力,对生活充满了信心和希
望,然而同时他却克服着小儿麻痹症给他带来的痛苦井忍受着必
须依靠拐杖生活的烦恼。他热爱审理法院中激烈辩论的场面,但
就在他即将成为一名成熟的律师时,一场车祸不幸夺走了他的生
命,时间为1967年1月20日。谁都不会忘记与他一起度过的美
好时光。
在我的访问结束后,一些人士的文章依然不断给我以难以衡
量价值的帮助和启迪。对他们我也要致以特别的感谢,他们是:加
利福尼亚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罗杰J·特瑞纳、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
官亨利·J·弗伦德利、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法官吉尔斯·里奇、联邦
通讯委员会委员李·罗温格、密执安大学法学院院长弗朗西斯·A·
阿伦、哈佛大学教授亨利,M·哈特、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小哈伯特·
维切斯勒、芝加哥大学教授小哈利·卡尔文、耶鲁大学教授亚历山
大比克尔。那些提供了令人信服而又极具价值的意见的人们数
量之多难以在此—一罗列,但他们肯定知道自己所提供的帮助,在
此我深深地感谢他们。我同样感谢纽约市律师协会,它藏书丰富
的图书馆在这五年之中让我受益匪浅。
以下是帮助我校对全部或部分手稿的朋友:爱德华·Q卡尔、
弗恩慷特里曼、悉尼·法伯。阿尔弗雷德·W·甘斯、里奥·哥特里
伯、里查德·A·格林、马克·格罗斯、小杰佛里·哈萨德。罗伯特·霍
兹、德尔马·卡伦、李·洛文杰尔、大卫·莱斯曼、斯图尔特·斯贝塞
尔、菲利克斯·斯坦普夫、赫伯特·斯图尔兹以及我的父亲。他们花
费了大量宝贵时间为我提出修改意见,使我避免了许多尴尬;至于
文中遗留的问题,则完全是我自己的疏忽所造成的。
本书第一章和第二章的一部分曾在《绅士》上登载过:第三章
的某些部分曾经发表于《哈泼斯杂志》;第五章和第六章也曾登载
于《星期六晚邮报》;第七章的一部分曾发表于《红色书刊》;第十章
曾出现在名为《引导》的电视节目中。《星期六晚邮报》早期刊登过
的一些文章也部分地融入了各个章节之中。为此,我也要感谢以
下人士的帮助,同时也感谢他们的杂志社提供这些文章。他们是:
哈罗德·菲歇尔、巴德·哈特和罗杰·尤曼。
我同样也要感谢哈普尔与罗出版社的玛格里特·穆森女士,她
具有极大的耐心和仁慈的胸怀和令人惊异的编辑技巧;还要感谢
我的妻子,她容忍了写作此书时的巨大不便,表示了所有的理解,
并从自己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来为她的丈夫整日奔波。我的孩子们
如今也已长大,他们欣然接受了由于父亲写书给他们的生活所带
来的所有混乱,为此我也要深深地感谢他们。
对于那些认识我父母的人,他们很容易理解我在本书扉页上
的题词的含义;对于不认识他们的人,任何解释也不足以表达我对
他们的感激之情。
马丁·梅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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