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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行政法(法学论丛)
编号:9620
书名:WTO与行政法(法学论丛)
作者:袁曙宏、宋功德
出版社:北大
出版时间:2002-11-18
入库时间:2002-11-18
定价: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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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20世纪已经过去,21世纪已经来临。
21世纪的法制将进入较健全、较成熟的行政法时代。
中世纪和中世纪以前,人类法制长期处在刑法时代。刑法时代法
制的主要特征是: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法由少数统治
者(主要是君主)制定;法的功能主要是治民,维持统治秩序。中世纪
以后,法制逐步进入民法时代。民法时代法制的主要特征是:民商法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法主要由代议机关制定;法的重要功
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维持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秩序(当然,其目
的或目的之一也在于维持统治秩序)。20世纪,人类法制开始进入行
政法时代。行政法时代法制的主要特征是:行政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
占重要地位;法在人民通过各种形式、各种途径直接参与的前提下由
代议机关(人民代表机关)制定,但行政机关通过授权和固有的规章
制定权越来越多地实际行使立法权;法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为人民直
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直接参与对。国家权力行使
的监督提供运作程序和保障的规范机制,调整和平衡人民与政府、政
府与社会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各种组织、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关
系。
人类法制在20世纪开始进入行政法时代,这是就世界法制发展
的总体进程而言的。如果分别考察各个国家的法制发展水平,则有的
国家目前仍处在刑法时代,更多的国家尚处在民法时代,已进入行政
法时代的国家只是少数。
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均开始发展,
但直到90年代,市场经济体制才开始建立,民商法才算真正有了在
法律系统中起主导作用的环境,中国法制可以认为进入了民法时代。
至于行政法,中国虽然已经有了若干部可以称得上法典的大法,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即将出
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但离行政法时代却还有相当
的距离。因为行政法时代意味着民主、法治达到了较为发达的水平:
民主已由代表制民主发展到参与制民主,法治已由依法治国、依法行
政发展到法治国家、法治行政,法治标准已由实体法标准扩展到程序
法标准,由量的标准(有法可依)扩展到质的标准(可依的法是良法)。
而现在,我们还没有完全解决代表制民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有法
可依、有实体法可依的较为传统的民主、法治问题,对于参与制民主、
法治国家、法治行政、制定完善的程序法,增进法的民主性、科学性
(所谓“良法”)等现代民主、法治问题,我们就更是还未找到较完满的
解决方案,甚至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考虑和研究解决此类问题
的完满方案。虽然我们现在在发展传统民主、法治的同时,也在逐步
发展现代民主、法治,但这种发展远还没有达到一个转折点:由民法
时代进入到行政法时代,或者说还远没有达到健全、成熟的行政法时
代。
西方国家的法制,从一个时代过渡到另一个时代,通常经过几个
世纪。我国的情况不同:我国法制的历史比西方国家久远得多,但我
国的刑法时代延续得太长太长,以至民法时代到来时,西方国家已进
入行政法时代了。我们不能等民法时代结束再自然地步入行政法时
代。我国的市场经济形成比西方国家晚得多,但其发展却要快得多。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形成必然导致民法法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
导致行政法法制。所以我国的行政法时代将紧接着民法时代到来。为
迎接行政法时代的到来,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一,推进经济
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使我国尽快形成行政法法制的土壤和环境;其
二,加强行政法的立法,为建立民主、法治国家提供形式条件;其三,
改进行政法的执法和司法,促进行政法由法制变成法治,由静态变成
动态;其四,加强法制、法治的宣传、普及,提高国民的行政法意识,为
建立民主、法治国家提供实质条件;其五,开展行政法研究,为健全、
完善行政法制、法治提供理论指导,为行政法时代的法制、法治绘制
蓝图。
第五项工作——行政法的研究工作,我们做了,但做得还很不
够:我们的研究还缺乏广度,在宏观上,未能对行政法治整个系统工
程进行通盘的、全面的考察,在微观上,未能对行政法治的各个具体
环节、具体制度进行逐一剖析;我们的研究还缺乏深度,在基本理论
上,尚未形成能全面、深刻解释、说明整个行政法制、法治体系,能作
为指导行政法时代法制、法治建设理论基础的完善的学说,尽管有控
权论、管理论、平衡论等学说先后问世,而且平衡论获得越来越广泛
的社会认同,但该学说在很多方面仍有待完善,在对行政法制、法治
实践的研究上,我们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
济、行政诉讼等行政法运作实践中提出的大量问题,其中有不少尚未
能给予深刻、精辟的阐释,为实践提供有价值的科学的解决方案,尽
管近年来行政法学在实证研究上取得了进展,有若干专著问世,但总
体上仍是很不够的。
为了满足行政法制、法治发展实践对理论的需要,我们准备在
10年到20年的时间里陆续向社会推出一套现代行政法理论专著系
列。这套理论专著系列有下述特点:
其一,著作者均为取得法学博士学位的年轻学者(或博士生导
师、硕士生导师)。这些学者学识渊博,思想敏锐,具有很强的开拓精
神和创新意识。
其二,著作内容涉及的均是现代行政法的较深层次的理论问题。
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关系列行政法学的发展前景,关系到行政
法制的性质和行政法治的进程,关系到行政法时代蓝图的绘制及其
近期、中期、远期实施方案的设计。很显然,这些研究、探讨既具有重
要的理论意义,又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
其三,著作者采用的研究方法是综合性的。首先,他们运用哲学
的方法,从本体论和方法论的角度探讨行政法、行政法制、行政法治
是什么,可能是什么,应该是什么和从什么角度、以什么手段、用什么
方法求得结论的问题;其次,他们运用政治学的方法,对行政法治与
民主政体、权力分配与权力制约、人民参与与行政效率、公民权利与
政府权力的关系进行探讨,力争打破行政法学与政治学的严格界限;
再次,他们还运用社会学的方法,对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社会团
体的公权力性质、范围、行使方式,以及国家权力向社会转移的形式、
途径和法律在这种转移过程中的作用等问题进行研究,赋予行政法
学以更广阔的视野;此外,他们也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世界各国
的行政法制、行政法治进行横向比较,对民法时代、不成熟的行政法
时代、成熟的行政法时代条件下的行政法制、行政法治进行纵向比
较,通过比较获得规律性的认识。
当然,我们的这项工程才刚刚开始。我们没有经验,在运作过程
中难免会发生这样那样的问题,能否实现我们预期的目标,还有待我
们各位著作者和组织、编辑、出版者的努力。我们希望,并且力争以第
一流的成果奉献给读者,奉献给新世纪、新千年。
姜明安
1999年 12月



WTO与行政法制建设
代序
在最高人民法院任职期间(1995—2000年),我曾先后参加过几
次与司法有关的国际会议。其中有两次大会还设立了模拟法庭,法官
和律师都由出席会议的一些国家的首席大法官、大法官或律师组成,
庭上庭下争论得很激烈。我发现,庭审程序比较容易达成共识;涉及
技术和生态的实体问题也比较容易取得共识;但是,如果涉及国家主
权、国家权力等国情问题,就往往难以取得共识。特别是1998年4
月,我在葡萄牙参加了最高行政裁判国际协会第六次大会,会议讨论
的议题主要是有关行政法院能否直接适用国际法、能否解释国际法
的规范以及国际法的效力等问题(会议规定不讨论欧共体的法律一
体化和人权立法的适用问题,后者另有专题会议加以讨论)。会上会
下争论得十分激烈,多数发言人强调国家的自主性。上述会议都是在
全球化大潮的背景下召开的,给我的总体印象是:“超国家的”法律全
球化离活生生的现实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
积极参与全球化的进程。相反,我认为,发展中国家应在积极参与的
过程中,根据自己的国情,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不断完善自己的法
律制度,以使自己的法制实现现代化。
2000年,全国政协举行“21世纪论坛”,主题是“经济全球化·中
国与亚洲”。在会上,我以经济全球化与法制建设为题作了发言。该
发言后来发表在《求是》杂志2000年第23期。
近年来,国内讨论全球化与法制建设关系的论文日益增多,仁者
见仁,智者见智。这是一件大好事,对推动我国法制改革和发展是一
大机遇,我们应给予积极支持。
应该说,GATT,尤其是WTO,在推动经济全球化与各国经贸
法律制度趋同方面贡献不俗。由于WTO主要是通过严格制约政府
对自由贸易机制和市场机制的扭曲来推进贸易自由化,因而它自然
会直接推动各国经贸行政法律制度的趋同,同时还会对其他部门行
政法乃至整个行政法制度体系产生程度不等的影响。因此,研究
WTO与行政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在研究经
济全球化与行政法制建设之间的关系。
GATT/WTO是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一
个最为重要的平台。我国自改革开放之后,先是申请“复关”,后是申
请“入世”,直至 2001年 12月 11日正式加入 WTO,标志着我国开始
全方位地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之中。虽然最近十多年来,我国的行
政法律制度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向现代化的法治行政迈进了
一大步,但勿庸讳言,中国行政法制建设还任重而道远。这就迫切要
求我国行政法学界及时、全面地探讨WTO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令人欣喜的是,袁曙宏和宋功德同志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潜心研
究,终于完成了《 WTO与行政法》这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并正
式出版成书。应该说这是中国行政法学界第一本系统探讨WTO与
行政法关系的学术著作。在我看来,该书主要有五个特点:一是研究
视野开阔。本书涉及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经济学等学科知识,是比较
典型的跨学科研究。二是研究视角新颖。本书按照WTO与外贸行政
法的全面交锋、WTO对经济行政法的直接影响、WTO对整个行政
法体系的渗透三个层次,层层推进,全面探讨WTO对行政法所产生
的深刻影响。三是研究方法科学。本书比较好地把规范研究与实证
研究结合起来,尤其是大量的关于WTO规则与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变迁之间互动关系的实证研究,能令人信服地揭示WTO与行政法
之间的某些深层次联系。四是论证集中深入。本书抓住了WTO与行
政法关系的核心问题,从制度结构(实体与程序)、权利/权力结构(行
政权力与贸易权利的对峙)、利益配置(制度趋同与趋衡化)三个层面
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五是学术性和规范性强。全书结构来谨,逻辑
境密,分析言之有据,语言通晓畅达。
我个人认为,本书的出版,无论是对于我国的行政法教学研究工
作者,还是对于行政法治实践工作者,都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两位作
者都是我的学生,都默默地在我国行政法学园地里勤奋地耕耘。作为
老师和同行,我非常乐意将这本书推荐给广大读者,相信大家读了之
后也一定会有所收益。
是为序
罗豪才
2002年10月


目录
导论
第一章从外贸管理范式向外贸治理范式的转变
一、外贸管理范式
(一)重商主义时代外贸管理范式的确立
(二)外贸管理范式奉行纯粹的贸易保护
(三)外贸管理范式的衰落
二、贸易理念:从以邻为壑转向互惠互利
(一)重商主义贸易理念的终结
(二)贸易保护理念与自由贸易理念的全面较量
(三)自由贸易理念渐占上风
三、贸易目标:从单一的贸易顺差发展为复合目标体系
(-)外贸管理范式的制度目标是贸易顺差
(二)外贸治理范式的制度目标结构
(三)外贸治理的国际目标
(四)外贸治理的国内目标
四、贸易秩序:从压眼转向说服
(-)贸易秩序基础中比较优势原理的从无到有
(二)贸易秩序结构从对立到互动
(三)贸易秩序预期功能从残缺到完整
(四)GATT/WTO是构建外贸治理秩序的中坚力量
五、贸易领域:从货物贸易的一枝独秀转变为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平分秋色
(一)货物贸易的多样化和服务贸易的后来居上
(二)多方博弃直接促成国际贸易多样化
六、贸易基础:从技术主导转向技术与制度互动
(一)技术与制度的合与分
(二)技术的基础性意义
(三)制度的基础性意义
本章小结
第二章行政权力与贸易权利的对峙
一、贸易壁垒背后的行政权
(-)外贸行政主体依外贸情势需要自主启动的贸易壁垒
(二)外贸行政主体依利害关系人申请而启动的贸易壁垒
二、行政权力与贸易权利的对峙关系及其变异
(-)外贸行政法对行政法理论前提的挑战
(二)行政权力与贸易权利的组合
(三)由对峙关系蜕变为对立关系
(四)贸易壁垒的鱼目混珠——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例
三、贸易壁垒对贸易自由的让步
(一)外贸行政法的危机与转机
(二) GATT/WTO的主题:弱化贸易保护、改善市场准入条件
(三)外贸行政法的制度变迁要兼顾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
(四)外贸行政法与GATT/WTO之间的互动:以海关
估价为例
第三章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的趋同:一个实证研究
一、WTO推动下的实体规范起同
(-)税则分类、关税分类、税率分布的趋同
(二)原产地规则的实体趋同:“实质性改变”标准
二、WTO推动下的程序规范趋同
(一)因服从WTO程序法范本而规范一致
(Th)因服从WTO程序框架而规范相似
(三)因WTO透明度要求而程序公开
三、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起同的同步性
(一)反倾销法的实体规则超同
(二)反倾销法的程序规则趋同
第四章制度趋同与均衡化
一、经济全球化的关键之一是外贸行政法的制度趋同
(一)经济全球化的诱惑与迷惑
(二)外贸行政法对国际贸易收益分配格局的影响至关重要
(三)没有外贸行政法的制度趋同就不可能有经济全球化
二、外贸行政法的结构性均衡
(一)国际贸易收益分配格局的均衡导源于外贸行政法的
结构性均衡
(二)外贸行政法结构性均衡的主要特征
三、外贸行政法均衡化的约束因素
(一)国内约束因素
(二)国际约束因素
四、WTO推动下的外贸行政法均衡化
(一) WTO的立足之本是均衡化
(H) WTO所提供的博养场域—
(三)在实质平等中实现均衡化
第五章入世与中国行政法变革
一、中国加入WTO所带来的“入世问题”
(一)“入世问题”的多重属性
(二)“入世问题”的多层次结构
二、入世推动着政府经济职能的市场取向调整
(一)入世推动着外贸体制的自由化
(二)入世推动着产业政策功能的弱化
(三)入世推动着经济体制的市场化
(四)通过制度创新来重新定位政府经济职能
三、扭转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一)两种截然相反的逻辑起点
(二)中国行政法与WTO在逻辑起点上差异明显
(三)调整进程亟待加速
四、明确行政法的公益基础
(一)行政法公益基础的模糊性
(二) WTO对行政法增进公益制度选择的限制
五、调整行政法的价值取向
(一)中国行政法制度安排的价值取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 WTO制度安排的价值取向:公平、非歧视
(三)两种价值取向之间的张力及其调整
六、构建立体的行政法制度结构
(一)行政法的两种典型制度结构
(二)WTO制度结构的立体化
(三)中国现行行政法制度的扁平结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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